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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书2020-11-1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38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甘菲,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11月2日,管理人以润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润泰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润泰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因润泰公司向管理人移交的财务资料不完整,管理人未委托审计。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润泰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5460966.74元、美元85603.2元、瑞士法郎93.1元、欧元1117.46元,四辆小汽车,国通大厦主楼第25层房产、平湖坤宜福苑五套企业人才住房;润泰公司还持有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册商标33项、软件著作权24项。其中,两辆小汽车拍卖变现价为454771.05元,另外两辆小汽车下落不明;经查询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国通大厦主楼第25层房产的价值为27752871.2元;经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查询,平湖坤宜福苑五套企业人才住房的回收价1780934元。本案共有7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308041237.06元,本院已经裁定确认64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为300016154.21元,其中1笔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45596874.54元:2笔为税款债权,金额为3573848.68元;其余均为普通债权,金额为250845430.99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该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润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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