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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事由

    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候解散独资企业。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在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独资企业,则企业可继续存在,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登记,但若出现无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均决定放弃继承的情形,独资企业失去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故应当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这是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原因。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的原因包括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等。

  4、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一项权利的规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想让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种要求也是应当的。为此,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本条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

  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应当采取通知和公告两种方式。本条未作具体规定。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院会告知其清算程序。

  清算是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资格就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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