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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案例研习|管理人的无奈知多少

按:近日,网络上惊现的一份某院的神复函,不知真伪(反正有案号有公章,为了研习之便利,稍作处理)。出于好奇,也为了见见世面,便当作案例研习一番。本案例只对事不对人,如有不妥,还请多包涵。

案例关键信息:
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1月21日指定了管理人、执行法院1月28日将保全的债务人(即被执行人)的3033.1万元支付完毕、执行法院于2月28日收到管理人的执行回转申请、执行法院于11月26日向管理人作此神复函……
这些信息已足够解决问题了,前因后果什么的可以统统略去。 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是: 本案是否需要执行回转? (至于执行法院是否违法,不作研讨)
至于问题的答案,有兴趣的可以参考以下条文自行研习:
《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按: 反正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知道你破产了,莫非是谁不知道谁就可以继续执行?
《破产法解释二》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按: 执行回转需要考虑执行法院是否知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吗? 是不是只要我不知道你破产,我就可以随便执行,即使后来知道了,你也拿我没办法?
第七条: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按: 意思是不知道就可以不解除,而且在知道之前已经执行完毕的就算执行了吗?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0.执行法院的审查告知、释明义务和移送职责。 执行部门要高度重视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向破产程序移转。 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法律后果。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按: 其他执行法院在收到中止执行的通知之前已经执行的,就算已经执行了吗?
42.破产案件受理后查封措施的解除或查封财产的移送。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按: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之前已经执行完毕的,就是已经执行完毕了吗?
《九民会纪要》
109.【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要切实落实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交付管理人等规定,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信息共享与整合,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 相关人民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拒不中止执行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移交处置权,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并移交有关财产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参照上述具体操作规程,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按: 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应当中止,是否需要区分执行法院收到中止执行通知的时间呢?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 执行法院在通知其他执行法院中止执行时,应该会有时间差吧,如果其他执行法院在接到通知前已经执行完毕了,被执行人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呢?
17.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按: 单从此条看,貌似是执行法院啥时候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才啥时候中止执行,收到裁定之前的执行行为依然有效。 那么,还要不要第8条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渝民他12号《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 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变化,我院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52号)相应废止。
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正常人都能知道肯定不会当天就能把受理裁定送达到执行法院之手,中间肯定会有或长或短的时间差。 那么,是不是只要执行法院没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就可以照执行不误,而且执行完毕的就具有转移权属的法律效力呢?
……
看完这些,是不是还没有找到答案? 得去认真膜拜一下大神了。
【闲言碎语】
说好的破产法的宪法性呢? 稍微知晓破产法的就应该知道,破产保全效力始于破产程序开始之时,哪还论你是否知晓别人破产与否啊! 正所谓不知者不怪罪,如果是明知别人破产你还继续执行的,那可是滥用公权力明目张胆违法的行为哦。 (参考文章:《执转破意见第17条辨析》 《破产与执行的转换衔接问题探究》
说起破产,比法院不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更广为诟病的,也许就是破产后的解除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吧。 做过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管理人都知道,行政机关的解除保全措施太难协调了,可是你还知道嘛,法院系统内部尤其是执行部门的解除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未必见得容易哪儿去。 更有甚者,破产受理法院其它部门的解封,你去协调试试。
这么“任性”的答复函,如果说是某些部门不加强学习新知识,不尊重破产法,甚至在办案的过程中夹杂着某些个人的情感,应该能得到诸多破人的认同。 实务中,企业破产后,部分执行部门不仅不中止执行,反而恢复执行甚至加速执行,恶意抗拒破产法的实施,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何其任重道远啊。
毕竟是盖着大红章的文件,既然发出来了那可是代表了整个单位的。也没准以后可以将“本院认为”换成“本审判员认为或本合议庭认为”了呢? 不能因为个人的不学习不上进而让整个单位蒙黑啊。
我还是没想明白一个道理,这么高效的执行系统,在破产法面前,为何就走了样呢?领导们天天讲年年讲,怎么就是不起作用呢? 破产法及破产法解释、会议纪要、答复函……那么多专门针对本案的规定,某些人员偏偏舍近求远去生搬硬套民诉法来解释执行回转,真乃神人也!
再次膜拜下大神!
再次声明,本案例研习只是研习,不代表任何人的任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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