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19号
申请人:皮潞,女,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21号红树福苑3栋B座2303。
被申请人:深圳市陆亦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A4A7L。
法定代表人:李彦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皮潞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陆亦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亦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本院对陆亦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按照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2019]4576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陆亦通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皮潞工资56000元。皮潞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9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91执2564、2694、2696、2729、2976、3191号之一执行裁定,以被申请人陆亦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9)粤0391执2564、2694、2696、2729、2976、31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2019]457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陆亦通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
被申请人陆亦通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李彦诚、李磊等两名自然人;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开发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斑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案申请人皮潞系被申请人陆亦通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仲裁机关调解确认。被申请人陆亦通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皮潞申请对陆亦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皮潞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陆亦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文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