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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通知书

    (2021)鲁1721破申2号
    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姜凤丽及公司相关人员: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根据申请人季恒运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担任山东菏泽恒立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25日上午9时30 分召开,具体地点和与会方式将另行通知或公告,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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