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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重针破产”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时代缩影


导言

19868月,沈阳防爆器械厂破产倒闭,成为“中国破产第一案”;1986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破产法。改革开放之处,“企业破产”作为一个陌生、新鲜又必不可少的话题,自然会引来广泛的争议,其推行过程中也会面临着诸多难题。


1993年,重庆针织总厂正式破产解散。重庆针织总厂作为当时重庆市举足轻重的国有企业,其一经破产宣告,就在重庆当地甚至全国范围内激起重大反响。职工问题、挽救可能性、清偿方案等等一系列问题复杂交错,在那个破产法刚刚出台的年代更是棘手。如今,距离重庆针织总厂破产已经过去了三十年整。站在破产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回看历史洪流中的企业破产,又会是一番怎样的感悟?让我们坐上时光机,一起去寻找那段历史的记忆。

 


落日余辉

重庆针织总厂(以下简称“重针”),其前身是1952年于重庆成立的“重庆棉织厂”。改革开放后,重庆棉织厂更名为“重庆针织总厂”,是在全国八大针织联合企业中排名第三位的国有大型企业。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重针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的一段辉煌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和经济政策的开放,重针引入了国外先进的生产设备。在那时,重针总投资额高达3896万元,一年可以生产1600万件针织产品,成为了西南地区名副其实的“利税大户”。①


上世纪80年代,重庆总厂新品发布会)


但在1985年左右,重针迎来了一段不稳定的困难时期。经济效益时好时坏、纺织品市场的持续疲软、国内私营小厂的蓬勃发展,都在宣告着重针已经进入了“危险时刻”。当然,这其中也有整个市场大环境的因素。国内棉麻原料供应量有限,国外纺织产品进入市场加剧竞争,以及市场对纺织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在当时,并非只有重针一家纺织企业面临着生存压力;而其破产的结局早在多年之前就已经注定。


首先,重针的管理机制十分落后,无法激发员工的生产活力。在1993年之前的10年内,重针曾频繁地变更领导班子成员,调动人员的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的组织性、连贯性。②而且,随着企业市场效益的逐渐萎靡,重针也出现了企业技术人才的“外流”现象。曾经的利税大户,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变得年亏损百余万元,这导致许多本应发放给员工的绩效奖金无法实现,技术人才自发地转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上世纪末的山城重庆)


其次,重针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也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在转型时期面临着政企不分、效率低下的问题。而“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源自于此。在1984年,重针的领导决策者为了实现更进一步的经济效益,决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一批外国最为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线由某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价值2.435亿日元(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83万元),同时重庆市纺织局承担保证责任。重针于1988年第 一次支付租金110.8万元,但由于自1985年开始的连年亏损,其再也无力支付后续租金。后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重针向原告支付租金1.9亿日元,并由重庆市纺织局承担连带责任。自此,重针企业资产共计4000余万元,而负债则高达8000余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91%,企业破产已成定局。


盘根错节

在案件败诉后,重针和重庆市纺织局进行了详细地讨论,最终决定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但是,重针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却遭遇了诸多阻力。首先就是重针3000多名职工的强烈反对。自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以来,每一家企业破产时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职工安置。工厂的工人们为了防止企业破产而损失自己的“铁饭碗”,都会试图阻止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有的员工为企业出谋划策,试图挽救企业于水火;有的员工走上街头,直接抗议破产申请的提交。1992年4月,3000多名重针职工联名上书《破产不是路,全力救重针》。只是,领导层采取了开发新产品、向政府请求拨款贷款等方案,仍然无法扭亏为盈。眼见重针“不得不破”,部分员工在1992年夏天开始通过游行的方式反对破产。最后是重庆市委的领导亲自到场安抚职工,才将风波平息。③


(因企业破产而悲伤落泪的重针职工)


其次,当时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审理破产案件时会面临诸多问题。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不过是一部不足百条的“试行破产法”,而且也缺乏实施细则和各种配套的制度规范。比如上述的职工安置问题,怎么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上做好衔接?这也是缺乏先例和实践经验的。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当年破产法唯一配套的司法解释。在审理像重针这样影响重大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所涉及的问题,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意见》是均未涉及。其实不仅是破产法规范,那个时候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也都是刚刚成型。如何同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破产还债制度衔接,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也为破产清算工作加大了难度。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细枝末节,但又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比如,上述的融资租赁一案,重庆市纺织局为重针提供了担保,在破产清算的同时如何处置政府部门的债务?再比如,企业破产总是会面临着“逃废债”的质疑。在个人破产制度推行的当下,“逃废债”仍是社会大众所争论不休的话题,更遑论那个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法制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的年代了。




破产清算

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后,其实很多地方是没有意愿主动推进企业破产的,因为破产的职工问题和经济收益的减少会为地方带来许多的压力。④但当时重庆市委基于对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考量,决定让重针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政府不再多加干涉,这样的决策是十分难能可贵的。1992113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告重针破产,并于当天同时宣告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主持破产工作。法院的这一裁定,正式拉开了当时国内“最大的国有企业破产案”的序幕。


(时任厂长罗素明旁听法院宣布重庆针织总厂破产)


虽然得到了重庆市政府和市纺织局的同意与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就将会一帆风顺。如何做好清产核资的工作,是清算组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因重针管理制度存在不足,所以很多原始资料、票据已不齐全,给清算组清产核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⑤根据当时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不同类别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别处置,也缺乏细致的指引规定。重针作为一家工业企业,在对其引进的外国生产流水线评估定价时,也需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最后,清算组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确定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3453.96万元。


清算组在处置财产的过程中,考虑到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财产效益最大化的立场,决定公开拍卖重针原有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也为债权人争取更多的清偿利益。变卖公告发出后,有多家企业前来登记报名。最终,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实业”)在拍卖中胜出,其以306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重针全部的固定资产,并支付1000万元买下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负责安置重针原有的800名职工。海外实业买下重针的资产之后,就于19933月成立了“重庆海外针织总厂”,承接重针的工厂、设备等,并逐步开展纺织品生产的经营工作。


而对于社会最为关心的职工安置问题,清算组给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职工分别处理。对于其100余名临时工进行清退处理;300余名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1600名固定职工进行分段处理。在1600名员工中,其中一部分职工,如打算自行就业者,可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放生活补助。同时,清算组举办劳务人才交流市场,协调重庆市劳动局安置前往其他用人单位。而另一部分员工,可先进行待业登记,后续前往重组后成立的海外针织总厂继续工作。通过这样的处置方案,清算组已经成功地安置了大约90%的重针职工。


终于,在1993621日,清算组向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提交后,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清算组按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执行分配清偿。最后的债权清偿由海外实业于19943月支付,至此,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件宣告结束。

后记

重庆针织总厂作为当时中国最大的破产国有企业,其后续影响也十分深远。如前所述,在1993年之前,出于现有经验不足、社会舆论压力等考量因素,地方一般不具有积极推进企业破产的动力和意愿——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而重针破产之后,社会各界也对破产法有了更清晰的认知,也认识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法的重要性。在1994年,为了更好地让破产法得到更好的适用,也同时为了防止职工问题成为企业市场退出的阻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著名的“59号文件”,通过“政策性破产”的方式来保障职工权益。文件规定,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变现之后,专项优先清偿职工债权,这也进一步地推动了破产程序的广泛适用。可以看出,重针在没有59号文件出台的条件下,顺利平稳地处置了破产程序中的职工权利问题,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重针破产之后,也出现了“一死百兴”的现象。虽然一家重针倒下了,但又有多家的新工厂、新作坊参与到了纺织行业之中。这其中既有重组后的海外针织总厂,也有市场效率提升之后而激发出的民营经济。种种现象都在表明,重针的破产对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和正向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本案中,破产制度成功地发挥了“落后企业市场退出”的作用。1993年,重针破产,可以说是中国破产实践的一个重要标记。在那个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的年代,我国的破产法制度也正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不断向前发展。

 

尾注

[1] 谢德禄:《中国最大的破产案透视——重庆针织总厂破产纪实与探讨》,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版。

[2] 蒋兆勇、王继昌:《让该死的死去——重庆针织总厂破产的前前后后》,载于1993年《南方周末》。

[3] 李曙光:《破产法的转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 陈夏红:《从核心到边缘:中国破产法进化中的职工问题(19862016)》,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5] 谢德禄:《关于国有大企业破产若千问题的探讨——对重庆针织总厂破产难的剖析》,载《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3年第9期。

[6] 李雪红:《重针:被拍卖之后……》,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993年第9期。


责任编辑:谢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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