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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策: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
案例:喔喔公司与铛铛公司存在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2012年初,Y市的一个大型建筑项目需要将装修业务外包,承建方表示等装修结束、房子销售后再结清账款。铛铛公司股东周某觉得该项目盈利较大,于是力促铛铛公司承接了该项目。因为中途资金存在困难,向喔喔公司借款120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然而,上述大型建筑项目因不符合城市规划而被关闭,铛铛公司仅从承建方那里得到了勉强达到装修成本的价款。铛铛公司陷入困难,又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2013年底,铛铛公司的股东周某和李某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的结果为:铛铛公司在清算期间无对外债权债务,铛铛公司已经结清各项税款、无应缴未缴税款、无未付福利费、职工工资已结清、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公司剩余资产总额为1200553.95元,全部归股东所有。但铛铛公司在清算时未向喔喔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120万元的给付义务。喔喔公司得知铛铛公司注销登记后,以周某、李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隐瞒公司巨额债务骗取工商注销登记为由,起诉要求周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李某作为铛铛公司的股东,并在铛铛公司清算中担任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由于周某、李某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造成铛铛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从而未获清偿的后果,故周某、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李某连带赔偿喔喔公司损失120万元。
法官析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周某、李某作为铛铛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清算组成员,在对铛铛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履行法定的清算组成员职责。而周某、李某在铛铛公司进行清算时,无视喔喔公司的债权,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就签署了载有“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的清算报告,导致喔喔公司的债权未能通过清算程序进行清偿。此损害赔偿责任应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故周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与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有因果关系的部分。清算报告显示铛铛公司无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的剩余资产总额为1200553.95元,故周某、李某应当在剩余资产总额1200553.95元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周某、李某连带赔偿喔喔公司损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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