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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构成侵占公司财产?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高管;公司利益;侵占财产;忠实勤勉义务
    【全文】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明文禁止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也禁止搞同业竞争,撬公司客户,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攫取公司商业机会。但是,前述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却大量隐秘的存在。
     
      阅读提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那么,如何认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具体行为构成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又如何证明自身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裁判要旨
     
      公司或股东主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侵占公司财产,若欲使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应提供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权侵占了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亦需提供证据反证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案情简介
     
      一、彭力公司于2009年9月8日成立,股东为钱某(持股60%)、万某(持股40%)。2018年1月2日,高密市公安局因侦办彭力公司钱某职务侵占案件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诺宜华审字(2018)Y1178号审计报告,表明万某从公司现金借款1639890元,计入公司账面应收款;截至2014年9月30日,其欠公司379697元。
     
      二、随后,钱某向法院起诉,主张万某运营彭力公司期间,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指使公司会计变造财务凭证,且利用公司会计、出纳等人员的私人账户收取公司售房款,造成公司资金体外循环,大量侵占公司资产。
     
      三、诉讼中,万某提供彭力公司八个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统计表、多项签呈,辩称钱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公司账目的全部情况,且所有支付事项及经营事项都由经办人以签呈形式报董事长、总经理签字批准。
     
      四、济南历下区法院一审认为,彭力公司现已掌握了财务资料原件,但未提交原始财务凭证否定对方证据,对签呈中“钱某”的签字亦不申请鉴定,不能证明万某侵占了公司财产,驳回彭力公司的诉求。
     
      五、济南中院二审认为,彭力公司的主要证据是审计报告,但报告未能公允反映彭力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证明效力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万某是否如审计报告所示,侵占了公司财产。笔者认同一、二审法院关于认定彭力公司所依据的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不支持彭力公司诉请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审计报告不能单独构成公司董监高侵占公司财产的有效证据。审计报告相关结论的来源是公司的会计财务资料,其结论的可信度依赖公司有效的财务、会计制度。若公司财务制度存在重大瑕疵,货币资金管理混乱,做账不规范、不及时、不序时,则审计报告可能难以在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
     
      本案中,彭力公司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在会计核算、内控及会计制度方面存在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公司无现金盘点表及银行存款及存款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因此,彭力公司截取审计报告附件中涉万某问题的审计说明主张权利,忽视了彭力公司资金管理混乱的前提。
     
      二、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证意见,需进行充分的举证。审查公司董监高使用公司财产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不应局限于财务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亦应审查行为人将资金转出公司的业务依据。若公司董监高提供了诸如合同或其他经营性支出的业务依据,公司不认可证据真实性,需尽到举证义务。
     
      本案中,彭力公司掌握公司财务资料原件,未提交原始财务凭证原件否定对方证据,亦未对万某主张的签呈审批程序中“钱某”的签字申请鉴定。视为彭力公司对相关质证意见未尽举证义务,依法不予采信。此外,彭力公司庭审主张的万某私设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售房款,亦未提供售房合同及交款凭证、流水等予以辅证。
     
      综上,彭力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万某侵占了公司财产。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公司来讲,需要规避财务问题带来的内控风险,建立起完善的识别、防范和应对机制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与规则。具体来说,在识别与防范阶段,建议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同时加强对财务的监督,避免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并定期开展财务审计与全面的法律风险调查。
     
      在应对损害公司利益诉讼阶段,注意所提供的银行流水与审计报告是否具有对应性,并提供公司董监高侵占公司财产的实质证据,例如董监高的银行账户流水、公司经营合同等。
     
      二、对于公司董监高来讲,需避免因侵占公司财产带来的诉讼。一方面,需约束自身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尽量不使用个人账户接收营业款项,确保公司在民事活动中有独立意志;若个人账户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则需要详细记载资金流向、保留业务依据,如交易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另一方面,被诉滥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时,注意提供如下证据:使用资金经过公司的审查审批;交易合同;其他符合商业常理用途的相关证明。
     
      三、在因侵占公司财产带来的诉讼中,各方主体不仅要注意判断公司的财务管理与内控制度是否完善、董监高使用公司资金审查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更要注重审查资金支出是否与职务履行密切相关、行为人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自身行为合理必要性,组织双方进行对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彭力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为由,请求万某、顾明薇返还7174664元是否应予支持。
     
      一、彭力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是中诺宜华审字(2018)Y1178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彭力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彭力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即彭力公司财务制度存在重大瑕疵,未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设立财务、会计制度,导致审计报告得出“未能公允反映彭力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论。审计报告附件特别审计说明中载明了涉及万某的相关问题,但特别审计说明也明确指出彭力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较为混乱,做账不规范、不及时、不序时,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使用不规范、不明确。即,彭力公司本身资金管理混乱,在此基础上,彭力公司截取了审计报告附件中涉万某问题的审计说明向万某主张权利,忽视了彭力公司资金管理混乱的前提,该诉求无合法、坚实的基础。
     
      二、审计报告相关结论的来源系彭力公司提供的会计财务资料,审计报告本身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只能是对之前相关事项的总结,一审法院结合万某提出的反证,对审计报告附件中涉及万某“白条借款”“欠款”等事项逐条进行了分析,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彭力公司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三、彭力公司除审计报告外,二审中还提交了彭力公司银行流水。对此,万某称彭力公司有八个银行账户(包含钱某和王金荣的账户),并提交了往来情况统计表反证彭力公司银行流水漏记了相关事项,结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以及万某提交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统计表等反证,足以致使彭力公司银行流水的证明效力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万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21)鲁01民终9802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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