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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法律效果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其获得了行使权利的权利。因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需要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根据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规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一百一十条又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具备这种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财产分配。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上述两种权利,都有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即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的集体清偿程序。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成为破产债权”,是对破产债权的一般性规定,其意义在于确定参加破产清算的债权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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