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321号
申请人:金福明,男,汉族,户籍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劳动村潘桥465号,身份证号码:3102221958C5122035。
被申请人:石墨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927198。
法定代表人:董沛伦,执行童事。
经申请人金福明申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91执717号决定,以被申请人石墨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168号、本院(2018)粤03民终6867号民事判决确认,石墨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金福明人民币230000.00元及利息。因石墨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福明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石墨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人石墨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董沛伦,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福明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石墨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债务且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金福对被申请人石墨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迪文(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