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25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向旭家,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11月26日,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影城”)管理人以星美影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星美影城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星美影城成立于2010年9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范嘉东,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吴冻成、岳伟峰2人。经深圳市海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裁定受理对星美影城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星美影城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星美影城登记住所地、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星美影城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等相关清算义务人,要求其配合清算,移交星美影城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仅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范嘉冻,其余股东、监事均无法联系。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星美影城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调查发现,星美影城名下仅有银行存款18.02元,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
清算期间,管理人经核查并公示确认职工债权29877.50元。经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了2家债权人申报的2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11078492.44元,均为普通债权。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723元。经管理人调查发现,星美影城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但现阶段取证困难,遂向债权人邮寄《关于停止在破产程序中调查股冻出资情况,并不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追收抽逃出资之诉的方案》,债权人未提出异议,遂管理人不再提起追缴股东出资之诉;管理人发现星美影城有关人员怠于履行破产清算义务,遂向债权人邮寄《以诉忪方式追究有关人员损害赔偿责任方案》的征询函,因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遂放弃向星美影城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星美影城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认定星美影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星美影城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林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