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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认定及行为道德评价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保险受益人;收养关系; 事实解除;遗产分配;达成协议
    【全文】

      【基本案情】
     
      贾某诉称,贾某某、章某某夫妇于1989年4月收养贾某。此后,贾某随章某某在贾某某处生活至2004年。2004年章某某改嫁任某某,贾某随母亲章某某与任某某(贾某生父)共同生活。贾某某的父、母均去世,贾某某于2019年6月单位施工时意外受伤,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8月21日死亡。贾某某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贾某某等人投保团体意外险。贾某系贾某某唯一的第一顺序合法遗产继承人,某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贾某某意外死亡保险金。要求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贾某某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995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6000元,合计55595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1.对贾某某死亡和其所在单位投保的险种无异议;2.原告无证据证明贾某某死于意外伤害。死亡医学证明显示贾某某死因为肠坏死,户口注销证明上显示为各种疾病死亡;3.不排除案涉事故存在贾某某不规范施工的免责情形;4.案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人民法院审核认定。
     
      两第三人述称,贾某不具有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资格。贾某并非贾某某、章某某夫妇的养女。十几年以来,贾某拒绝与贾某某往来,贾某已经自认和贾某某之间断绝关系,贾某对贾某某亦未尽赡养义务。贾某某系死于意外电击伤,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提出独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贾某不具有贾某某遗产继承人资格;2、要求某保险公司向两第三人支付贾某某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995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6000元,合计555950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某杰公司为含贾某某在内的公司职工12人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万)、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保险金额:18000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5日零时至2020年3月4日二十四时止。案涉保险合同贾某某未指定受益人。
     
      2019年6月16日,贾某某在浙江义乌从事电信工程施工过程中,被高压线击中着火,从高处(约6米)坠落受伤。贾某某当即被送往义乌中心医院抢救,经该医院初步诊断为高处坠落伤等。后因病情严重转至瑞金医院住院治疗。瑞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病情严重,被医院多次发出病危通知书。2019年8月20日18时26分,贾某某转至静安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次日即8月21日8时37分,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出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显示: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差等。前述住院治疗费用均由贾某某雇主支付。出院当日,贾某某死亡。2019年8月23日如皋市城北街道浦东居卫生室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地点:家中,死亡原因:肠坏死。2019年9月18日公安局以疾病死亡为由注销贾某某常住户口。
     
      贾某余、张某凤育有两子三女,分别为贾某某(长子)、贾某和(次子)、贾某兰(长女)、贾某林,次子贾某和于1964年人口普查登记表中记载已死亡。另有一女早年即送养他人,未落户于贾某余户中,其亦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贾某余、张保凤均在贾某某身故前离世。
     
      再查,贾某某、章某某于1986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89年3月18日,任某某与其前妻生育一女贾某。后,贾某被送至贾某某家中抚养,并落户于贾某某家中,户口底册登记贾某与贾某某关系为“女”。2000年12月9日,贾某某、章某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三项约定:子女抚养:1、伢贾慧(贾某)随女方一起生活。2、贾某某即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男方的部分抵作伢的抚养费外,男方每年再贴补伢的抚育费800元等。双方登记离婚后,贾某与其养母章某某仍在贾某某处生活至2003年。同年,章某某与贾某生父任某某再婚,章某某携贾某一起至任某某家中共同生活,2006年10月20日贾某将户口迁入任某某家中。贾某庭审中确认自2003年回到生父身边生活后,直至贾某某去世前,双方互不联系,贾某某本次重伤住院期间未去探望,未以女儿身份料理贾某某后事。
     
      2020年6月8日,贾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某保险公司申请对贾某某的死亡原因及贾某某生前遭受的意外伤害与其身故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先后委托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两家机构对此进行司法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以不具备尸检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审理中,贾某与两第三人就贾某某的遗产分配问题达成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具体内容如下:一、由贾某继承贾某某在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20%的保险金;贾某放弃贾某某的其他遗产;二、由两第三人继承贾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80%的保险金及贾某某其他所有遗产;三、贾某与两第三人就贾某某遗产分配事宜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裁判结果】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贾某保险金人民币111190元,支付第三人贾某兰、贾某林保险金人民币444760元。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二、案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何认定?
     
      一、关于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贾某某因遭受电击后发生高坠受伤至其病故期间,贾某某一直针对意外伤害进行不间断治疗,某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贾某某死因系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及存在任何免责情形,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有违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综上,某保险公司应按约支付保险金。具体保险金数额经本院审核认定为人民币555950元。
     
      二、关于受益人认定问题
     
      贾某与两第三人系处于不同顺位的遗产继承人,存在非此即彼的法律认定。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关于案涉保险合同受益人认定问题评析如下:
     
      首先,贾某不应认定为案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理由: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贾某与贾某某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章某某与贾某某离婚并改嫁贾某生父之后,贾某即已随养母与生父生活至成年,在此期间贾某与贾某某互不往来。根据本院对当事人所在地的村民及村干部调查及当事人的举证可以认定,贾某某与任某某已协议解除贾某某与贾某的收养关系,且已经征得贾某同意。贾某成年之后,以所谓的写有“东西”为由,不仅平时没有对贾某某嘘寒问暖,逢年过节不上门看望,而且贾某某在生病住院时不闻不问,尤其令常人难以接受的是,当贾某某生命垂危之际,贾某亦如路人一般,无动于衷,直至贾某某去世,贾某亦不肯按照传统习俗,以曾经“女儿”的名义磕头守灵、最后尽孝。贾某这种缺乏感恩之心的行为,着实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给予肯定性评价。
     
      其次,两第三人应认定为案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从法律规定来看,在贾某某无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的情况下,两第三人作为贾某某第二顺序遗产继承人应认定为案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从实际情况来看,两第三人在贾某某生前尤其是在其伤重住院后两第三人已经实际履行对贾某某的扶养义务。
     
      第三、两第三人与贾某最终达成案涉保险金分配协议的做法应予肯定。贾某与两第三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都是贾某某曾经的家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教育和引导,贾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和亲情感恩的缺失,基于对贾某某共同的缅怀、亲情的眷顾,两第三人与贾某最终达成和解,属于两第三人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处置,本院予以确认。故,最终依据双方达成的分配比例判决保险人分别向贾某及两第三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法官后语】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整套“注重调查取证、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简称。它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创造性贡献,是人民司法制度的源头活水。进入新时代,如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传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无疑是最佳答案,本案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则成功案例。
     
      本案摈弃“一判了之”,在充分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并依靠人民群众,邀请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共同促成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达成一揽子解决的调解方案。同时,在判处书中鲜明的对受益人资格进行认定,并对其失德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倡导“仁爱孝悌”中华传统美德。通过“举证规则与调查取证”“倾听民意与实质化解”“法治底线与情理相融”三个有机统一,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到中央电视台的关注报道。
     
      一、突出调查取证:结合当事人举证综合认定收养关系的事实解除
     
      注重调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特征。在遵守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时,应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反对主观主义”的内在精神,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本案看似保险合同受益人之争,实质为贾某某遗产继承人身份之争。贾某某因工伤意外致死,两份意外险加上工伤保险的赔偿金合计超过百万(本案仅涉及其中一份意外险),原告贾某与死者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无事实解除直接影响原告的继承人资格认定。而收养关系人之一已经去世,且时间跨度十几年,当事人举证难度较大。本案在当事人举证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主动走访调查死者的邻居、当地的村委会干部、原告的奶奶等周边群众,最终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了三个事实:1.就解除原告与死者的收养关系曾经写过“东西”,2.死者身故前,其与原告的收养关系符合已经解除的实际状态,3.原告与其生父已实际恢复亲生父女关系,并综合认定原告与死者的收养关系在死者身故前已实际解除。这样的认定是建立在法院充分的调查研究取证的基础上,基于实事求是原则得出的结论。
     
      二、实现案结事了:汇集民意促成“一揽子”协议
     
      马锡五曾说过,我们要尊重群众的意见,对于民事案件,必须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但是,我们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所以,不是无条件的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作根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和。在调查走访基层群众时,承办法官注意收集民意,一部分群众认为,贾某未成年时随养母改嫁生父而回到生父身边,贾某已经“认祖归宗”,贾某对贾某某多年来不闻不问,连贾某某最后葬礼都没有参加,贾某当然不具有贾某某遗产继承人资格;而另一部分群众认为,贾某还是姓贾,无论贾某还是贾某某的两个姐姐都没有实质赡养或者扶养贾某某,贾某某的遗产应当在贾某与两第三人之间分配,两第三人照顾贾某某多一些,可以多分一些。承办法官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非已经辨明的基础上,将收集的民意通过质证的方式传达给当事人,从双方都曾为贾某某生前共同的家人角度出发,试图通过调解唤醒贾某对贾某某的感恩之心,让贾某某在人世间多个怀念、祭奠之人,也以此化解贾某与两第三人之间的情感纠葛,让双方当事人从贾某某遗产纠纷的纠葛中彻底解脱出来。最终在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的参与调解下,合力促成当事人就被保险人全部遗产分配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达到“事心双解”效果。长期从事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希破指出,“这种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式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本案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时代化,真正践行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拒绝“和稀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司法裁判文书就是要通过揭示法与情两者的内在关系,将看似生冷的法律条文,回归到法律的“人性”中来,继而彰显法律与司法的温度。本案中,承办法官已经促成不同顺位遗产继承人就被保险人遗产分配达成和解,完全可以直接依据和解方案判决支付保险金,不再对保险人受益人资格进行阐述和认定。但如此操作,会让民众觉得人民法院在原则问题上“和稀泥”,对严重失德的行为未做评价,势必削弱法院适用法律的社会指引作用。承办法官主动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真挚的群众感情,在判决中没有回避保险受益人认定问题,根据调查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保险受益人作出最终认定,同时对和解方案背后的案件事实及是非原由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原告贾某在处理与死者的养父女关系上的失德行为作出教育和引导,也触动其反思自我,并主动对死者进行悼念。本案将“仁爱孝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作者简介】
    刘名节,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注释】
    [1]参见贺小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及其时代价值》,《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2]参见张明瑛:《“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刻也离不开群众”》,《中国审判》2021年第12期。
    [3]参见刘川:《裁判文书说理如何融合社会主义核心观》,《审判研究》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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