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72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龙得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鲁畅,深圳龙得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8月26日,深圳龙得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得水公司”)管理人以龙得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龙得水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龙得水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888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文远华,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文远华和张艺增2人,住所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一号A栋201室。经张金欢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裁定受理对龙得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龙得水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龙得水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龙得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等,要求其配合清算,移交龙得水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未能联系到前述人员,亦无人配合清算。管理人未获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下落。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对龙得水公司资产进行调查显示,龙得水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有11575.07元,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
本案经公示确认职工债权19笔,确认金额为274243元。经本院裁定确定1家债权人申报的2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64097.99元,其中1笔为税款债权,税款债权金额为57954.78元,另1笔为普通债权。清算期间,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880元。经管理人调查发现,龙得水公司可能存在出资人出资未完成的情况,管理人遂向股东追缴,由于股东下落不明,均无法联系。因龙得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以诉讼方式追缴股东出资责任需由债权人垫付诉讼费,无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龙得水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认定龙得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龙得水公司无财产,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龙得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龙得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