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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重整制度的意义

      重整制度,这项重要制度的引入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具有重大的意义。“公司重整(reoganization),也称为公司整理(rearrangement )或公司更生(regeneration),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企业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1] “公司重整制度源起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完善于日本。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它已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大企业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各国立法改革的普遍趋势。”

      [2] “建立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是当代破产法改革和发展的大势所趋。这一趋势已经得到国际间的普遍重视”

      [3]“其与和解、破产制度一道构成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

      [4]因此,我国引入这项制度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也有利于与世界接轨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重整程序与其他破产程序相比较,其基本特征被学者概括为:启动私权化、过程公权化、程序优位化和目标多元化。

     [5]公司重整的目的在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而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说,公司重整的首要任务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公司重整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预防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法律制度。”

     [6]重整程序既然公司重整是以拯救企业为宗旨,那么自然要设法维持企业的营业,只有通过营业才能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才能维系各种投资者们的利益,实现社会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价值。因此,营业保护是公司重整的首要任务,建立营业保护机制是重整立法的最重要的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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