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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破】陈夏红:视频连线,评“个人破产和解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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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组成员。国际破产协会(INSOL)、欧洲破产协会(INSOL Europe)、美国破产学会(ABI)会员。

近年主要从事破产法研究。曾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若干。著有《破产法札记》,编有《破产法信札》(与许胜锋合编)。知识星球“破产法百家谈”主持人。在澎湃新闻财经频道“澎湃商学院”栏目,开有专栏“破产法的温度”。

视频来源:BRTV北京时间《首都晚间报道》20211102期

案情回顾

10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首宗立案和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债务人张某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今年6月7日,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经听证,市中级法院于7月16日裁定受理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

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张某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

和解过程中,债务人一度居无定所,仍积极配合调查、申报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争取债权人谅解支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充分了解了债务人的还款历史、财产状况、偿债能力后,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不再追索剩余债务,既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关怀保障,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

专家解读

01

主持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豁免债务,但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和解,债务人还能够申请破产吗?个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是什么?

陈夏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没有规定和解协议必须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流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则要求和解协议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来表决,这是两者非常重要的差别之一。


在具体的案例里面,如果当事人参与的和解协议被法院批准,即便债权人不同意,该和解协议也仍会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当然,无论是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亦或是重整程序,三个破产程序之间本身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果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无法执行,那么都可以转向破产清算,也就是说破产清算程序是所有破产程序中兜底性的程序。


所以回到刚才的问题,如果说债权人反对和解协议,导致协议无法执行,则可以将和解程序转化为清算程序。

02

主持人:一旦被法院裁定个人破产,是不是就意味着债务人从此“无债一身轻”了,会不会催生一些人借助破产为由来逃避债务呢?

陈夏红:首先需要纠正一个误区,个人破产并不是所有债务都不用偿还,而是应当通过现有或将有的收入,能偿还多少先偿还多少。只有实在偿还不了的,我们才能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来免除当事人的偿还义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个人破产免责会有一个考察期限,考察期内债务人不能有奢侈性消费行为或其他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等。如果有,可能就需要重新审查债务人的免责是否合法合理。那么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中,我们很多时候需要通过形式约束和制裁来防止当事人通过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来逃废债。


2006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当时的刑法修正案同时规定了虚假破产罪,而虚假破产罪的主体只适用于企业。因此,在未来可能需要我们在破产法修订的同时,应当对刑法做出相应的联动修订,对个人破产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不法行为的刑事惩治,也要有更加细密的规定。


除此之外,我们也需要改革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要在政府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之间构建一个合理的破产犯罪的追惩机制。如果缺乏相关规范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就会成为“避债天堂”。

03

主持人:法官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而不是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手段。那么从法律层面如何理解“诚实而不幸”,个人破产的立法原则又是什么?

陈夏红:“诚实而不幸”原则是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标配或者是一个必备的条款,这个条款的出现跟破产法理念的转型有很大的关系。


在破产制度产生的初期,人们把破产视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欺诈或是一种坑蒙拐骗的行为,从而认为债务人主观上有这种恶意,然而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会出现许多商业风险,或者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等情况,这都是我们债务人主观所不能控制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一种合理的法律机制,能够让债务人从债务的“假死”中解脱出来,能够让他们回到正常的生活,甚至允许有经营天赋的人能够重新回到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同时也能通过这种方式保护我们的“企业家精神”,保护这种适度的冒险或者创新,因此这是我们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核心宗旨和诉求。


那么现今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我们对“诚实而不幸”原则的态度更多的是一种假定,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法律首先假定其是诚实的,通过这种诚实地申请破产的行为,在法律上给予当事人相关的救济。但是如果在破产程序的过程中或者程序终结以后,发现债务人有不诚实的行为,那么债务人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轻则恢复原先被免除的债务并继续偿还,重则要承担欺诈性免责的相关赔偿责任,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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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王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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