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399号
申请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7U497。
法定代表人:郭文彤,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南侧1319号3栋(3-5)层、4栋-7栋、8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4822M。
法定代表人:周培钦,董事长。
2019年6月26日,债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公司)以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保千里电子公司进行重整,被申请人保千里电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2019年9月12日,本院决定对保千里电子公司预重整,并根据主要债权人和保千里电子公司的推荐,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2019年10月3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报告》,提请本院裁定保千里电子公司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金海峡公司主张对保千里电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5000万元,该笔债权由本院(2018)粤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确认,因保千里电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海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8)粤03执170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完成了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负债、业务、产品竞争力等事项的初步调查。保千里电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3日,法定代表人周培钦,注册资本6亿元,股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租赁;手机的研发、销售(未取得入网许可证及3C证不得内销);物业管理服务;不动产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手机的生产。该公司系经ISO16949认证的汽车智能驶系统生产研发企业,主要从事向汽车整车厂、汽车销售公司等销售前装、后装夜视及汽车主动安全系统产品的业务,拥有系统光学成像、激光夜视技术等五大行业内领先技术,目前已申请专利262项,其中发明专利103项;已获得授权专利166项,其中国内发明专利32项、美国发明专利3项、欧洲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60项、外观专利70项、软件著作权256项。截至2019年6月30日,保千里电子公司账面显示:资产总额为325869920.58元,负债总额为3244415290.39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2918545369.81元,账面资产负债率为995.62%,已严重资不抵债。
在预重整期间,经管理人推动,被申请人保千里电子公司制作了重整方案,并征询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大部分债权人表示支持进行重整。保千里电子公司全资股东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致函本院支持其重整。
管理人经调查认为,根据保千里电子公司目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合理估值并对该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初步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67%,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部债务。但保千里电子公司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拥有系统的光学成像技术等五大核心技术,获得多起省级、市级科技奖励。保千电子公司已经制定具有可行性的重整预案,通过重整可以合理保护职工、债权人及投资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并维持保千里电子公司的经营价值,避免其资产不当贬损和营运价值的流失。因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保千里电子公司重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海峡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执行程序未获清偿,系保千里电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保千里电子公司重整。被申请人保千里电子公司拖欠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其账面记载也显示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保千里电子公司未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其股东明确表示支持进行重整,同时,根据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出具的工作报告,保千里电子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其提出的重整方案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金海峡公司对保千里电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龙光伟
审判员 慈云西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