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笔者参加无锡尚德破产重整的托管运营,负责该期间无锡尚德生产经营中的法律事务。破产重整企业在破产重整初期,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对供应链上下游的融资能力缺失。如果企业不是无法偿付到期债务,通常情况下,尤其是中国的企业是不会主动或被动进入破产重整的。破产重整本身对企业的品牌和商誉的损害是巨大的,相当一段时间对企业的供应体系、销售体系都会带来巨大的冲击。试想想,有几个人会与一个破产重整的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即使熟悉破产法而知晓破产重整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法律上能够受到优先的保护,但是,再怎么优先,一旦是破产清算,总归是要通过管理人来完成清偿,清偿的及时性就受到影响,因此,大多数供应商对破产重整企业要么生意不做,要么会提出现金提货,以免以后清偿遇到麻烦,甚至可能会要求破产企业先结清原来拖欠的货款再供应新货,进一步加剧了破产企业资金的紧张。而破产重整企业的采购商则会顾虑重重,万一破产清算了,产品的质保找谁,即使重整成功,现在的管理层也未必是未来重整后的管理层,新官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要管旧事,但总归担心不顺畅,这样,采购商对采购会提出许多要求,特别是付款条件会要求放宽很多,比如大幅提高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或增加保函的金额,而此时银行除非破产企业提供100%的保证金,是不给破产企业开保函的。这种供应采购两方面对破产企业的现金流形成挤压,而破产企业恰恰是因为现金流问题才走到破产这一步,企业原有的正常的账期体系完全打乱,失去了供应链上的融资能力,因此,对于破产企业来说,应收账款的催收就成为能否维系企业持续生产的关键,对企业的价值保存至关重要,是企业破产阶段法务工作的重点之一。
无锡尚德(原告)向上海某大型电力企业(被告)销售了总价约10000万元的组件。合同约定:签订协议时,被告预付20%的款项;货到,被告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付款30%;货物安装完毕或者在货到验收后一定期限内,付款40%;余款10%,5年质保,原告提供保函后付款。合同未约定纠纷管辖方式和管辖地。合同履行中,原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组件,被告依约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但第三期货款严重逾期并且以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2012年,无锡尚德在被告所在地上海杨浦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无锡尚德陷入破产境地已在业界风传,被告为拖时间,竟然对本案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提出异议,异议驳回后,又上诉,上诉驳回后,无锡尚德恰也被法院裁定破产申请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并提出反诉,企图将水搅混而使案件的审理拖延更长时间,对方明知无锡尚德破产重整急需用钱,因此以拖时间的策略来争取无锡尚德对货款的支付作出更大的让步。
笔者当时不是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而专职负责无锡尚德生产经营中的法务,笔者原来的工作任务还要继续承担,同时再负责无锡尚德的企业法务。进入无锡尚德前期,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又特别多(包括破产方面的法律事务、经营中的国内法律事务和国外法律事务等等),对于个案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具体参与,特别是本案,本身原来就聘有律师,当时我们同意只要对方一次性立即清偿,可以对逾期利息全部免除,本金作适当减免,产品质量继续负责,对方对这样优厚的条件也不同意,要求货款减免到八折以下,谈判陷入僵局,案件的审理进展也很慢。鉴于对方的态度,后面一定还会有二审。在前期的工作告了一个段落后,我决定自己直接负责清收几个对方有清偿能力而数额又非常大的应收账款,该案为第一个案件,主要是上海离无锡近,处理起来方便,对方的被执行能力又很强。
经咨询专业人员,对方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但该问题属于正常的质量瑕疵,可以通过维修等方式解决,不是产品质量缺陷,这样我的底气就有了。庭审中,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明确告诉对方和庭审法官,技术问题不是不可以质证和辩论,但意义不大,除非今天达成调解的初步意向并在本周达成调解协议,或者除非法院在本周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将在下周向法院提出撤诉,并在无锡向破产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后,对新的诉讼案件,破产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请对方慎重考虑后面的诉讼结果会如何,拖时间那是拖不下去的,债也是一点也赖不掉的,并且,原来的调解底线管理人不同意,现在的调解底线是第三期货款全还,逾期付款的罚息视还款时间可以打五折到八折,质保金九折与第三期货款一并支付但不负责免费质保,质保金也可以维持原来的付款时间和条件,但由于无锡尚德宣布了货款全部提前到期,因此,从宣布的提前到期之日至质保金实际支付之日,对方要支付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方经紧急沟通、汇报,基本答应了我方的条件,提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分期付款,我方也对此作出让步,调解协议以对方按期付款作为上述付款打折的优惠条件,而不是以打折的付款作为确认对方的债务,同时对对方如未能按期付款也规定了苛刻的惩罚条件,不但打折部分对方要补足,而且另行增加了违约金,我们相信对方作为大型电力企业,对法院的调解书是能够执行的,原来是想趁无锡尚德破产而把高价采购的组件通过拖延诉讼逼无锡尚德在价格上作些让步(电池组件价格在那几年下跌是很快的),不要原来的目的没有达到,后面法院判决可能就有承担违约金和逾期付款的处罚利息,那就严重得不偿失了。。
后来,对方严守了调解协议,不但未逾期付款,还将本来规定的三期付款分二期支付完毕,虽然想占的便宜基本未占到,但与要承担违约责任相比,通过和解,对方还是减少了很大的损失,无锡尚德则及时收回了货款,缓解了资金的紧张。
正因为我们采取了通过诉讼或者诉讼相逼等多种手段催收无锡尚德的应收账款,经过七个月的托管运营,无锡尚德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得到解决,我们撤离时,无锡尚德账面已经有数亿的流动资金,完全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当然,由于破产重整,银行贷款的本息等债务在该期间也无须偿还了,否则,清收的资金也不够付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