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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债权的特征

    一、破产债权必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

    作为债权内容的给付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给付,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给付。积极给付的标的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劳务。由于劳务和不作为债权无法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实现,故各国破产法都要求,破产债权必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给付标的为劳务和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当然,该种债务的不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可以成为破产债权。如美国破产法直接规定,破产债权必须是金钱支付请求权。

    二、破产债权必须以破产财产为请求对象

    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破产债权是以债务人作为债权的请求对象。但进入破产程序并宣告破产以后,破产债权的请求对象发生了转变。债务人作为破产人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能力而由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债权的请求对象则为破产财产。如果以破产人作为请求对象,如对破产人提供劳务或者不作为义务享有的请求权不是破产债权。这一个条件是与第一个条件相对应的。

    三、破产债权必须是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成立并生效的债权

    破产程序的开始时间各国规定不同。破产程序开始后成立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只有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成立并生效的债权才能作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后,成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作为新生债权,比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破产程序开始是认定破产债权的首要条件。基于这一条件,各国破产法都规定,不论债权是否到期,破产程序开始意味着所有的债权都已到期。日本理论界把这种情况概括为破产债权的等质化。

    四、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程序期间申报的债权

    由于破产债权人的多数性,各国破产法均要求破产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在立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果不申报的,将不被列入破产债权。有的国家对此规定得极为严格。

    五、破产债权必须是能够予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意味着债权丧失了国家保护的可能。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程序,必须以能够强制执行为前提,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加以利用。如果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系不法产生或者债权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债权就丧失了强制力,该类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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