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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能否申请破产?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税务机关;破产申请
    【全文】

      税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税务管理和征税权的机构。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税收债务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呢?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且《企业破产法》多处表述确认了税务机关的债权人身份,例如将税收之债单独列为一类债权,并没有将税务机关明确排除在破产债权人的范围之外。

      地方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三条第10款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的申请权)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修订版)》第二部分案件受理 第四条申请主体

      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法定住房公积金的,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实践案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州彩色带钢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粤01破21-1号】

      地税第二稽查局对广州彩色带钢厂享有到期债权,经多次向广州彩色带钢厂催缴,广州彩色带钢厂仍未缴清款项。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广州彩色带钢厂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本院认为,广州彩色带钢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地税第二稽查局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广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准予受理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2014)房破预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房山地税局)以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溪公司)不能清偿欠缴的国家税款及附加费为由,向本院申请碧溪公司破产清算。碧溪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提出了书面异议,认为碧溪公司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并不具备破产原因,故请求依法驳回房山地税局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山地税局陆续向碧溪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等税务文书,对此,碧溪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履行相应的缴纳义务。现房山地税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对于碧溪公司的异议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衢州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案,案号:(2017)浙08破申1号】

      被申请人长期欠缴税款,且对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可见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衢州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三、律师观点

      笔者支持税务机关拥有申请欠税企业破产的权力。

      首先,税收债权人申请欠税企业破产符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且并没有将税务机关明确排除在破产债权人的范围之外。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当然有权利提出对欠税企业的破产申请。虽然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也属于《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特别法人,其申请破产的行为也是行政行为,但申请破产的行为实质属于属于民事破产领域中的法律问题,而非税收征管的问题。税务机关有权实施民商事活动,并参加诉讼活动。因此,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合法性欠缺的问题。

      其次,税务机关享有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可以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在破产程序中,国家的利益集中体现为税收的利益,国家的权力集中表现为基于税收征收权所产生的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请求权。因此,赋予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也可以督促税务机关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再次,税收债权人申请欠税企业破产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允许税收债权人发起“僵尸”企业破产申请,也可以有效清理“僵尸”企业,及时实现市场出清。

      综上,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有权申请欠税企业破产,但有权不能任性。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提起破产申请应谨慎行事,必须以企业欠税为前提。《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最为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债权人一般并不知晓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因此债权人仅被要求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否则债权人将无法申请债务人破产。因此,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仅需证明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税收债权即可。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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