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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能否主张返还并支付利息?

【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民法总则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赠与;自由处分;返还
    【全文】

      【案情简介】
     
      2014年,赵某与梁某相识后相恋。在恋爱期间,赵某为了能够与梁某结婚,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5年10月30日共计向梁某转账110万元。2016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翻。2017年7月,赵某发短信给梁某索要钱款。2017年9月30日,赵某诉至法院后撤诉。2019年8月,赵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110万元并承担年利率6%的利息。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赵某能否向梁某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110万元及利息?
     
      一种观点认为,因梁某对收到赵某11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该110万元为赵某的财产,同时赵某主张梁某承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梁某110万元履行后,标的物的权属发生了转移,该110万元在赠与后不属于赵某的财产,但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后赵某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故赵某仅有权要求梁某返还110万元,但其无权主张返还利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双方当事人处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因赠与的财产数额巨大,且赵某也主张所赠款项系附条件的赠与,虽然在赠送时对条件未明确说明,但案涉款项数额较大,与赵某的经济能力不符,赵某的目的性比较明显,梁某对此应当明知的。因而赵某主张返还所赠款项1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要求返还款项的利息,首先,从赠与的概念分析,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而赵某在向梁某转账110万元后,财产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其次,受赠人取得钱款系基于赠与人对其合法财产的自由处分,且受赠人并未实际取得受赠钱款的利息。再者,关于所赠财产的利息,在双方赠与行为发生时,属于无偿赠与,受赠人本身接受所赠财产就属于一种无偿接受的行为,更无法对属于赠与人的利益进行预见,因此赠与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产生的孳息并不属于法院应当支持的范围。

    【作者简介】
    贾俊辉,单位为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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