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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何时作出

    依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我国只有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正常结束的情况下,法院不作出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有些国家会专门作出一个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

    1.通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作出终结裁定

    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意味着重整程序的圆满结束,它是重整程序终结的主要原因。因此,一般而言,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做出程序终结裁定比较妥当,以应对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不测情况。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0条规定:重整人应于重整计划所定期限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时,应声请法院为重整完成之裁定。

    2.也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作出

    重整程序终结的法院裁定并不必须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作出,根据《韩国统一倒产法》的规定,它也可以在重整计划完成之前做出,该法第283条第1款就规定,“按照重整计划的清偿开始之后,在人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无妨碍之时,法院应依管理人、申报或于目录记载的重整债权人或重整担保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做出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并公告其主文及理由的要旨。在这种情况下,无需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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