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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书 2020-08-1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12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兴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黄帝,深圳市兴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裁定受理深圳特蕾新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兴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耀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兴耀华公司管理人。2020年8月5日,申请人以兴耀华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兴耀华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本案有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为57756965.63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6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54367832.47元,其中社保债权1家,债权金额为2450.69元,其余均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兴耀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通过邮寄和公告的方式联系兴耀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至今无人联系管理人,故管理人未能接管兴耀华公司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据管理人调查,兴耀华公司名下有1辆汽车(债权人放弃处置)、17项商标、7个软件著作权和1个备案域名,另持有深圳市致高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股权,此外管理人未发现兴耀华公司有其他财产。上述商标、著作权、域名和股权,均由债权人同意拟以10000元为起拍价进行拍卖。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兴耀华公司无财务账册可供审计,依据现有财产状况及债务情况,可以认定兴耀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宣告兴耀华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兴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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