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合同解除;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适用
【全文】
阅读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毫无疑问,这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包含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那么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否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呢?同时,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合同中具有效力独立性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呢?
裁判要旨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适用。
案情简介
一、2009年12月23日,漳州资源局挂牌出让2009G02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福景公司竞得该宗地并于2010年1月20日与漳州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二、《出让合同》签订后,漳州资源局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福景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2010年2月,漳州资源局曾分别两次致函福景公司,催缴土地出让金,福景公司收函后仍未依约支付土地出让金。
三、2012年2月22日,漳州资源局在《闽南日报》上发布《解除公告》,公告已解除与福景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
四、漳州资源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出让合同》,并判令福景公司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漳州国土局前述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违约金条款为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本案中福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漳州资源局请求福景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福景公司抗辩《出让合同》解除后,漳州资源局只能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实务经验总结
一、理论界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1.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2.肯定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对该的问题认识也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而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部分法院认为“违约金条款效力不因合同解除而减损,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适用”,前述两种相互对立的立场与理论界的否定说和肯定说一一对应。
三、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裁判观点以及九民纪要精神可知,“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的观点会逐渐占据统治地位。虽如此,我们依然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对于违约金条款的影响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比如约定“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福景公司应否支付7440万元违约金的问题。首先,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福景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出让合同》项下价款时,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漳州资源局缴纳违约金。据此,基于福景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事实,漳州资源局请求福景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福景公司抗辩《出让合同》解除后,漳州资源局只能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再98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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