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5号
申请人: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大楼A座十一层A11O1、A1102、A1103。
法定代表人:熊清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群富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洋涌工业区七路8号厂房一201A。
法定代表人:邱艳锋。
申请人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群富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已经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被申请人未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群富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姜文青、邱艳锋;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238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群富公司应向华数公司支付货款1129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8000元。因群富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华数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6日,该院作出(2018)粤0306执12299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群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数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群富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且经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被申请人群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华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群富机床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述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