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杜万华:破产法领域必须关注的几个“大数据”

  1、促进市场退出,释放生产要素

  数据:今年1-11月,工商行政机关已吊销了39.6万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评述:营业执照的吊销区别于注销,仅意味着营业活动的停止。吊销后,一部分企业通过自行清算办理了注销手续。但更多的企业需通过强制清算和破产制度来实现出清。人民法院统筹适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可以使债权人债权依法实现,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妥善解决,长期以来僵固的企业资源得以盘活或退出,企业管理者或投资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得以明确。

  2、“执转破”机制亟待完善并合理适用

  数据:当前,我国执行不能案件数占到未执行到位案件数的40%-50%,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评述:没有破产制度的保障,“执行难”案件大量沉淀下来,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隐患。如果破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执行环节之后的独立司法环节,一个破产案件足以消解若干执行案件。同时,这些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还可以解决债权人在实践中不能受到公平对待的问题。破产程序结束后,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执行案件也可以结案。

  3、司法vs行政,破产程序启动难

  数据: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至2015年,每年进入法院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仅为2000至3000余件,而同期工商行政机关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均为70至80万户。

  评述:两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十分突出,破产法律制度这一重要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远未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启动难已成为严重制约企业依法破产和破产法律实施的瓶颈问题。

  4、补齐短板,解决破产启动难初见成效

  数据:今年1-10月,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46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9.9%;审结224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8.7%。

  评述:无论受理数量,还是审结数量。以上数据彰显了法院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及案时审理破产件的决心和能力。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去产能”政策下,破产法适用的良好形势。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受理难现象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由此,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定向消除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的有力举措。法院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可有效运用破产清算方式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可充分利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还可通过公正高效的破产审判活动,解决困境企业长期以来累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文章来源:杜万华 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