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无权;扣划
【全文】
简要情况
因甲公司被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甲公司破产管理人向乙银行发出《关于停止扣划的告知函》,函件称:根据《破产企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现通知贵行,除依法甲公司及管理的通知外,对于甲公司在贵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停止从该账户扣除、划转任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相关司法机关执行),如有相关司法机关要求贵行协助执行,请贵行第一时间通知管理人。
具体分析
甲公司破产管理人函件涉及企业破产及破产管理人的相关事宜。实际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单位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除账户所有人有权从该账户扣除、划转资金外,只有有权机关依法才能扣划。甲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乙银行“对于甲公司在贵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停止从该账户扣除、划转任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相关司法机关执行)”,显然是要求乙银行拒绝有权机关扣划甲公司存款。对此,本文试分析如下:
一、《破产企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并不涉及银行拒绝有权机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问题
《破产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无论保全措施还是执行程序,均由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实施,因而应由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因此,《破产企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涉及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程序问题,并不涉及银行拒绝有权机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问题,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企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要求乙银行“对于甲公司在贵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停止从该账户扣除、划转任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相关司法机关执行)”,显然是错误理解了《破产企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甲公司破产管理人无权要求乙银行拒绝有权机关扣划甲公司存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单位存款进行扣划。而协助有权机关扣划存款是银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得拒绝。从《破产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来看,该法并没有赋予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银行拒绝有权机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银行拒绝有权机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因此,甲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乙银行“对于甲公司在贵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停止从该账户扣除、划转任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相关司法机关执行)”,显然无任何法律依据。
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也无权要求乙银行拒绝其他有权机关扣划甲公司存款
正如前文所,《破产企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涉及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程序问题,并不涉及银行拒绝有权机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问题。目前,《破产企业法》其他规定和其他法律并无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有权要求银行拒绝其他有权机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的内容。因此,即使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也无权要求乙银行拒绝其他有权机关扣划甲公司存款。
四、乙银行要正确把握如何向破产管理人通知扣划存款事项
甲公司破产管理人还要求乙银行“如有相关司法机关要求贵行协助执行,请贵行第一时间通知管理人”。这实际上是要求乙银行要向破产管理人通知扣划存款事项。对于此项要求,虽然也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出于配合企业破产之需要,建议适当予以配合。不过,银行应在成功协助有权机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后,再向破产管理人进行通知,如果在未成功协助有权机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前就向破产管理人进行通知,将会涉及在银行协助执行过程中通风报信,会招致有权机关的罚款等处罚。
【作者简介】
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硕士,律师,高级经济师,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
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硕士,律师,高级经济师,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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