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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确认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再经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包括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如果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确实违法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由此可见,在尊重和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防止多数人行使权利对少数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关于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有必要经由人民法院审查。因此,对于虽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能赋予其当然的法律效力,有必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第3款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后,管理人必须将表决通过的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在裁定方案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配的内容,特别要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对于有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审查依法作出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裁定确认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责令管理人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或者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设置这样一个确认程序,目的在于防止多数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平等、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严肃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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