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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鹏城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书2020-05-1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388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鑫鹏城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刘红艳,深圳市鑫鹏城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9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鑫鹏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鑫鹏城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5月9日,管理人以鑫鹏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鑫鹏城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鑫鹏城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7753350K;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饶敏、朱铁军;登记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827栋桃园商业大厦A613;经营范围为文具用品、家具、机械设备、体育用品等;法定代表人为饶敏。截至债权申报期满之日,1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7310695.4元。经管理人审查,并经本院裁定确认,1名债权人对鑫鹏城公司享有债权6634723.99元,系普通债权。经审计截至2019年9月26日,鑫鹏城公司资产总额752030.21元,负债总额6634723.99元,净资产总额-5882693.78元。管理人共清查、追收、变现鑫鹏城公司财产982384.45元,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无人申请对鑫鹏城公司重整或者和解。

  本院认为,鑫鹏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人申请对其重整或者和解,应当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鑫鹏城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O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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