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离职;变更登记
【全文】
裁判要旨
依据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任职基础,已从公司离职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宜再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向法院请求涤除自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且法院对其请求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一、保利物产公司由保利科技公司出资设立。2015年,保利科技公司聘请杨某1为保利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同年,保利物产公司章程修改后,选举杨某1担任保利物产公司董事长。
二、2018年9月保利科技公司调整保利物产高管职位,委任张某为保利物产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杨某不再担任保利物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年12月,杨某1解除了与保利科技公司间的劳动关系。
三、2020年,杨某1多次向保利物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保利物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未作出意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
四、于是,杨某1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利物产公司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
五、保利物产公司以杨某1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公司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杨某1未办理离职审计为由抗辩。
六、经上海徐汇区法院一审,对杨某1要求保利物产公司至相关部门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1要求保利物产公司涤除其作为保利物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笔者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关于支持杨某1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与公司已无实质关联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宜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否则将背离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并由其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经营管理权与决策权。因此,已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不担任公司特定职务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应再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保利科技公司将保利物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从杨某1变更为张某,且杨某1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不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基础。
二、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经营风险紧密联结,已离职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应继续承担公司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规避涉诉风险,常不愿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此项操作不仅不利于通过倒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方式间接督促公司履行义务,也是对与公司已无实质关联的原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本案中,保利物产公司有多起涉诉案件,并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杨某1因登记为保利物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影响其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因此,需保护杨某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涤除其姓名的工商登记。
三、当事人穷尽公司自治内部救济途径后,司法具有介入的必要性。虽然变更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自治范畴,司法应谨慎介入。但当原法定代表人已无法通过公司自治程序解决后,司法应介入,救济原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杨某1并非保利物产公司股东,无法召开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此外,杨某1已多次请求保利物产及其控股股东保利科技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两个公司却也从未作出意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
因此,已离职的原法定代表人杨某1请求保利物产公司涤除其姓名的工商登记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对于请求涤除其姓名工商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而言,可从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离职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尽快归还由其保管的公司证照,并完成工作的交接(例如一些项目的洽谈工作、借贷归还事项等),办理公司要求完成的离职手续,尽快减少自身与公司的关联。
二、催促公司尽快推选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可向公司股东寄送律师函,要求股东召开股东会,针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进行决议;同时,向公司寄送律师函,通知公司自己已经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告知公司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三、向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发函。告知工商局自己已经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公司拒绝配合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实,并要求工商局针对法定代表人登记状况与事实情况不符的问题对公司示警或予以惩处。
四、在当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具体应根据公司的性质选择,如属上市公司,则建议在全国范围内选取具有影响力的报纸)发表公开声明,说明自己已辞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或者已经不具备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表示今后不再代表公司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如其他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果公司已经上市,建议向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及交易所发函说明情况,并要求相应主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示警。
五、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工商登记诉讼。原法定代表人可提供下述证据证实自身与公司无实质关联,且已无法通过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书面辞呈或免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股东会决议;曾向公司请求变更登记的书面证明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备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已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保利物产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股东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首先,保利科技公司发出的《关于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通知》中载明:“三、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1、张某任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杨某1不再担任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该通知免除杨某1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并任命张某以填补空缺。其次,从保利科技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9月28日发出的《关于李春等任职的通知》《关于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通知》,以及保利科技公司于同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给予杨某1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XX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5日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来看,免去杨某1的保利物产公司董事职务并非一个单一的决定,而是上下级企业针对杨某1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劳动关系所采取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再次,本案中,保利科技公司作为保利物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已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决定杨某1不再担任保利物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最后,保利物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杨某1已被免去董事长职位,保利物产公司应当及时、主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保利物产公司主张的不当履职造成经济损失、遗留问题未得到全面处理的主张,均不构成对办理变更登记的有效抗辩。杨某1要求保利物产公司涤除杨某1作为保利物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进行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保利物产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与杨某1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0)沪01民终10745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李斌,北京云亭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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