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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中破预初字第09918号

    申请人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北房山科技工业园区乙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胜,董事长。

    2015年9月1日,申请人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子午公司)以首创子午公司丧失维持经营、支付偿债功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首创子午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首创子午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11000000973070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创子午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北房山科技工业园区乙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全胜;注册资本:8176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轮胎产品,销售轮胎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出资人: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对首创子午公司作出《审计报告》(华会查字(2015)B050号)。根据该《审计报告》,首创子午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资产总额:92067148.51元(其中:流动资产32047043.73元、固定资产25137633.37元、长期待摊费用34882471.41元);负债总额:426919644.84元(其中:流动负债426919644.84元);所有者权益:-334852496.33元(其中:实收资本81760000元;未分配利润:-416612496.33元);资产负债率:463.7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创子午公司系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北房山科技工业园区乙区1号,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首创子午公司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根据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审计报告》(华会查字(2015)B050号),截止2015年6月30日,首创子午公司资产负债率已达463.70%。首创子午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首创子午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首创子午轮胎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钟 声
代理审判员  周 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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