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工商登记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被申请破产,对该公司是由公司所在地的W市法院管辖还是由公司注册所在地的N市法院管辖存在不同的意见。
分析: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民事案件管辖的最重要概念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何为住所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住所地的法律概念是明确的,就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破产案件的住所地,当然也适用这一通常理解,《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注册地就是公司的住所地,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公司登记,而公司应该在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但如果公司的住所地与登记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则应该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地,公司无办事机构的,则以公司注册地为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应该由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例中,应该由W市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根据1994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前,股份公司的设立由省及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因此,2005年以前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而省工商局在N市,能否理解本案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在N市登记的呢,不能作这样的理解。工商登记是根据辖区原则进行登记的,省工商局作为省级工商登记机构,其工商登记管辖的范围是全省,W市住所地的公司需在省级工商局登记的,应在省工商局登记,N市住所地的公司需在省级工商局登记的,也应在省工商局登记,因此,省级工商局登记,只能表明该公司住所地在该省,而不表明该公司住所地在N市,本案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就应该认定为在W市。反面的例子就是有很多公司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主要办事机构并不在北京,法人纳税也不在北京,对于这些公司的诉讼,其管辖并不以公司注册地为准,而以公司的办事机构即纳税所在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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