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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2020-11-1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260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金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储云南,深圳市金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金天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信公司”)管理人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金天信公司破产;同时,因金天信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该公司也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金天信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有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023274.1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1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为793236.92元,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未能查找到金天信公司下落,经以邮寄函件和公告的方式联系金天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至今也无人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管理人未能接管金天信公司的财务资料,故无法对金天信公司进行审计。经管理人调查,金天信公司有银行存款998.48元、商标及著作权(经债权人表决放弃处置)等,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069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无法查找到金天信公司下落,未能接管到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进行审计。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金天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金天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金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金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25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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