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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国体育产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

    【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中国体育法学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体育产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2
    【全文】

      第一章:体育治理
     
      (张悦,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在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进行了重要论述,报告提出“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将“体育强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体育总局局长高志丹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报告会上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任务要求,体育系统要准确把握体育强国的深刻内涵,并指出体育强国建设离不开“加强依法治体;加强体育行风建设;大力推进体育改革;防范化解体育领域重大风险挑战”的支撑。
     
      回顾2022年,对体育治理影响最为重大的事件当首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这是《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20多年后首次大规模修改。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成功举办,中国体育代表团实现了“全项目参赛”目标,并创造了我国参加冬奥会历史最好成绩。而本届冬奥会法务工作成绩亦是可圈可点,成为继北京奥运会后又一次重要的、大规模的、成功的奥林匹克法律实践:例如冬奥会举办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问题,冬奥组委和执法部门给予坚决而迅速的打击,并出现了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又例如未经授权擅播冬奥赛事节目问题,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于2022年2月9日针对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提出诉前行为保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月10日就立即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电视家”APP提供本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爱奇艺、优酷等27个平台自查主动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22万多个。凸显了我国体育法律治理能力和社会各界对于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意识的显著提升。
     
      二、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等
     
      (一)法律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获得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修订的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体育法修改重点内容包括: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实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促进竞技体育发展,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规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学校必须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二)政策、规范性文件等
     
      1. 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体育仲裁规则》
     
      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体育仲裁规则》,两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的制定,是为了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体育法》)增设的体育仲裁专章,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对体育仲裁委员会基本构架、运行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规定,是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指引。《体育仲裁规则》直接规范仲裁活动,联通各种体育纠纷救济方式,规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担负着化解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2.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林草局、国铁集团等部门共同印发《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规则》提出,到2025年,户外运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基本形成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产业与生态协调发展、产品与服务品牌彰显、业态与模式持续创新的发展格局。户外运动场地设施持续增加,普及程度大幅提升,参与人数不断增长,户外运动产业总规模超过3万亿元。到2035年,户外运动产业规模更大、质量更优、动力更强、活力更足、发展更安全,成为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3.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十四五”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体育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十四五”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十四五”时期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发展农民体育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重要任务。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体育工作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着眼农民全面发展、农村全面进步,健全完善农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农民体育发展方式,促进农体文体智体融合,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动农民体育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
     
      4. 《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切实强化行业自律自治的通知》正式公布
     
      近年来,运动员违规投注比赛、违法操纵比赛结果等现象时有发生。少数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从业人员参与赌博、打假球,严重违背了体育诚信和职业道德,损害了体育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此前,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和赛场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针对赛事活动中出现的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出台专门文件,有利于解决相关管理规定不具体、行业协会规则不完善、处罚依据不明确、处罚幅度不适当等问题。
     
      5.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总局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督促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加强防范,及时启动“熔断”机制。
     
      6.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体育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严格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等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监管。本通知所称户外运动项目,是指主要依靠自然环境作为赛事活动开展条件的体育项目,包括滑翔、跳伞、潜水、登山、攀岩、攀冰、滑雪、山地越野跑、山地车、冲浪、公开水域游泳等及其衍生的运动项目。
     
      三、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通过
     
      背景: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修订通过。
     
      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体育法》从诞生到此次大修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
     
      1995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体育法》,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立法的一项空白,结束了体育事业无法可依的历史,使体育工作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
     
      2005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前局长刘鹏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推动现有《体育法》的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议程。同时,要尽快出台一批对体育改革和发展起促进和保障作用的支柱性立法项目,完善各项配套法规。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体育争议仲裁机制。
     
      2006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前局长刘鹏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做好修改《体育法》、制定《体育仲裁条例》等重要工作的前期调研。
     
      2017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将《体育法》修改初稿提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
     
      2020年11月,《体育法》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随后,全国人大社建委正式启动《体育法》修改工作。
     
      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2022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
     
      通过《体育法(修订草案)》。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
     
      评述:《体育法》的修订,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体育领域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对于新时代规范引领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2022年是我国体育发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任务要求,将成为体育系统今后的艰巨任务和神圣使命;新修订的《体育法》是建设体育强国、开创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伴随新修订的《体育法》的颁布以及以往体育治理方面的经验教训,许多重要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使依法治体又向前迈出扎实一步。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让我们共同携手,从“体育治理”角度为建设体育强国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章:反兴奋剂
     
      (宫晓燕、宋晓燕,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2022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在中国成功举办,中国圆满完成了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反兴奋剂工作。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北京冬奥会上实现了兴奋剂问题“零出现”的目标,再一次证明中国的反兴奋剂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通过,增设了反兴奋剂专章,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反兴奋剂的基本制度,为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体育仲裁制度在中国成功建立,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为中国体育与国际接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规则、文件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章以专章的形式明确了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家将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制定反兴奋剂规范;对反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等。第九十二条对与兴奋剂有关的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使用兴奋剂或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反兴奋剂的基本制度,为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为完善中国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2023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2022年12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3年兴奋剂目录公告》,该公告是参考《禁用清单国际标准2023》,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版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
     
      遵守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是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必要条件。我国作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签约方,除了需要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外,还需要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
     
      2022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或开始施行的新版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 新版国际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开始施行的新版国际标准为:《禁用清单国际标准2022》。
     
      2022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新版国际标准包括:《禁用清单国际标准2023》《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2023》《结果管理国际标准2023》《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2023》,上述新版国际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新版技术文件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技术文件是为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及利益相关方等提供具体的技术或程序问题提供指导。技术文件会定期进行修订,以反映在兴奋剂检查和检查结果报告方面的科学和技术方面的进步。
     
      自2022年1月1日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开始施行的新版技术文件包括:《TD2022EPO》(通过电泳检测方法统一促红细胞生成素和其他促红细胞生成素受体激动剂的检测和报告)、《TD2022LDOC》(实验室文件包)、《TD2022DL》(基于色谱的检测方法对外源性阈值物质进行确证定量的决定限)、《TD2022MRPL》(用色谱-质谱检测方法检测的非阈值物质的最低检测能力要求和适用的最低报告水平)、《TD2022IRMS》(用GC/C/IRMS检测禁用物质的合成形式)。
     
      2022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新版技术文件包括:《TD2023APMU》(运动员护照管理单位要求和程序)、《TD2023DBS》(用于兴奋剂管控的干血点(DBS)的分析检测和储存的要求和程序)、《TD2023IDCR》(为兴奋剂管控目的用色谱-质谱法确认分析物身份的最低标准)、《WADA Technical Document for Sport Specific Analysis》(运动项目特定检测技术文件),上述新版技术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典型案例:俄罗斯花样滑冰运动员Kamila Valieva曲美他嗪阳性
     
      案例背景:2022年2月8日,北京冬奥会期间,15岁的俄罗斯花样滑冰运动员Kamila被通知其于2021年12月25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2022年俄罗斯花样滑冰锦标赛期间提供的尿样检测结果呈曲美他嗪阳性,并被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实施了强制性临时停赛。2022年2月9日,Kamila向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纪律委员会(DADC)提起上诉,DADC在听证会后,于当日取消了对Kamila实施的强制性临时停赛。国际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滑联均对DADC取消强制性临时停赛的决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特设仲裁庭提起了上诉,仲裁小组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裁决,维持了DADC取消临时停赛的决定,Kamila得以继续参加2022年2月15日和2月17日举行的北京冬奥会女子单人滑比赛。
     
      评述:本案仲裁小组主要对Kamila作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规定的“受保护人员”是否应被取消强制性临时停赛进行了分析。仲裁小组认为Kamila作为受保护人员有权从选择性临时停赛制度中受益,另一方面由于实验室报告检测结果存在拖延等因素可能存在对运动员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最终支持了Kamila的主张。本案只是涉及临时禁赛,关于Kamila的兴奋剂违规以及构成违规后的禁赛处罚,我们将继续关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审理。
     
      四、热点问题
     
      (一)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独立观察员小组对北京冬奥会期间的反兴奋剂工作的赞赏
     
      2022年初,在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采取的闭环管理措施的严苛环境下,中国圆满完成了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的反兴奋剂工作,为举办像冰雪一样纯洁无瑕的冬奥会、冬残奥会做出了贡献。
     
      2022年7月14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发布了《2022北京冬奥会独立观察员报告》,在该报告中,独立观察员小组对北京冬奥会期间的反兴奋剂工作给予了高度赞赏,包括对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检查站内实施的干血点检查、样本采集人员的素质、样本采集程序、在兴奋剂检查团队中增设兴奋剂检查场馆协调员、北京实验室建立的全面的安全和监测系统、北京实验室在具有挑战性的条件下对北京冬奥会期间的兴奋剂检测服务的准备和实施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北京实验室所实施的记录国际专家对检测数据的内部审查的全面的程序确保了报告结果的准确性等方面的高度评价。中国对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反兴奋剂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在国际上获得了认可。
     
      (二)中国参与研发的干血点检查检测首次作为兴奋剂常规检测手段在北京冬奥会上正式亮相
     
      2022年,在北京冬奥会上,由中国自主开发和制造的干血点器材“贝壳”成功亮相,中国全方位参与了干血点项目规则和方法的研究,特别是干血点兴奋剂检查器材的研发,并成为率先正式使用干血点检查检测的国家。干血点项目在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成功实施并得到了来自相关国际组织官员、运动员和反兴奋剂工作人员的积极反馈。与传统血检相比,干血点技术具有以下有点:样本采集简单,对运动员伤害小,仅需取运动员极少量末梢血放在试纸上以测试是否含有禁用物质,需要的血液量非常小,样本采集和传送费用较少,且样本更易运输和存储、可更好地保持样本的稳定性,具有便捷经济的突出优点,因此,干血点检测技术对于运动员更加友好,同时便于检查人员操作,扩大了血液检查覆盖范围,是兴奋剂检查的革命性变革。干血点检测是中我国为全球的反兴奋剂工作所做出的一大突出贡献,这是我国科技进步的结果,体现了我国科技进步对体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助力,也是我国反兴奋剂事业几十年来长期积累、与国际接轨、厚积薄发的成果。
     
      (三)北京实验室发现小部分东亚血统的运动员被反复发现EPO阳性是与基因变异相关
     
      北京实验室对EPO基因中的有关c.577del变体进行了研究和调查,发现在常规的兴奋剂检测过程中一些运动员之所以被反复发现有重组人促红素的阳性结果,包括在血液样本中出现特征性的双带模式,是与c.577del促红素变体相关的内源性促红素产生有关,并对用SDS-PAGE检测去N-糖基化EPO作为血液样本中重组EPO的补充确证程序进行了研究。北京实验室的上述研究和发现促使WADA于2022年发布了TD2022EPO附录B,以保护携带变异体c.577del的运动员免受兴奋剂违规的错误指控。在科技的助力下,中国的兴奋剂检查检测能力和水平在不断提高,中国为全球的反兴奋剂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结语
     
      反兴奋剂的斗争离不开科技的支撑,也离不开反兴奋剂法治体系的建设。令人欣喜的是,随着中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中国的兴奋剂检查检测技术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并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为全球的反兴奋剂斗争贡献了力量。并且,中国已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反兴奋剂的基本制度,随着《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与完善,中国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必将更加完善。相信随着中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和进步,以及中国的反兴奋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反兴奋剂斗争将获得更加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三章:奥林匹克法律事务
     
      (曹克宇,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22年对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和国际奥委会来说是不平凡,也是不平静的一年。年初北京冬奥会成功举办,疫情期间持续举办了东京奥运会和北京冬奥会,体育在持续的疫情下给人们带来了力量和希望;在奥林匹克休战期间俄乌之间发生了战争,世界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广泛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进行了制裁,导致俄罗斯运动员和代表团无法正常参加比赛,而受到战争影响,乌克兰运动员和运动队的训练和比赛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这些对国际奥委会参与范围内的全球体育治理影响深刻;国际奥委会对于举重和拳击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持续提出内部治理的要求;继续在可持续、人权等方面深化改革并与有关机构开展合作。这些都表明世界在变,体育在变,奥林匹克运动在变,国际奥委会的治理也在变。在2020+5议程的规划和执行过程中,国际奥委会有条不紊地继续推行改革,继续牢牢把控世界范围内奥林匹克运动乃至体育运动的话语主导权、治理主动权,强化了在全球体育运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各种法律事件也反映了国际奥委会在治理方面的作为。
     
      一、在联合国框架内继续完善体育治理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统一性
     
      (一)联合国大会作出相关决议
     
      在2022年年初的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上,大会主席呼吁成员国在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遵守奥林匹克休战。
     
      第七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于2022年12月1日通过《体育运动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SPORT AS AN ENABLER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SOLUTION/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A/RES/77/27)的决议。决议中确认《奥林匹克宪章》,并确认任何形式的歧视均与奥林匹克运动格格不入,欢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联合国在2014年4月签署谅解备忘录,其中呼吁以更大力度实施旨在鼓励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体育运动举措,并加强联合国组织同奥委会建立的多种伙伴关系,申明奥林匹克运动和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特别是通过奥林匹克休战理想,在使体育成为促进和平与发展的一种独特手段方面作出宝贵贡献,确认以往各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提供了各种机会。支持体育运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支持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领导奥林匹克运动以及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领导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的使命。
     
      虽然对于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上述决议有一定法律效果。尤其是对体育种种功能为社会发展带来的推动作用,将体育置于了全球发展体系中的一环。同时,也对于国际奥委会在体育运动发展和体育治理中的作用再次给予了肯定和认可。国际奥委会据此可以在治理中在治理理念、治理规范、治理方式、治理内容上有“上位”规范。
     
      (二)推进与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合作
     
      继续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f Drugs and Crime)开展合作,将体育纳入青年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战略。在国际奥委会的《2020+5议程》中,将体育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认为体育可以作为预防犯罪的众多工具之一。以体育为基础开展学习和技能培训,旨在支持有效利用体育来预防暴力和犯罪,并加强体育和体育部门在建设和平与安全社区方面的作用。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通过体育预防青年犯罪倡议”和基于体育的生活技能培训课程的基础上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推进在人权、性别平等、可持续等方面的改革
     
      在内部改革方面,2022年12月,国际奥委会批准同意了关于人权的战略框架(Strategic Framework on Human Rights),新设立人权咨询委员会并任命了9名委员。同时,在国际奥委会目前的全31个委员会546名委员中,首次实现了男女比例相同(在2013年,女委员的比例只有20%),而且,31个委员会中有13个委员会的主席由女性担任。在可持续方面,国际奥委会继续推进其可持续工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可持续工作受到了好评。国际奥委会在对未来奥运会的主办城市的筹办工作中也重点强调做好可持续工作,对于ESG等给予格外关注,对奥运会的主办方在人权、可持续等方面的要求在主办合同中明确和重申,这些既有奥林匹克运动自身发展的要求和内在驱动,也是作为联合国观察员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的义务。
     
      三、在奥林匹克运动的治理方面,继续强化其主体地位,提升其话语权
     
      在市场开发方面,2022年4月7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与德勤宣布达成一项为期十年的全球合作伙伴关系,覆盖五届奥运会赛事,直至2032年。德勤将担任以下奥运会和残奥会赛事的全球合作伙伴:2024年巴黎奥运会、2026年米兰-科尔蒂纳冬奥会和冬残奥会、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2030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以及2032年布里斯班奥运会。作为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德勤将运用在管理和业务咨询领域的精深专业知识,协助加强和保护国际奥委会的数字生态系统,支持奥林匹克运动发展。
     
      在与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关系方面,在疫情导致很多国际赛事不能正常举办的情况下,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收入受到了很大影响,国际奥委会继续为这些单项体育组织提供经济支持。也充分尊重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在竞赛规则等方面的权威和标准,比如CAS最新公布的文件中,北京冬奥会雪地追逐赛的结果在国际雪联对技术标准做出解释后,出现了并列第三名的情况,国际奥委会接受这种结果,并将为新并列的选手颁发奖牌和证书。此外,因为俄乌冲突,国际奥委会倡议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国家奥委会采取制裁措施。
     
      在与国家和地区奥委会的关系方面,影响最重大的情况就是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国家奥委会采取了制裁措施,禁止在两国境内举办国际奥委会体系内的比赛,同时两国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也受到限制,两国的国歌、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不得在赛会出现。相对应的,国际奥委会通过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为乌克兰运动员和代表队提供支持,使他们能够继续参加训练和比赛。
     
      在运动项目的选择和推广方面,国际奥委会决定在2023年7月在新加坡举行电竞周。在电竞周上,将进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开发的电子竞技运动比赛,这将是国际奥委会为更多地吸引青年人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一项尝试,也与全球范围内电竞运动的发展潮流一致。
     
      在反兴奋剂领域,举重赛事多年来受兴奋剂影响很大,国际奥委会近年来一直要求国际举重联合会必须加大对兴奋剂的严格调查,如果不能符合国际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要求,该协会可能会被停止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资格。此外,国际举重联合会和国际拳击联合会的内部治理也不能令国际奥委会满意,两个协会未来参加奥运会的项目数量被大大削减,甚至存在被排除出奥运会的可能。此外,北京冬奥会上俄罗斯运动员兴奋剂事件的法律解决对国际奥委会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既要尊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调查和决定,也要考虑该事件可能对目前本已紧张的与俄罗斯的关系的影响。
     
      四、结语
     
      在过去的一年中,国际奥委会遭遇了休战被违反;对有关国家奥委会、运动员、运动队等进行制裁;对部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持续提出治理要求;以及在人权、性别平等、可持续方面的持续改革等重大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可以看到国际奥委会的法律思维,但实际在处理中未必都以法律方式处理,这可能是过去一年中国际奥委会应对此类问题带给我们的启示。
     
     
      第四章:体育知识产权和反垄断
     
      (陈锋,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丁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今年,我国成功举办了2022年冬奥会。同时,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和成都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在筹办过程中。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应是这些大型赛事筹办所涉及的重点,同时国内也发生了多起颇有影响的相关案例,对体育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第240条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权利法定的原则,体育赛事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动产或不动产,因此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新修订的《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后,拍摄赛事图片或转播体育赛事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予以保护,但仍然无法作为对外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性基础。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因此,赛事组织方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赛事的商业性权利。例如,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传播权可利用对比赛场馆的控制权设定入场限制条件,除授权机构外,不允许观众或其他进入场馆的人员为商业目的拍摄音视频等信息。这些要求作为门票或入场注册证件的条款和条件,构成与持票或持证人的合同条款,违反该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再者,通过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与体育赛事有关的商标权、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基于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体育赛事权利人可以对外授权他人使用这些权利并制止侵权行为,从而避免体育赛事本身不存在所有权带来的窘境。
     
      然而,权利的保护和滥用历来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形影相随。赛事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所取得的与体育赛事有关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这些私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仅仅对赛事权利人的私权利加以保护是不够的,还应规制权利滥用行为,反垄断法将在这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体育法》的修订,是一次全新的、革新意义的修订,与之前的小修小补相比,是一次根本性的修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完成修改并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反垄断法》的修订与施行对体育领域的反垄断意义重大。
     
      (三)《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正式发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版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公安局印发的《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正式发布,《保护规定》明确了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适用范围,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及权利人定义,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障措施,商业目的使用行为及使用权限,以及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及执法查处机制等内容。
     
      (四)杭州发布《杭州亚运会标志保护指南》
     
      为方便社会各界全面、深入了解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尤其是杭州亚运会有关标志的使用规范,杭州亚组委发布了《杭州亚运会标志保护指南》。《保护指南》结合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对特定案例进行抽象整理、分类演示的方式,对使用亚运标志的行为作出指引和说明,系统全面介绍了杭州亚运会有关标志的保护要求和使用规范,力求最终达到引导社会公众规范使用亚运会标志、营造良好亚运知产保护氛围的社会效果。
     
      (五)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审理指南共51条,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计算方式等涉及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审理指南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基数+基数×倍数之和,并详细列举了可用于计算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赔偿基数的考量因素,同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共性考量因素以及侵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个性化考量因素,为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提供了充分依据。
     
      三、典型案例
     
      (一)北京二锅头擅自生产“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 
     
      案例背景: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生产了一批标注“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的产品,共计967件,每件6瓶,每瓶1.5L。上述产品于2021年12月12日销售给了一位赵姓客户,销售金额61,597.9元。违法经营额共计61,597.9元。
     
      处罚结果: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余元。
     
      案例评述: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标注“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产品,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基于对赛事关联权(association rights)的保护。赛事关联权是指赛事权利人拥有的与赛事相关联的独家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产生让公众认为与赛事具有授权或官方的联系,特别是商业联系。对赛事关联权保护的要求主要来自《2022北京冬奥会主办城市合同》《奥林匹克宪章》《赛事筹办指南》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冬奥会主办国政府应该颁布行政法规,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由于奥运会标志与赛事的强关联特性,与赛事有关的标志需受到重点保护,其范围与强度应超出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例如,有些标志因缺乏显著性,无法注册为商标;或因缺乏独创性,不受版权法保护;本案中,被处罚方使用的“2022北京冬奥”就属于这样的标志,但应被纳入《条例》的保护范畴。
     
      此外,《条例》降低了对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构成侵犯奥标的专有权,本案中被处罚方的行为属于《条例》列举的行为。侵犯奥标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导致混淆”为前提,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再者,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通过行政管理方式查处侵犯奥标的行为,避免了繁琐的司法程序,本案的侵权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CBA起诉B站的案例
     
      案例背景:2022年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哔哩哔哩网站的经营公司)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的上诉请求。根据公开文书,中篮协(北京)体育有限公司(CBA)起诉哔哩哔哩网站(B站)的管理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CBA联赛赛事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4.06亿元的天价索赔。
     
      裁判观点:该案目前在审理之中。
     
      案例评述:该案将是本年度较有影响的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版权保护案例。虽然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讨论从未停止,但B站未经许可播放的UGC短视频内容,显然属于侵犯视听作品作者或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然而,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简单,以下问题必将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首先,B站的UGC短视频播放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前者鉴于网络信息传播的隐蔽性,用户利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上传或传播未经授权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服务商仅仅为用户提供了“通道”,很难知道哪些作品未经授权。只有在网络服务商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的侵权活动,却没有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制止侵权后果得以继续扩大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后者是用户的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在按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有些短视频可能是用户自己在现场拍摄并非截取CBA赛事转播节目。本案发生在新修订的《体育法》生效之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还不能作为权利人的法益受到保护,行为人违反门票或入场注册证件的条款和条件从事这些行为构成违约。《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理论上说,民事权益应该包括合同权益,但侵权所保护的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缺乏对世性的契约难以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B站作为合同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的违约是否存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再者,新《著作权法》设定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补偿性赔偿原则的补充,旨在发挥赔偿制度中的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是能证明被控侵权人存在“恶意”和“情节严重”。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既有事实认定的复杂性,也有法律上把控的难度。本案根据《著作权法》新修改的条款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能否获得这一天价赔偿数额,也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三)杭州NFT第一案
     
      案例背景:原告诉称,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某知名数藏平台也曾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个时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关注。原告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后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藏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藏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裁判观点:首先法院对NFT数字作品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首肯,并进行释明。《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民法典》的立法体系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系被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有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客体而受到民法的保护。本院认为,NFT数字藏品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下列特征:1.虚拟性。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现实存在的财产的根本属性,NFT数字藏品的铸造和交易依托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和信息网络环境,其本身因虚拟而无形。2.稀缺性和可交换性。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经济物品,具有稀缺性和可交换性。NFT数字藏品基于数量的天然有限性和区块链节点之间的信任和共识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具有经济价值。3.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建立在数据基础上的虚拟物,民事主体可以排他性地占有、支配和使用。NFT数字藏品的持有人亦可以依托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和区块链技术,实现对数字藏品排他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NFT数字藏品作为数字藏品的一种形式,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同时,不同于民事主体对有体物的实际占有和支配,NFT数字藏品的“占有”更多地体现为对“所有人”身份的表征,其“支配”也需依托于交易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故NFT数字藏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民法保护时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益。
     
      其次法院认为,NFT平台应当承担相较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须在NFT作品上架前履行初步审查的义务,对于专门提供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NFT数字作品由平台注册用户提供,且不存在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参与NFT数字作品交易。因此,NFT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但是,NFT平台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最后在知识产权定性层面法院认为,NFT的铸造和交易与相应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NFT数字作品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对应作品上架后,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访问该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铸造过程虽然也涉及将作品从铸造者终端设备复制到网络服务器的过程,但该复制是网络传播的一个步骤,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单独评价。除此之外,法院认为NFT的售卖不涉及作品的发行权,因为当前著作权法的发行限定为有形载体上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或赠与,而NFT不是原作品的原件,也不是复制件,因此无法落入发行权控制的范畴。
     
      案例评述:2022年,体育和NFT的结合也一直是体育行业的热点话题,而本案作为中国NFT第一案同样值得深入研究,本案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整体来看中国NFT第一案的判决内容对NFT数字藏品市场发展的反馈是正向的,虽然该案件和体育行业无关,但是NFT数字藏品有序流通契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并且NFT只有与各个行业结合才会有更长久更持续的增长空间和爆发点,相信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NFT与体育的结合会擦出更大的火花,这起有代表性的案件中所折射出来的现象与背后法律逻辑、合规方向,值得从业者深入了解和学习。
     
      (四)中超联赛图片反垄断案
     
      案例背景: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经中国足协授权取得中超联赛商业开发权并公开招标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中标。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于2017年、2018年派人进入中超联赛现场拍摄图片并销售传播,中国足协出面发布声明予以制止以维护映脉公司的独家经营权。体娱公司以中超公司、映脉公司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映脉公司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停止垄断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授权映脉公司独家经营2017-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资源,在程序上体现了竞争;该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的应然结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
     
      案例评述:本案是体育赛事商业开发反垄断第一案,其判决结果和分析论证,对日后体育赛事商业开发的反垄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关于中超公司享有的赛事商业权利。这一权利不是基于赛事本身的法定所有权,中国法下体育赛事没有法定所有权;而是根据《民法典》第129条的规定,依民事法律行为取得。首先,按照《中国足协章程》第56条规定,中国足协是其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所有会员和利益相关方通过合同约定承认足协是权利所有人,中国足协又授权中超公司对该权利进行商业开发,征集中超联赛的官方图片合作机构;但是,《章程》或中国足协的授权对会员或利益相关方以外的第三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二,赛事组织者又通过对比赛场馆的控制权设定入场限制条件,例如,限定其他媒体及其人员所拍摄的中超联赛图片只可用于本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得商业使用,这就使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的权利得到保护。中超公司对外授权的民事权利不但依法取得,而且根据门票或入场证件的条款和条件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和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相关市场总体上需要考虑时间、商品和地域三个要素,特定类型商品在相关时间和地域内基本上不可替代,则可以认定该特定类型商品的交易独立形成相关市场。根据这一界定,考虑到经营者能够控制商品的交易或者维持市场壁垒等因素,可认定中超公司在中超联赛经营市场、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分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法律规制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限制是协议的从属性,有些限制不但有其合理性,而且也是不可或缺的。本案中经营权授予基于合法的民事权利;独家授权是体育商业开发的惯例,可避免授权价值贬损,具有合理性;授权过程通过招投标,是公平竞争的结果且授权使用期限并不过长,也在合理范围内。因此,没有不当行使权利,不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四、热点问题
     
      (一)体育法修订--体育赛事标志保护条款
     
      修订后的《体育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这一新增设条款,专门阐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育赛事标志进行保护。
     
      体育赛事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是赛事的重要资产,不但具有彰显赛事品牌独特性的功能,如会徽“冬梦”、吉祥物“冰墩墩”充分展示了北京冬奥会独特的品牌形象;而且,还是赛事商业开发的主要载体,用以实现赛事的财产价值。例如,授权使用赛事标志进行营销宣传或生产和销售带有这些标志的商品,作为回报,赛事赞助商和特许经营商以赞助费和特许经营费的形式为赛事提供财务支持,使赛事得以成功举办并可资助体育运动的发展。
     
      绝大部分体育赛事标志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如《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保护客体、力度、范围、期限上有所差异,应根据标志的不同特点,量体裁衣,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
     
      但是,大型国际赛事的《主办城市合同》要求主办城市,甚至主办国政府超出知识产权范围保护赛事标志。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其他国内举办国际赛事的城市也出台了赛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例如,成都市颁布了《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杭州市出台了《杭州亚运会标志保护指南》。这是为履行《主办城市合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cost of the games),出让了更多的公共利益,不可普遍适用所有体育赛事标志的保护。
     
      (二)体育法修订--赋予体育赛事一定的财产性权益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这一增设的条款,字数不多,解决了体育赛事多年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
     
      对赛事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商业开发权的保护,传统采用场馆控制和入场条件限制的方式。例如,赛事组织者对观众和其他进入场馆人员的行为进行限制,门票上标明观众不得为营利目的拍摄或录制比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工作人员和其他凭注册证件进入场馆的人员,也应遵守注册证件上的类似要求,避免侵害特权摄影或转播机构的权利。
     
      虽然这种方式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如果比赛在公共区域举行,赛事的摄影或转播权很难得到保护。美国法下的波士顿马拉松案,赛事组织者企图阻止未经授权对赛事进行转播。法院判决,由于赛事没有采取必要的准入限制措施,组织者无权阻止电视台对赛事进行转播。鉴于此,奥运会要求,主办城市应在赛时颁布政府令,未经许可不得为营利目的拍摄赛事图片或摄制和转播赛事。
     
      新修订的《体育法》生效后,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将具有财产性利益,可依法受到保护。但这一法益作为对外授权的法律基础还不完善,仍需要通过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权利人。
     
      (三)体育产业元宇宙相关问题
     
      2022年随着卡塔尔世界杯的圆满落幕,元宇宙和体育的联系也愈发紧密起来,元宇宙显然在推动体育行业提升体验方面存在巨大潜力,其中重点体现在NFT和虚拟人。
     
      非同质权益凭证(NFT)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线上作品传播与利用生态,NFT在网络游戏、艺术收藏、粉丝经济等领域得以流行,充分展现出科技对艺术品交易和数字内容商业化利用的助力,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关于权利归属、著作权侵权与否的一些法律困惑。
     
      体育领域的NFT更多地可以视为是一种艺术藏品,在偶像经济或者粉丝经济的加持下,通过NFT进行交易的数字内容以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为常见形态,数字音乐、数码照片、数字图像、视频动画等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上以代币化的形式作为一个NFT出售,这些作品是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被独一无二地标记的、内容具有独创性的一份文件。换句话说,NFT承载着上面的资产其实表现为图片、音乐、视频等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客体,因此基于数字收藏品与知识产权的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再考虑到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严防严控,因此在产业界和法律界,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谈“NFT”,更多的是一种作品属性而不是财产货币属性,基于此,针对NFT的发行,更多地应该聚焦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判断。
     
      结合藏品的铸造过程,以及后续针对体育IP打造的作品在NFT藏品上的利用方式,平台一般要从原始权利人初获得这些权利需要涵盖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展览权、放映权等版权权利,此外,需要注意商标权问题,若相关权利人对此有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字号的,平台也需要注意商标等标识性元素的授权。而对于体育明星来说,还包括肖像、姓名等人身权利,平台也需要取得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同意。
     
      由于法律永远滞后于时代发展,对于虚拟偶像的法律问题,依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体系,虚拟偶像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只能通过要素拆解来进行保护的,因此这就需要偶像经纪公司作为制作公司在虚拟偶像的设计之初,就与要素设计的各方通过商业合同来约定著作权归属。
     
      针对虚拟偶像的形象外观设计,在著作权层面,虚拟偶像的外观形象显然具有独创性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被保护,因此在一开始偶像经纪公司需要与创作者签订委托开发协议或权属购买协议,明确约定权利归属,注意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问题,及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而针对虚拟偶像的音乐作品表演者权问题,由于虚拟偶像并非自然人,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这又属于一个法律新型问题。表演者权归属于哪个主体目前是法律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协议,与表演中涉及的各类主体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对于虚拟偶像“表演”“演唱”所形成的内容或音乐作品,还需确保取得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五、结语
     
      2022年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很多突破,尤其是《体育法》修订中专门提到了相关内容,在法律层面予以了确认和保障。但是由于《体育法》涉及的内容包罗万象,体育知识产权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所以不能仅仅依赖《体育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要注重与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同时,本年度也出现了一些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的案例,行政和司法层面都有介入。我们相信,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必将在未来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助力体育事业的发展。在中国体育产业不断发展的道路上,体育法律人不可缺席。
     
     
      第五章:体育场馆
     
      (董双全,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谢晓雪,北京体育大学)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体育场馆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在2022年持续推进体育场馆建设,同时开展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改革及开放服务提升行动,提升开放服务水平。体育场馆的公共服务功能外延在不断扩大,承担了除体育运动外的更多应急救灾功能,在完成阶段性使命后,场馆重新回归服务于全民健身。受疫情影响,原计划于2022年举办的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延期举办,而2023亚足联亚洲杯则易地举行。赛事的延期、取消以及易地举办使得专门兴建改造的体育场馆面临着诸多挑战。除此之外,冬奥场馆的后续利用也值得关注。后民法典时代,1176条规定的体育活动中之“自甘风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做扩张解释。但1198条中“体育场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泛化、边界不清问题仍旧存在。
     
      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此次《体育法》修订并未将体育场馆作为独立章节,实属遗憾。有关条文散见于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七章体育产业、第八章保障条件、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现整理如下: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修订)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新增)
     
      第七十一条 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新增)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新增)
     
      第八十条 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新增)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新增)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新增)
     
      第八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新增)
     
      第八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新增)
     
      第八十五条 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新增)
     
      第八十六条 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新增)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修订)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新增)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新增)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新增)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新增)
     
      (一)体育总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33号)有关要求,加快解决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不到位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健身权益,更好地发挥健身器材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特发此文件。
     
      (二)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关于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提升行动等要求,通过发现和推广一批典型案例引领带动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场馆)提升开放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场馆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决定组织开展场馆开放服务典型案例遴选工作。
     
      (三)财政部、体育总局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和体育总局制定并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指引(试行)》和《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结果公开表》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关于“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优化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绩效管理方式”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规字〔2021〕7号)有关要求及《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规定,体育总局研究现印发实施以上文件。
     
      (五)体育总局办公厅2022年3月7日印发《2022年群众体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知第四点指出:提升公共健身设施供给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水平。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工程,针对人口密集区、老旧城区健身设施缺乏等痛点,引导支持各地建设完善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道、社会足球场等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补齐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组织实施新修订的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召开全国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现场会,加大对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评估督导力度,指导场馆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开放服务水平;研制体育公园配置等国家标准,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设计、智慧健身中心配置、体育场馆直播系统布设、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等工作指南,健全完善健身设施配建管理标准体系。
     
      (六)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十四运会场馆赛后利用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十四运会场馆赛后利用,持续发挥综合效益,2022年4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十四运会场馆赛后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2022年6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工作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认真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安全有序开放工作;全面加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大力推进“互联网+体育”,多渠道、多手段宣传推广居家科学健身方式方法,举办形式多样便于群众参与的全民健身网络赛事、达标测试活动;更好地发挥运动促进健康作用,提升科学健身指导工作水平。《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有关群众体育工作安全风险防控要点》也同期发布。
     
      (八)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体育公园配置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体育公园配置要求》国家标准计划(计划号:20210625-T-451),体育总局群体司、装备中心和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为此,体育总局办公厅于7月13日发函征求意见 ,要求于8月30日前反馈。
     
      (九)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对《登山健身步道配置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登山健身步道配置要求》(计划号:20204006-T-451)国家标准计划,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组织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文件编制工作。为此,体育总局办公厅于7月14日发函征求意见,要求在8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和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十)《体育场馆智慧化 信息配置要求》等5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9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制定的《体育场馆智慧化 信息配置要求》(计划号:202227)、《体育场馆智慧化 评价指南》(计划号:202228)、《体育赛事信息化 网络安全规范 第1部分:通用网络安全架构》(计划号:202229)、《体育赛事信息化 故障处理导则》(计划号:202230)、《体育赛事信息化 软件测试规范》(计划号:202231)等5项体育行业标准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一)体育总局办公厅征求《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 第4部分:自然攀岩场地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等2项国家标准意见
     
      10月27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 第4部分:自然攀岩场地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计划号:20215035-T-451)和《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12部分:自然攀岩场地》(计划号:20215036-T-451)2项国家标准计划,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组织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登山协会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文件的编制工作。修改意见可于2022年11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相关征求意见材料和反馈意见单在体育总局官网(www.sport.gov.cn)下载。
     
      (十二)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5部分:击剑场所》 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中国击剑协会等单位完成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5部分:击剑场所》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文件的编制工作。2022年11月15日发给相关单位,征集修改意见。
     
      (十三)体育总局装备中心就《田径场地和设施 第1部分:总体设计》等3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要求,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牵头制定的《田径场地和设施 第1部分:总体设计》(项目计划号:202202)及北京科技大学负责牵头制定的《冰球手套灵巧性及活动范围测试规范》(项目计划号:202232)、《冰球护具活动范围测试规范》(项目计划号:202233)体育行业标准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2022年12月16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3年2月16日,为期2个月。
     
      三、典型案例
     
      原告粟某与被告江门市新会龙泉沙滩泳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被告江门市逍遥同盟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逍遥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
     
      (一)案例背景
     
      被告龙泉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游泳池”等,案涉游泳池原由被告龙泉公司经营。2020年1月9日,被告龙泉公司与中山市逍遥同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龙泉沙滩泳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龙泉公司将沙滩泳场、泳场配套小卖部等发包给中山市逍遥同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经营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中山市逍遥同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义务包括负责投资泳场网红桥及水上气模所需的所有费用,经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中山市逍遥同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3月7日,被告逍遥公司成立,2020年5月5日,原告龙泉公司与中山市逍遥同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逍遥公司三方签订《龙泉沙滩泳场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中山市逍遥同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原《龙泉沙滩泳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均由被告逍遥公司享有和承担。
     
      2021年7月14日,原告支付240元(7人同行,每人门票30元,10元租赁储物柜,20元为储物柜租赁押金)费用后进入游泳池游玩,支付凭证显示收款方为被告逍遥公司。监控可见,2021年7月14日下午16时10分许,包括原告在内的一批泳池内游玩人员陆续走上“摇摇桥”参与游戏,在游戏开始后,被告逍遥公司的领摇人员晃动“摇摇桥”左右摇摆,期间多人跳入或跌入水中,其中原告于16时11分55秒许从“摇摇桥”上落水。原告入水后不适,后续其他人员将其搀扶至岸边,并呼叫现场工作人员处置,16时14分许现场工作人员将原告搀扶至场所初步治疗。原告入水后,该轮游戏仍在持续,直至桥上人员大部分跳入或跌入水中,该轮游戏进行至16时15分许,而后开始下一轮游戏。监控范围内,未见被告工作人员有在原告或其他游戏人员上桥前,对相关游戏事项进行引导,游戏过程中也未见有工作人员对跳跃入水的行为进行制止,也未对跌入水中人员进行救助。此外,“摇摇桥”桥头有“温馨提示”,内容为“1.网红桥属于免费项目,存在一定危险性;2.每次限制12人,老人体弱者和孩童严禁上桥游玩;3.桥在摇动时严禁上桥,桥在摇摆时严禁在桥底下通过;4.严禁在桥上追逐、跑跳、推拉等;5.严禁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45周岁以上人员上桥;6.下桥的游客立刻向桥两边安全区域走;7.必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否则责任自负”。另泳池多次有“严禁跳水潜水、追逐”标识。
     
      原告在庭审中自述,上“摇摇桥”无需另外付费,其在受伤前已经玩了三、四轮。当时可能因木板比较滑,所以在摇的过程中被甩了出去,因为在桥上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带着摇动,其目的就是要把桥上的人摇摆到水中。
     
      原告受伤后到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治疗。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因此住院21天。原告的伤情经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粤南江[2022]临鉴字第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损失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276元。
     
      被告逍遥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摇摇桥”项目属于风险较低的项目,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公司已经在入口处等多处进行了安全提示,上桥时桥的两端也有提示,工作人员在桥上进行指挥、教学,现场有广播提示安全;该项目是2020年3、4月份由被告逍遥公司引进,引进前游泳池的门票为25元/人,引进后泳池门票为30元/人;项目引进后营业额有所提升,但后因疫影响经营状况一般,2020年营业额为260万元,2021年营业为270万元;2020年也曾发生过类似事故,赔付了35,000元左右,该起事故中伤者是被摇下去的,本次事故原告是跳落导致受伤,上起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对场所设施进行了升级;涉案场所的水深一直都保持在80厘米以上。
     
      (二)裁判观点
     
      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原告称两被告共同经营沙滩泳场,故相应责任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法院认为,第一,被告龙泉公司与被告逍遥公司签订《龙泉沙滩泳场承包经营合同》《龙泉沙滩泳场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明确沙滩泳场由被告逍遥公司承包经营,相应经营风险由被告逍遥公司承担,双方在庭审中对此事实亦予以确认;第二,原告购票进入沙滩泳场游玩时,门票费用由被告逍遥公司收取,可以印证被告逍遥公司实际承包经营沙滩泳场的事实,证实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如本案涉及有责任的承担,应由被告逍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龙泉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逍遥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1. “自甘风险”规则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原告参与的“摇摇桥”项目,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自愿参加不幸受伤,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分配责任。但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原告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承担并不冲突,原告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逍遥公司作为沙滩泳场的经营者,引进了包括“摇摇桥”在内的娱乐设施,摆放在泳场范围内供游客游玩,被告逍遥公司应认定属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第一,被告逍遥公司是风险的创设者。被告逍遥公司基于盈利目的,引进案涉“摇摇桥”项目,同时由被告逍遥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组织、领摇。如前所述,该项目旨在通过晃动桥体使参与者站立不稳跳入水中或跌入水中,而跳入或跌入水中即有造成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风险,该种风险也显然高于一般泳场设施给游客带来的风险;第二,被告逍遥公司是利益的获得者。被告逍遥公司将项目作为泳场的设施之一,吸引游客到泳场游玩。虽然参与“摇摇桥”项目免费,但被告逍遥公司亦确认,在引进项目前泳场门票为25元/人,包括案涉项目引进后门票提升至30元/人,“摇摇桥”项目的引进,一方面让被告逍遥公司提升了门票价格,另一方面通过“摇摇桥”项目扩大了宣传影响,吸引客流从而让更多游客到泳场消费、游玩。该项目的利益已经涵盖在门票及客流量,被告逍遥公司是案涉“摇摇桥”项目的利益获得者;第三,被告逍遥公司是风险的防范者。一方面,被告逍遥公司作为风险的创设者以及风险项目的利益获得者,有义务保护他人免受损害,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予以防范;另一方面,针对案涉项目的致害风险,并非不能防范或防范成本过高。依照一个理性人的标准,被告逍遥公司可以预测事故的风险并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来减少事故损失。案涉“摇摇桥”项目存在游客跌入水中摔伤的风险,在2020年也已经发生过游客跌入水中受伤的事故,因参与项目的是成年人,只要将“摇摇桥”周边水深深度进行升高,即能有效降低游客跌落受伤的风险;第四,被告逍遥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不足以防范风险发生。基于行业标准判断,被告逍遥公司作为泳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对“摇摇桥”项目参与者各自情况下入水的安全的缓冲水深进行评估;基于合同标准判断,被告逍遥公司也有保障游客在参与游乐项目时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被告逍遥公司在应当预知参与者在游戏过程中可能从桥上跳落的情形下未对该种风险进行特别保障,事实上监控可见参与者跳入水中工作人员也未见制止,“摇摇桥”上的“温馨提示”未提示禁止人员从桥上跳落;被告逍遥公司在泳场张贴标语禁止跳水,但在可能导致跳入或跌入水中的摇摇桥项目周边又未能提供保障安全缓冲的水深,既无证据证实事发时水深为0.8米,又无证据证实0.8米水深足以防范跌落受伤的风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被告逍遥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比例承担问题。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受伤前已经几次参与“摇摇桥”项目的游玩,应当对项目的潜在风险有充分的预判,其自愿参与项目,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对自身的受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如前所述,被告逍遥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次要侵权责任。对具体的比例承担,本院酌定为原告自负损失的60%,被告逍遥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评述
     
      上述判决详细说明了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没有因为伤者致残就扩大赔偿主体范围,没有“和稀泥”。针对如何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和第1176条,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了明确回应。即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这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承担并不冲突,伤者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设定时间段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按民事案件、关键词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176条检索结果共24篇,去除一篇无效检索为23篇。经过检索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自甘风险”规则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适用仍存争议。比如检索判决书中案由有的为健康权纠纷,有的法院则定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针对文体活动的范围,以上述案件涉及的“网红摇摆桥”项目为例,大多法院认定其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也有法院认为,此类活动属游乐活动,不属于自甘风险适用范围中的文体活动。还有判决书载明由原告对参与的活动是否属“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进行举证,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参见附表。
     
      值得指出的是,笔者检索的23篇法律文书中五起案件涉及“网红摇摆桥”。尽管该类活动或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审批准入,但涉及案件较多,对于此类“网红摇摆桥”文体活动的监管问题无疑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附表:
      四、热点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以两个案例为视角
     
      《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1198条的规定,处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和内容边界仍存争议。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5批指导性案例中,用第140、141号两个案例表明了限缩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态度,为规范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立下了界碑。并且,该批案例的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通过之后、实施之前的过渡时期,更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影响安全保障义务解释论的愿望。但事实上,上述案例反映出的两个关键问题即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和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限定并未解决。
     
      近期的一个案例,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十四、柳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该案基本案情为:被告张某莲系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11月,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莲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莲自费为小区添置儿童游乐设施,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也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同意张某莲放置游乐设施后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某物业公司未及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致使滑梯脚垫湿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该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明确自愿为小区购买游乐设施的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笔者也注意到,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判决并未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或并未将其归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畴。笔者认为其未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任意扩张,适用法律准确。但有趣的是,受害者并非业主,物业公司恐怕会在承担责任后及时将儿童滑梯移走吧。
     
      另一个案例。据北京体育广播报道,近日,一名成年男子夜晚在亮马河中游泳时,不幸溺亡。在事情发生后,游泳下水的地方拉起了警戒线。然而,当夜幕降临,仍然有许多人在亮马河中游泳,进行划桨板等水上活动。相关部门曾在旁边放置了救生圈,并设置了多处警示标语。河道主管机关是否对溺亡承担责任?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如何界定?
     
      首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或者参与活动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负有适当、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并非“哪里有伤亡,哪里就有赔偿”。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其次,结合本案,对于河道的主管机关而言,水务局作为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管理及维护,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游泳娱乐场所相同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如管理者已经在河道旁设置了警示标志及救生设备,应视为其尽到了法律要求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溺亡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河道管理者不存在因果关系。河道的主管机关并无过错不应担责。
     
      最后,对于野泳者而言,其作为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不具备游泳安全条件的河流游泳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认知,同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具有预见能力。因此,在其明知河道游泳存在一定危险仍进入河道游泳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的范畴,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由此造成的伤害,应自行承担。
     
      针对上述“野泳”情形,司法实践已基本形成共识。但针对正规的体育场馆,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边界,各地法院的裁判并不相同仍存较大争议。
     
      五、结语及展望
     
      体育产业在后疫情时代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人们对身体健康有了更深的认知和追求,健身需求或将越来越大。国家将深入实施全民健身战略,继续提升体育场地设施水平,持续改善群众身边健身设施。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延期举办,尤其是2023年亚洲杯异地举办固然令人遗憾,但专业现代化的足球场仍将成为所在城市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宝贵财富,也会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公共体育场馆委托运营、体育公园建设、场馆改造等还会是2023年的热点话题。而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公共体育场馆委托运营合同的性质、体育场地建设土地性质变更、体育场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边界等问题,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或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得以更多体现。
     
     
      第六章:电子竞技
     
      (王钺翰、唐韵、刘双双,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受疫情影响,2022年国内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面临了多重挑战。用户及收入增速放缓甚至下降、国际比赛成绩明显下滑、线下比赛因疫情转为线上、产业内企业的资本环境遇冷等问题都为产业发展带来了阻碍。
     
      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与DOTA2国际邀请赛作为目前全世界最有影响力的电竞国际赛事,2022年中国战队在这两个比赛的最终成绩是近年来的新低。根据国外数据网站Esports Chart的数据显示,今年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小组赛累计观看数、平均收视率、峰值观众数的同比下降幅度均超过35%,DOTA2国际邀请赛小组赛总收视数据、平均收视率的同比下降幅度亦超过30%。中国音数协电竞工委(ESC)发布的《2022年1~6月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报告》显示2022年上半年电竞产业收入为764.97亿元,同比下降了10.12%,上半年国内电竞用户规模约为4.87亿人,同比下降了0.41%。
     
      受各种因素的叠加影响,2022年电子竞技产业内多家上市公司股价均有大幅回撤,其中腾讯在年内最大回撤超过50%,一度跌破200港币,网易、心动、bilibili、斗鱼、虎牙等也有不同程度的回撤。裁员降薪、收缩战线、降本增效成为了大多数公司在2022年的主旋律,影响着电子竞技产业。
     
      二、年度法律动态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体育法》大修对中国电子运动的政策规范、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育法》第五章“反兴奋剂”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竞技领域,电竞运动员为提高竞技状态服用刺激精神状态的药物,如何识别、界定“兴奋剂服用行为”,如何确立电子竞技领域的反兴奋剂规则,值得行业进一步研究;二是《体育法》第六章“体育组织”的规定为电子竞技运动设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当前已有上海、福建、湖北、广东、安徽、深圳、武汉市等四十余家电竞协会组织);三是《体育法》第九章“体育仲裁”为电子竞技赛事争议解决提供了终极保障路径。
     
      (二)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等(按发布时间排序)
     
      1. 上海团体标准《电子竞技陪练师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示
     
      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公示《电子竞技陪练师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该标准对电子竞技陪练的定义、电竞陪练师政治素质和社会道德、服务意愿、仪容仪表、知识储备要求、电竞技能、禁止行为等进行了规定。该《规范》是全国首个针对“电子竞技陪练活动”制定的团体标准。
     
      2. 《云南省“十四五”电子竞技产业发展规划》,云体发〔2022〕5号
     
      2022年2月18日,云南省体育局发布《云南省“十四五”电子竞技产业发展规划》。该《规划》从6个方面提出17条工作任务,包括完善基础设施、壮大产业市场主体、优化发展布局、推进重点产业发展、推动融合发展、促进电竞消费等方面。云南省致力于打造滇中综合电竞产业圈,打造滇西电竞体育旅游、滇南滇西南跨境电竞产业发展带,依托云南自然资源禀赋,因地制宜打造多元化电竞产业,加快电竞与旅游、文化、会展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电竞产业新业态,努力将云南打造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电竞中心。
     
      3.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网函〔2022〕27号
     
      2022年4月15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均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引导,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游戏直播节目上线、播出及版面设置应按直播节目相关要求报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视听平台(包括在相关平台开设的各类境内外个人和机构账号)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比赛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4.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广电发〔2022〕36号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该《规范》涉及“网络主播”的范围界定、主播价值观及行为要求、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底(红)线、未成年人保护、“饭圈”乱象治理、直播带货违法违规禁止行为、虚假信息宣传、主播违规行为处理罚则等内容。从事电竞游戏解说、电竞短视频自媒体等业务的主播、MCN机构等均需遵守相关要求。
     
      5. 上海团体标准《电子竞技指导员管理规范》及《电子竞技指导员服务能级评价导则》正式发布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正式发布《电子竞技指导员管理规范》及《电子竞技指导员服务能级评价导则》。这两项标准将为行业发展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定义、指引和考核规范,同时通过专业考核,从思想政治、表达规范、个人认识、时事要闻、法律常识、行业概况、专业技术等方面对从业者进行全方位培养和引导,提升从业人员整体水准和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
     
      6. 《关于推进新时代杭州动漫游戏和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年11月22日,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新时代杭州动漫游戏和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坚持数智赋能和融合发展,立足“动漫+”“游戏+”“电竞+”“元宇宙+”融合创新;到2025年,目标举办一批权威性强、人气旺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顶级专业节展赛事,初步建成国际动漫之都、电竞名城;着力构建赛事体系,争取电竞弯道超越,包括打造多层次赛事布局、积极引进国内外顶级赛事活动落户杭州、鼓励全国职业电竞赛事落地杭州等;加快行业标准制定,合力制定出台具有权威性的电竞产业标准体系;支持电竞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优秀电竞俱乐部、电竞产品积极参与各级电竞赛事,根据相关标准给予一定激励;强化专业场馆建设。
     
      7. 上海团体标准《电子竞技主播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公示
     
      2022年12月28日,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公示《电子竞技主播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该标准是首次由广东、上海、江苏、安徽四家省级电竞协会与澳门、香港两家特别行政区电竞总会共同提出并归口。该标准对电竞主播注册、职业道德和公益任务、纳税义务、直播内容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要求、行为举止和口播语言要求、学习培训要求、出席活动及对粉丝引导要求等做出了规定。
     
      三、年度典型案例
     
      (一)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7日,某酒店开始从事“电竞主题酒店”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均为电竞房间并配备电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电脑的软硬件配置与网吧基本相同,并收取费用。截至2021年6月24日,该酒店住宿系统显示未成年人入住记录387人次,并曾因接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住宿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3月4日,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富康路派出所、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对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情况。另查明,某酒店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某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观点:法院当庭宣判该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主要理由:1.某酒店为营利性、服务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从其提供的配备设施、消费需求和收费模式等综合判断,其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但实质上更偏重于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故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某酒店有义务核实消费者的年龄,但为达营利目的,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长期沉迷网络影响其正常学习,网络世界大量的负面信息容易对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某酒店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权益。3.某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面向的是包括大量的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的消费者。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某酒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电竞选手与俱乐部薪资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上海泽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泽铼公司”)运营的RA俱乐部于2021年11月17日与邓某协商签署《选手服务协议》,随后,邓某在RA俱乐部服役半个月。2021年12月15日,泽涞公司向邓某发放工资报酬25,000元。邓某通过微信向泽涞公司工作人员就工资发放的数额提出疑问,并要求其提供签订工资待遇150,000元的《选手服务协议》,泽涞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其已与公司解约,遂销毁了该合同。后邓某以RA俱乐部违约为由向英雄联盟职业赛事纪律管理团队投诉(“纪律管理团队”),纪律管理团队对RA俱乐部下达处罚通知,英雄联盟职业联赛仲裁委员会对上述处罚予以维持,后泽铼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150,000元/月服务费的《选手服务协议》未成立。
     
      裁判观点:《选手服务协议》已成立。主要理由:2021年11月份,泽涞公司向邓某发送过一份150,000元/月服务费的《选手服务协议》,该协议由邓某签字后邮寄泽涞公司,现该份协议已经被泽涞公司销毁。泽涞公司向邓某发送150,000元/月服务费的《选手服务协议》即为要约,邓某接收该协议后签名确认即为承诺。邓某签字后将案涉《选手服务协议》寄回,泽涞公司收到该协议时,案涉《选手服务协议》即已成立。因此,双方之间150,000元/月服务费的《选手服务协议》真实存在并已成立,泽涞公司是否在该协议上盖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三)侵犯电竞选手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李某系英雄联盟2021全球总决赛(S11)冠军队EDG电子竞技俱乐部成员。真叫卢俊和他的朋友们(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真叫卢俊公司”)系微信公众号“真叫卢俊”(微信号:zhenjiaolujun0426)的账号主体,2021年11月,真叫卢俊公司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EDG牛逼的尽头,是地产啊》的文章,文中使用了2张李某所在电子竞技战队夺冠时的新闻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图片含有李某肖像。涉案文章结尾有“真叫卢俊”视频号二维码等推广信息。李某以真叫卢俊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真叫卢俊公司未经李某许可,使用带有李某肖像的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发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并在文章中附载推广信息,该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围,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应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犯电竞选手姓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希某于2018年11月16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4731473号“Jackey Love”商标(“争议商标”),争议商标于201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2021年6月24日,滔搏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滔搏公司”)、喻某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滔搏公司旗下战队成员喻某的别名为由,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法律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裁判观点:“JACKEYLOVE”为喻某参加比赛时的别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喻某通过参加电竞职业比赛等方式,已在我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JACKEYLOVE”与喻某已建立对应关系。争议商标“Jackey Love”与申请人喻某的别名完全相同,希某未经喻某授权,将与喻某别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喻某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认为争议商标与喻某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喻某的别名“JACKEYLOVE”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喻某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四、年度热点问题
     
      (一)顶级联赛职业选手参与假赛
     
      2022年4月8日,微博账号“英雄联盟赛事”发布公告,对LGD电子竞技俱乐部选手陈波(ID:Jay)做出终身禁赛的处罚。同年4月22日,“英雄联盟赛事”再次发布公告,对FPX电子竞技俱乐部选手周杨博(ID:Bo),TT电子竞技俱乐部选手王耀基(ID:Teeen)、向易桐(ID:bless)等三名顶级联赛选手做出了4-12个月不等的禁赛处罚,同时对多名次级联赛选手及相关工作人员也做出了不同程度的禁赛处罚。上述人员在禁赛期间“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全球任何地区由腾讯、腾竞及RiotGames举办的职业及半职业比赛。此外,联盟官方将与各直播平台沟通,其不可在直播平台进行任何英雄联盟相关直播”。
     
      假赛是所有竞技类体育项目都可能存在的灰色产业,电子竞技项目因为选手平均年龄较小,部分选手法律意识淡薄更显突出,同时因为比赛的不确定性高,所以选手假赛的隐蔽性也更强。赛事的组织者及选手的管理者,除了要做好选手的普法教育,普及非法博彩的危害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外,更要建立起良好的上升通道,保障选手在努力训练的基础上,有机会通过比赛获得更高的收入。
     
      (二)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正式实施财务公平计划
     
      作为目前国内参赛选手平均收入最高的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PL),LPL于2022~2023赛季正式实施财务公平计划。该计划与NBA的“工资帽”制度相仿,旨在通过限制俱乐部在选手薪资总额上的投入,平衡各个队伍间的实力,创造一个更公平、更有竞争力的联赛体系,同时鼓励各个俱乐部培养新人选手,并在具体政策上予以倾斜照顾。英雄联盟官方每年会公布该年度的奢侈税“起征线”与“土豪线”,对于俱乐部选手薪资总额在奢侈税“起征线”以上、“土豪线”以下的部分,联盟将额外征收25%作为奢侈税;对于超过“土豪线”的部分,联盟将额外征收50%作为奢侈税。财务公平规则的相关数据会根据市场情况逐年变更。
     
      随着近年来多家上市公司成为电竞俱乐部股东,俱乐部之间的投入比拼也越来越激烈,部分俱乐部一年的选手转会与薪资成本已经突破了一亿元。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差距也越来越大,甚至有些俱乐部出现了一个赛季一场比赛都未能取胜的尴尬局面。此次财务公平计划的实施虽然有助于提升联赛的竞争力,但也由此衍生出不少法律问题。如何保证各个俱乐部上报的薪水总额的真实性,如何避免俱乐部与队员之间可能出现的“阴阳合同”,如何全面统计选手的各项收入来源等,都直接影响了财务公平计划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三)游戏版号恢复审批,游戏审批数量逐月递增
     
      2016年5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游戏版号停止审批发放,直至2022年4月才恢复审批。2022年全年共计发放游戏版号512个,包括468个国产游戏版号及44个进口游戏版号,版号审批数量逐月递增,但整体数量仍较2021年下滑了31%。
     
      游戏行业是一个被政策严格监管和指引的行业,游戏版号恢复审批意味着政策开始松绑,国家重新开始推进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控制总量、去粗取精鼓励优质游戏进入市场。游戏行业作为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动机,增量的游戏进入市场可以吸引更多用户,创造更多收入,促使游戏公司加大研发投入,从而提升市场活力。如何研发出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政策指引的游戏,是每个游戏公司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只有全面深刻地理解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制度,才能在版号审批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四)人民网发声,肯定电子竞技产业的社会价值
     
      2022年11月16日,人民财评在人民网上发布文章《深度挖掘电子游戏产业价值机不可失》,文章指出“事实证明:电子游戏早已摆脱娱乐产品的单一属性,已成为对一个国家产业布局、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业。游戏技术不断破圈、跨界,成为推动不同产业进行数字化转型、走向数实融合、构建数字孪生体的重要工具,开始在更大范围内创造出更大的社会价值”。对于游戏成瘾性等相关问题,文章进一步提到“在其他国家和国际科技巨头抓紧抢占先机布局的背景下,对于电子游戏产业,我们应予以更为客观、多元的认知。加强战略谋划,注重长远布局。在推进电子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监管和发展并重,促进其不断释放经济、文化与科技新价值”。
     
      从恢复游戏版号审批,到央媒发声为电子竞技产业正名,2022年电子竞技产业终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竞技产业应当积极创新,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利用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结合的经验与优势,为数字中国的建设贡献独有的力量。同时,更应当注意产业的规范化发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产业健康的社会形象。
     
      五、结语
     
      经过数年的发展,国内的电子竞技产业已经从当初的少量游戏公司与寥寥无几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发展成为了拥有上、中、下游各种类型公司且接受了大量资本涌入的完整产业链。整个产业链包括游戏的研发与发行、赛事的运营与执行、电竞自媒体、电子竞技俱乐部、游戏直播平台、游戏社交平台、MCN机构、硬件设备、电竞场馆、电竞酒店与地产等多种类型的企业。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高校设立了与电子竞技相关的专业,意在为整个产业定向输送专业人才,为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随着疫情对生活的影响逐步降低,未来电竞赛事将会逐渐恢复线下观赛,更直观、更近距离的观赛会促进电竞用户粘性的提升。2022年末国家新闻出版署恢复了暂停一年多的进口网络游戏版号的发放,同时也逐月提升了国产游戏版号的发放数量,政策的松绑和增量的新游戏发行也会为2023年的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多个电竞项目也将首次出现在因疫情延迟举办的杭州亚运会,正式竞赛项目里,比赛级别的提升将帮助整个产业吸引更多的资本关注,无论是赞助还是投资,对整个产业的发展都将是一剂强心针。
     
      在美好展望的同时,整个产业内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包括: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假赛屡禁不止,部分明星选手面对俱乐部设定的霸王条款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俱乐部针对高薪选手的薪水发放方式及潜在的税务风险,转会期因选手转会而可能产生的商业贿赂,新业态的电竞酒店如何监管等,这些都是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将暴露出的法律问题逐一解决,未来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才能迎来更大的腾飞。
     
     
      第七章:青少年与学校体育
     
      (张恩利、张佳星、刘成,西安体育学院)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2022年是我国青少年与学校体育快速发展的一年。我国新修订《体育法》正式通过,在总则中提出要“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并将“学校体育”的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全面完善了我国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立法。同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等明确要求,指出了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这些法律政策体现出了党和国家对于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的高度重视,为实现我国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护航。
     
      二、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体育法》总则第十条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第三章“学校体育”的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等相关规定。
     
      (二)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 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
     
      2022年7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 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文件从四方面对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应当坚持挖潜创新,不断丰富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丰富拓展活动课程门类、科学规划活动课程内容、加强课程资源建设等措施,第二,应当统筹整合资源,推动专业力量参与体育课后服务,主要包括加强兼职教练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体校专业引领作用、积极引进公益类体育俱乐部、健全第三方进校园监管机制等措施。第三,应当扩大场地供给,为学生课余锻炼创造良好条件,主要包括合理规划利用社会体育场馆、大力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共享、切实加强体育场馆安全管理等措施。第四,应当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主要包括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师资培训、完善保障机制、推广典型经验等措施。
     
      (三)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2022年12月29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指出要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意见》提出了明确设置标准、严格准入流程、规范日常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做好配套改革、加强组织领导等七项意见。体育培训作为非学科类培训的一部分,有关部门应当在《意见》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体育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全面规范体育培训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权益。
     
      三、典型案例
     
      (一)甲某、绿春县三猛乡健康权纠纷案(2022)云2531民初348号
     
      案件背景:甲某(原告)系某中学(被告)的学生,2021年11月10日下午,原告班级上体育课,在自由活动打篮球过程中原告的右眼受伤,绿春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虹膜裂伤、右眼创伤性视网膜脱离。事发后,原告父亲找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学校以其无责任拒绝赔偿,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发生纠纷。另:原告的右眼在其小的时候,散进木碳灰粉导致的右眼球病变受伤。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原告在打篮球时受伤的损害行为,是属自甘风险,被告没有责任,对该事件也不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故被告对原告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述:篮球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运动,原告作为一名初三的学生,完全有能力认知该项运动所存在的潜在危险、预见损害的可能发生,其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根据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且原告亦明确表示对直接侵害人放弃主张请求赔偿责任,问责对象只针对学校。本案的纠纷点在于学校是否存在疏于管理或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学校在体育课让学生自行打篮球,在此管理过程中,并无不妥当之处,且在学生受伤后,已及时送医院就医。被告在本案事故发生过程中不存在与本案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因此,原告在打篮球时受伤的损害行为,属于自甘风险。今后学生在参与体育活动时应当切实做好自身防护,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二)王某、鹤岗市第十三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2022)黑04民终118号
     
      案件背景:甲某(原告)系鹤岗市第十三中学(被告)学生,原告在体育课上进行50米跑步练习时摔倒,造成其左髋部摔伤。当日,原告被送至鹤岗鹤矿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耻骨骨折。事发后,双方因索赔问题产生纠纷。
     
      裁判观点: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事前购买了人寿保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关于医疗费用,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第十三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述:就本案而言,原告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伤害事故发生在正常的体育课上,学生均处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下,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和体育教师对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性估量不足,组织安排不当,体育教师疏忽管理不当,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且学校操场地面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原告跑步时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险,该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教师和学生应当积极吸取经验教训,学校及教师在体育课上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指导,对学校公共场地设施进行科学管理、定期维修,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此类现象出现。
     
      四、热点问题
     
      (一)新修订《体育法》推动青少年与学校体育全面发展
     
      事件背景: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新修订《体育法》将“学校体育”的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突出体现了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重视。
     
      事件评述:新修订《体育法》将“学校体育”的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旨在促进我国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全面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新修订《体育法》中突显出了国家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计划”“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中高考”“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等法律规定,加大了国家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中的主体责任,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有利于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全面发展。
     
      其次,新修订《体育法》中明确了体育、教育等多部门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中的职责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等规定,推进了体育、教育等部门统筹协调管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全面发展。
     
      最后,新修订《体育法》促进了青少年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保证体育课不被占用”“保障学生在校锻炼一小时”“将体育纳入中高考”等规定,提高了体育在教育中的法律地位,维护了学生在校参与体育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进而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全面发展。总体而言,新修订《体育法》对推动青少年与学校体育全面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二)非学科类(体育)校外培训纳入强监管
     
      事件背景:2022年12月28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作出全面部署,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事件评述:“双减”政策出台以来,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已取得积极成效,但面向中小学生的包括体育在内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凸显,集中反映在资质不全、培训行为不规范、培训质量良莠不齐等方面,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出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意见》并非要禁止非学科类培训,而是要加快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法经营、执证培训是法治社会对市场注意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出台了相关政策积极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例如北京市体育局公布《北京市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准入审查工作指南》,江苏省体育局印发《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规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也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进而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
     
      回首2022年,我国青少年与学校体育立法建设成绩显著:制定出台了新修订《体育法》《关于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法律政策,加强了青少年与学校体育法治建设,提升了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规范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为我国青少年与学校体育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八章:全民健身
     
      (徐伟康,清华大学法学院)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2022年,伴随着全民健身事业的快速发展,全民健身法治建设也在加快推进。新修订的《体育法》,力求破解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堵点与难点问题。《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发布,实现了全民健身的标准引领,科学施策。《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的出台,擘画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新蓝图。《“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印发,推进了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关于推进“十四五”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补齐了全民健身的乡村短板。《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印发,推动了全民健身的智慧发展。《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发布,顺应了全民健身绿色化的新趋势。此外,司法实践中“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边界进一步厘清,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公益诉讼,学术研究积极因应全民健身数字化、智慧化发展,为我国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一)《体育法》修订
     
      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突出了全民健身的重要地位,与1995年《体育法》中“社会体育”章相比,“全民健身”章新增“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等内容,健全全民健身的基本制度、运行机制、职责分工。其他章中也有多处涉及全民健身相关内容,如在总则中增加“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第八章“保障条件”中,从规划设计、建设配置、开放管理等方面细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条件。
     
      (二)《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布
     
      2022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印发《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聚焦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明确了现阶段我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项目,对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公共体育服务”部分,从“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全民健身服务”两个方面划定了各级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底线,提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备、群众健身活动或比赛等9条具体内容,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发布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公共服务意见》),《公共服务意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根本目的,聚焦“更高水平”的要求,从更灵活的体制机制、更均衡的资源布局、更绿色的健身载体、更丰富的赛事活动、更广泛的群众参与、更科学的运动方式、更浓厚的社会氛围、更强大的要素支撑8个方面,提出了29项改革措施,是指导“十四五”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期全民健身发展的战略性、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四)《“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印发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以下简称《国民健康规划》)。《国民健康规划》中强调了科学有效的健身锻炼对促进群众健康水平的积极作用,提出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深化体卫融合,举办全民健身主题示范活动,倡导主动健康理念,普及运动促进健康知识。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共享,提高健身步道等便民健身场所覆盖面。保障学校体育课和课外锻炼时间。落实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推动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在有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科学健身门诊。针对特殊人群开展体育健身指导,加强非医疗健康干预,建立完善运动处方库,推进处方应用。
     
      (五)《关于推进“十四五”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
     
      2022年6月,农业农村部、体育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十四五”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农村体育意见》),对“十四五”时期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农村体育意见》强调,做好广泛开展农民体育健身赛事活动、加快补齐农村公共健身设施短板、深入挖掘乡村体育文化内涵、全面提升农民体育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创新农民体育宣传工作等5项重点工作。谋划提出推进融合发展引领、农民体育健身活动基地宣介、最美乡村体育赛事打造、体育健身下乡服务等4项具体行动,作为“十四五”推动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载体和抓手。
     
      (六)《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出台
     
      2022年9月,体育总局出台了《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试行)》),用于指导规范各级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构建国家、省、地(市)三级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指南(试行)》从全民健身服务、群众体育管理、公共支撑、安全保障、平台对接等方面就平台建设提出技术层面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组织实施要求。
     
      (七)《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发布
     
      2022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共同印发了《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以下简称《户外产业规划》)。《户外产业规划》旨在对户外运动产业进行顶层设计的同时,创新机制、政策和管理方式,破解制约户外运动产业发展的瓶颈。主要包括五大内容:一是首次明确全国户外运动产业的空间布局,提出构建“五区三带”的空间布局,形成重点项目突出、比较优势显著、区域融合互动的发展格局;二是提出户外运动装备器材便利化运输的具体举措,研究探索在部分户外运动目的地为骑行、滑雪爱好者试点提供便利化运载服务;三是提出一批重点培育的户外运动赛事节庆品牌,不断提升中国户外运动产业大会、绿水青山系列休闲赛等户外运动赛事与节庆活动的影响力;四是提出自然资源向户外运动开放试点工程,指导、支持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因地制宜开展户外运动项目试点;五是注重户外运动的安全防控和救援体系建设,保障户外运动安全可持续发展。
     
      三、典型案例
     
      (一)京口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京口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广场、公园、小区内多处室外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对使用器材的居民特别是老人及儿童造成人身损害。京口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等外领域,主动开展“室外公共体育设施保护”专项行动,在全面调查、研判的基础上,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京口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京口区文体局”)、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京口区住建局”)以及属地街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及时予以维修、更换,并对辖区内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全面排查,争取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健身环境及人身安全。
     
      接到检察建议后,京口区文体局等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及时进行维修、更换,京口区检察院也派员进行现场回访,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检查整改情况。同时,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效果,京口区检察院持续跟进,促进京口区文体局建章立制,确立了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属地化管理、维护巡查、到期报废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京口区文体局还与专人签订《关于聘请室外健身器材管理员的协议》,在制定巡查计划的基础上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报告、及时维修,并公布报修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案件评析: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推进,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几乎实现了全覆盖。公共体育设施的普及给群众提供了更多健身选择,但是也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以全民健身重要战略为引领,以室外公共体育设施为切入点,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排除隐患。同时,还持续开展跟进监督,推动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全面排查,着力长效规范管理,做好风险防范的后半篇文章,以实际的办案成效践行“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美好生活”的监督理念,为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二)刘某兵与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兵与被告唐某相约到篮球场进行锻炼,双方自行参加三对三篮球对抗比赛。在争球过程中,唐某右手肘与刘某兵脸部发生碰撞致刘某兵受伤。刘某兵受伤后自行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花费医疗费599.12元,种植义齿支付治疗费12,000元。刘某兵遂诉至法院请求唐某赔偿相关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活动,运动过程中场上队员之间互相对抗,身体碰撞产生伤害是正常现象。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竞技比赛等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对运动风险具有一定认知,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兵、唐某均属自愿参加篮球对抗赛,应当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故刘某兵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刘某兵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唐某也未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故唐某不应对刘某兵在运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刘某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全民运动热潮逐渐形成,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以往民事法律空白。本案系典型的体育竞技领域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例,法官根据竞赛惯例、运动强度、肢体接触合理范围等因素多方面考虑,认定被告在运动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促进文体活动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结合特殊的空间、时间、原因力等因素综合考量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本案的裁判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法治的理念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
     
      (三)齐某与北京拳泰文化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齐某在某体育培训机构经营的拳馆办卡参加泰拳培训。开课前,拳馆私自将泰拳教练更换为散打教练进行授课。在课程期间,教练安排齐某与另一位拳馆学员进行摔跤对练,齐某在对练中倒地以致脚踝受伤,需要手术治疗。
     
      齐某认为,教练在对练前没有告知注意事项,在对练中也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培训机构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其诉至西城法院。
     
      被告培训机构认为,其与齐某签订的《会籍确认书》明确约定,只有齐某受伤是因培训机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培训机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体育运动本身就存在受伤风险,齐某对此应当知晓,既然选择了参加运动,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再者,场馆内有垫子保护,教练在对练前也已就注意事项进行讲解并在场监督查看,只是未能保存含有事发经过的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体育运动培训合同中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齐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会籍确认书》将培训机构存在一般过失导致学员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责任予以免除,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约定应当是无效的。
     
      体育培训机构不能以“自甘风险”抗辩免除安保义务。《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但这一规则的免责抗辩主体是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体育培训机构是体育活动的组织者,而不是“其他参加者”,无权以“自甘风险”规则作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体育培训机构未尽到相关义务。按照一般举证规则,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培训机构应当就其为学员提供了专业指导、安全保障等义务负有证明责任,由于培训场地等由培训机构管理、控制,培训机构可以对培训活动进行视频监控,其也具备实际的举证能力。培训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妥善保管涉案视频资料这一关键证据,其他有限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培训机构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本案属于在经营性场地中因运动导致损害的侵权案件,存在因经营者管理不善导致受伤的情况。本案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因自甘风险而免责。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规定了活动组织者(如商业健身俱乐部、体育活动的举办方)的责任,包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或教育机构的责任。自甘风险并非完全将参加者置于危险的境地而不理,任其自生自灭。在任何时候,生命伦理标准都应当是法律在平衡各种利益时首先予以考虑的。所以,如果有他人与自甘风险之受害人存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时,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使得受害人从事自甘风险之危险行为,为了保证人的生命健康,仍然要求他人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依据《民法典》第1201条的规定,在进行体育比赛时,场馆的管理人或赛事组织者提供的场地设施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致使损害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热点问题
     
      (一)《体育法》修订,突出全民健身基础性作用
     
      新修订的《体育法》,突出全民健身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力求破解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堵点与难点。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本第二章“社会体育”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为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增加“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作用,确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针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八章“保障条件”中,从规划设计、建设配置、开放管理等方面,细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条件,从制度上解决老百姓“健身去哪儿”的难题。
     
      (二)《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出台,擘画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新蓝图
     
      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新时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健身需求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健康中国、体育强国建设目标的重要支撑,是满足人们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体育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群众体育蓬勃发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但与此同时,群众体育还存在不少短板,包括:公共健身设施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在一些地方还未得到根本解决;社会体育指导员、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运动促进健康的价值与作用还未得到充分体现;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问题突出等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针对这些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出了促进城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更均衡布局、打造更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构建更丰富多样的体育赛事活动体系、提供更科学更专业的健身指导等一系列政策举措,提出了人均体育场面积、参加体育锻炼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备、新建居住区公共健身设施配置、青少年运动技能等多项量化指标。
     
      (三)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公共健身器材安全,护航全民健身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公园、广场、小区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各式各样的健身器材,不仅给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健身选择,还丰富了大家的业余体育文化生活。然而,由于常年的风吹日晒、自然老化、人为破坏等因素,很多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有的“残缺不全”、有的“超期服役”,健身器材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一定程度上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威胁,制约和阻碍了群众健身的热情,也成为了人民群众的“烦心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全民健身这一“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维护管理,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职能作用。
     
      (四)积极回应智慧化的挑战,顺应全民健身发展新趋势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AI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广大群众对全民健身智慧化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均明确提出,推动全民健身智慧化发展,实现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但是,全民健身智慧化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技术风险,引起学术研究上的重要关注。马宏俊提出数字化、智慧化全民健身需要法治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对这类云运动加强引导和规范监管。胡元聪等认为应秉持实质正义的理念,健全法律机制,以促进新时代全民健身智慧化的均衡发展。朱兰芳等认为应根据智慧健身行业的信息采集特征,出台相关保护规范,重点明确信息收集范围、信息采集正当性、信息存储和处理方式、信息主体知情权等内容,从安全框架体系、安全测评、安全防范、安全处置方案等方面对智慧健身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安全给予全面保护。朱宏锐提出要规范智慧体育场馆数据平台的数据使用行为,以规范和保护智慧体育场馆数据权利的合法行使。
     
      五、结语
     
      全民健身是增强人民体魄、追求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是实现国民主动健康的核心力量。新修订的体育法为全民健身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一批重要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也为全民健身事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展望未来,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体育法》,抓紧推动修订《全民健身条例》,制定《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加强全民健身智慧化的法律因应,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国民体质监测、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基本工作制度作用,推动健身组织更加完善、健身设施更加健全、健身活动更加丰富、健身指导更加科学。
     
     
      第九章:篮球
     
      (铁远,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2022年,中国篮球平稳度过了诸多危机。2022年,中国篮球也难以避免地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男女篮国家队分别在各自的参赛过程中遇到了疫情,多人出现了新冠感染的情况。但在疫情中,中国男篮在全队多人发烧,从国内临时安排救火队员组成残阵的情况下,在男篮亚洲杯中进入八强,并在2023男篮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中,成功提前出线。中国女篮更是时隔28年再次进入女篮世界杯决赛并取得亚军,追平了历史最佳战绩。
     
      在辽宁队再次获得CBA联赛总冠军之后,发酵了一整个夏天的郭艾伦离队风波最终以续约的结果收场,最终没有出现第二名中国男篮核心球员因身份问题离开CBA联赛的情况。2022-2023赛季CBA联赛也在新冠疫情的阴霾之下顺利开赛,尽管本赛季CBA联赛中出现了因全队集中隔离而判负的情况,之后又出现了球员感染新冠的情况,但本赛季CBA联赛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依然顺利进行,没有因疫情而出现大规模停摆。
     
      2022年,塞尔维亚外教乔尔杰维奇接替杜锋成为中国男篮新一任主帅,带领中国男篮备战男篮世界杯;中国篮球名人堂名单公布,穆铁柱、胡卫东、刘玉栋、王治郅、宋晓波、丛学娣、郑海霞、蒋兴权、许利民共同入围首届名人堂;中国篮协完成换届选举,姚明顺利当选第十届中国篮协主席,继续掌舵中国篮球。
     
      二、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等
     
      (一)《中国篮球协会国家队教练员选拔办法》《中国篮球协会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办法》公布
     
      2022年3月4日,中国篮球协会公布了《中国篮球协会国家队教练员选拔办法》(《教练员选拔办法》)和《中国篮球协会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办法》(《运动员选拔办法》),并进行了公示。上述选拔办法,系中国篮球协会为完成好杭州亚运会和巴黎奥运会备战参赛任务,扩大篮球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人才储备,科学、严谨、规范地做好篮球项目国家队选拔组队工作而制定。
     
      《教练员选拔办法》和《运动员选拔办法》中均规定,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的选拔工作,均按照“选用公廉”“择优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防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
     
      《教练员选拔办法》和《运动员选拔办法》中对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政治定位均提出了较高要求。《教练员选拔办法》中规定,国家队教练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首先是全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勇于担当。在五人篮球国家队主教练选拔考核评价标准中,政治立场与爱岗敬业是一票否决项。《运动员选拔办法》中也规定,国家队运动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首先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以祖国利益至上、为国争光为崇高理想。同时,《教练员选拔办法》和《运动员选拔办法》中均规定,政治立场有偏差,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入选国家队。
     
      (二)中国篮球协会公布《全国篮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22年6月10日,中国篮协公布了《全国篮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篮球比赛的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比赛承办方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篮球赛事“熔断”机制,督促赛事组织者和参与者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加强防范,及时启动“熔断”机制。
     
      (三)2022-2023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公布
     
      2022年8月1日,《2022-2023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通过CBA联赛官网公布。作为CBA联赛竞赛规程重要组成部分,2022-2023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管理、球员聘用及交易等各项工作,将依照该规定执行。
     
      (四)中国篮协印发《中国篮协深入开展赛风赛纪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2022年9月7日,中国篮协印发《中国篮协深入开展赛风赛纪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开展中国篮球协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风险自查自纠工作,从思想认识、制度建设、教育管理、责任落实等方面全面排查风险,整改隐患,堵塞漏洞。
     
      中国篮协本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包括中国篮协各级各类国家队的组建和参赛;中国篮协主办的各级各类篮球赛事、青少年赛事,以及其它篮球赛事活动;以及中国篮协各单位会员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篮球赛事活动。
     
      根据《方案》,全国篮球行业内将开展“四查四纠”工作,即1.查思想认识,纠正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2.查责任担当,纠正作风不实的问题;3.查管理监督漏洞,纠正监督检查执纪不力的问题;4.查行风建设,纠正把所谓的合理利用规则等当惯例的问题。
     
      (五)中国篮协发布《关于加强各级国家队及联赛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2022年10月8日,中国篮协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加强各级国家队及联赛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实行反兴奋剂准入制,国家队集中后,教练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要在第一时间登录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官网完成年度反兴奋剂通用准入,并取得准入合格证书。
     
      对于防范食品误服风险,通知要求各级国家队和联赛队伍要加强驻地酒店肉食品安全监管,禁止运动员在集训、比赛期间外出用餐或私自点外卖,不得接受运动员食堂以外的肉食品。对于防范药品误服误用风险,要求高度重视药品和营养品的管理,统一管理、记录并责任到人,严禁运动员、教练员或辅助人员私自购买、携带和使用药品和营养品;运动员因伤病治疗需要,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方法时,要及时向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六)中国篮协发布《中国篮球“十四五”行动计划》
     
      12月17日,中国篮球协会以线上形式召开换届会议,姚明代表中国篮协发布《中国篮球“十四五”行动计划》。该计划的核心是“1-2-4”战略。“1”为标准,突出中国篮球协会确定、输出篮球运动相关标准的核心职能。“2”为场内、场外两个维度,场内即持续提升国家队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职业篮球、群众篮球;场外即在政府主导和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市场力量,推动篮球运动发展。“4”为四个支点:国家队建设、赛事体系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会员体系搭建。
     
      三、年度典型案例: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背景: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CBA公司)是CBA联赛的权利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宽娱公司)和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幻电公司)共同经营、管理哔哩哔哩网站(www.bilibili.com)。
     
      哔哩哔哩曾是CBA联赛上海大鲨鱼篮球队的冠名商,宽娱公司和幻电公司也曾与CBA公司签署《CBA联赛比赛视频授权协议》,获得2017-2018和2018-2019赛季上海大鲨鱼篮球队主客场比赛在哔哩哔哩网站上传播的权利。在合作结束后,哔哩哔哩通过网络点播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了2019-2020赛季CBA联赛赛事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哔哩哔哩网站中设置了专门的CBA专区和频道对CBA相关内容进行筛选、推荐,哔哩哔哩网站还通过举办创作活动和设置“充电计划”等多种措施诱导用户上传CBA视频。
     
      CBA公司认为,宽娱公司和幻电公司深度接触过CBA公司享有权利的CBA联赛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熟知CBA联赛赛事转播的交易惯例。但在合作结束后的第一个赛季,即2019-2020赛季,宽娱公司和幻电公司即在哔哩哔哩网站中大规模、系统性对CBA联赛节目视频进行商业性使用。宽娱公司和幻电公司的行为不但构成了侵犯CBA联赛赛事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宽娱公司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质上还取得了该赛季的授权转播地位,获取了自身竞争优势地位,打破了原有的转播授权秩序,构成独立的具有竞争法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金额,CBA公司主张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第三方播放2019-2020赛季CBA联赛赛事节目的视频版权使用费1.7亿元为基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连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金在内,合计人民币406,289,308.19元。
     
      据此,CBA公司将宽娱公司和幻电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宽娱公司和幻电公司共同赔偿CBA公司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06亿元。
     
      裁判过程:CBA公司提起诉讼后,宽娱公司针对案件的管辖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异议,宽娱公司指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且本案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审理更为妥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宽娱公司的管辖异议后,宽娱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金额标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并无不当,遂驳回了宽娱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宽娱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被驳回后,本案一审的管辖法院确定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将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案例评述:CBA公司诉宽娱公司和幻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4.06亿元的索赔额创造了中国体育版权侵权案的历史,结合CBA以及B站的高知名度,本案一经披露便迅速吸引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民辖终71号裁定书,仅对本案的一审管辖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管辖权裁定后案件方才进入实质审理程序。本案审理中,有以下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1. 体育比赛画面的性质认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判例中普遍认定,对体育赛事的视频节目内容和直播画面应该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懂球帝)著作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赛事节目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多格公司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修正后,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本案中关于作品类型和权利类型的认定,值得期待。
     
      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首次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本案中,原告CBA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了三倍的赔偿金,在审理中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值得期待。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故意侵犯著作权”成立且“情节严重”,那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惩罚性赔偿金额;如果支持,那么支持多少倍的惩罚性赔偿,均值得期待。
     
      3. 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本案中,CBA公司主张侵犯著作权赔偿金的同时,又主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金。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权利人同时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莫衷一是,尚未形成通说观点。
     
      有些法院认为,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主张的,因为存在竞合关系,对其权利无法重复主张,原告只能择一行使。例如在原告菲维亚珠宝有限两合公司与被告中山众华堂工艺品有限公司、珠海众华堂珐琅首饰研发中心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指出,“菲维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既侵害了涉案著作权,同时,又因擅自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相近似的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基于同一违法行为,产生两种受不同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责任,发生了法律责任竞合,此时,权利人应择一提出请求。”
     
      相反的,另一些观点认为,《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不同法律关系,两者可以并列共存,原告可主张《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例如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著作权法是对于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和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问题,均具有一定的前沿性,考虑到本案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本案的判决结果势必将对此后的诸多案件产生重大的影响。
     
      四、年度热点问题
     
      (一)郭艾伦离队风波
     
      2022年8月2日,新华社通过微博发布,郭艾伦在8月2日通过经纪团队向中国男篮职业联赛(CBA)新科冠军辽宁队提出了转会申请。针对郭艾伦的离队申请,辽篮俱乐部立即表示已经决定与郭艾伦顶薪续约,拒绝放人。
     
      根据《2022-2023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俱乐部在D类(顶薪)合同到期后拥有该球员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或转让此权力。据此,辽宁男篮拥有以顶薪合同续约郭艾伦的独家签约权,只要辽篮不转让、不放弃独家签约权,那么郭艾伦就无法与其他CBA俱乐部签约。
     
      此种情况下,对郭艾伦而言,离开辽宁男篮最现实的、最可操作的方式便是留洋,与此前的周琦如出一辙。在风波中,麾下签有多名前CBA球员,目前征战菲律宾联赛的湾区翼龙队一度接近郭艾伦。
     
      最终2022年9月18日,郭艾伦通过微博宣布,郭艾伦已于2022年9月18日与辽宁队续约,离队风波暂时告一段落。
     
      郭艾伦离队风波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各方关于上述《管理规定》合理性的讨论却持续发酵。《管理规定》对球员转会及自由身的限制堪称严苛,不但比足球领域博斯曼法案所确立的合同到期即获自由身的制度更严格,甚至比巴特尔时代坐球监就可以恢复自由身的制度更加严格。知名媒体人杨毅就曾公开表示,“一个运动员就算他是你体系培养出来的,他也不能一辈子没有选择的权利。”
     
      面对着国家队核心球员周琦和郭艾伦都因CBA转会制度而不得不离开CBA或者接近离开CBA的困局,CBA联赛的转会制度,在平衡俱乐部利益和球员合法权益之间,还需要新的智慧。
     
      (二)多队隔离期被判负引争议
     
      2022年10月,广东男篮主教练杜锋的姐姐到访广东男篮俱乐部,后其核酸结果阳性,广东男篮全队包括主教练杜锋在内的29人作为密切接触者全部都被集中隔离。因此,广东男篮缺席了本赛季CBA的首场比赛。2022年10月11日,CBA发布公告,表示广东队目前正在依照属地疫情防控规定接受管理,未能按时抵达赛区,缺席2022-2023赛季CBA联赛常规赛第一轮与北控队的比赛,判广东队0-20负于北控。
     
      2022年12月6日,同曦男篮发布通告,表示在球队抵达赛区后进行的核酸检测中,接到疾控部门通知有一名球员核酸检测为阳性,球队遂按照按诸暨赛区所属地的防疫规定,全队在指定隔离酒店接受5+3天的隔离观察。同日,CBA发布公告,同曦队在隔离观察期间缺席的所有比赛,均判0-20负。最终同曦队12月9日完成隔离,同曦队面对吉林的比赛因隔离观察而被判负。
     
      彼时,国内对于新冠的防治,依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密切接触者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按照彼时的防控政策要求,密切接触者的集中隔离属于强制性隔离措施,被隔离的密切接触者自身没有选择的权利。
     
      最终,广东队和同曦队因接受强制性隔离措施而缺席比赛,都没有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延期比赛,而是被认定为“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本场比赛”而直接判负。CBA此举引发了舆论的广泛讨论,知名媒体人苏群直接撰文称“最糟糕的选择就是判0-20”,指出被隔离是主观因素以外的因素,延期补赛在疫情期间是全世界职业联赛的通行办法,直接判负轻易抹杀了球队的努力,对俱乐部也是很大的伤害。同时,比赛无法举办,联赛的赞助商、转播商和观众都将受到损失。
     
      面对临时出现的特殊情况,在严格执行规则与保障各方权益、保持联赛人情味之间如何抉择,恐怕不只是CBA联赛要面临的考验。
     
      五、结语与展望
     
      2023年,随着中国疫情防控的放开,中国的各行各业都将逐步走回正轨。目前,CBA公司已经在2023年1月6日宣布本赛季CBA联赛的第三阶段将恢复主客场制,观众可以回归体育馆内支持阔别多时的主队,这对于联赛和赞助商而言也将是极大的利好。随着我国出入境政策的放宽,篮球领域的国际交流势必也将恢复活跃,各级别各年龄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都有了更多的国际交流的机会。我们相信中国篮球将在走出新冠疫情的阴霾后会有更美好、更光明的未来。
     
     
      第十章:足球(国内)
     
      (刘万勇,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2022年,对于中国足球来说是悲喜交加、悲大于喜的一年,它见证了中国金元足球时代的落幕,也见证了中国男足再次无缘世界杯的失落与中国女足勇夺亚洲杯的蓄势腾飞。尽管更多的是遗憾,但拨开金元足球的云雾后,足球这项运动的纯粹光芒正在显露。自2010年恒大集团入主广州足球俱乐部以来,广州队从两夺亚冠、中超八冠王到黯然降级,经历了大起大落的12年,而这12年恰恰也是中国足球的缩影。回过头来看,我们发现金钱只能带来短暂的快感,但无法为中国足球带来本质的改变。
     
      令人欣喜的是,中国足球正在逐渐回归这项运动的本质。其中升班马武汉三镇击败一众传统豪强勇夺中超冠军、县级球队泾川文汇击败北京国安等无不被球迷津津乐道。而首届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的成功举办,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足球的希望。另一方面,中国足球的风纪整顿正保持高压态势,对“假赌黑”和腐败问题实行零容忍,其中尤以前国家队主教练李铁接受调查及“清远假球”案最为引人关注。尽管中国足球行业目前仍面临诸多困境,但中国足球正迎来健康发展的曙光。
     
      二、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体育法由原来的八章共五十四条增至十二章共一百二十二条,其中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体育法的修订直面了体育领域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体育仲裁一章,将可能对现有的足球行业争端管辖产生颠覆性影响。其中,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如何与全国性的体育仲裁机构有效衔接,以及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能否与国际体育仲裁机构衔接均有待观察。
     
      (二)《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2022年12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在网站上发布了《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这两项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仲裁规则》和《组织规则》是依据《体育法》关于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的规定而产生的。《仲裁规则》共八章七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申请和受理、仲裁庭、审理、决定和裁决、特别程序以及附则。《组织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为总则、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监督管理和附则。
     
      《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制订,是贯彻实施《体育法》,高起点构建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有效衔接各种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其中,《仲裁规则》第十三条“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与足球领域的争端解决有着密切关联。仅从规定来看,这将突破原有的仅在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产生效力的仲裁文件,上升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属于历史性的突破。但具体到实践层面能否按照该规则的字面意思实施,还有待观察。而且,我国的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新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势必面临初期受理案件较少,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探索和深入,相信体育仲裁机构将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愈发坚实的保障。
     
      (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22)
     
      2022年3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发布了2022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相比于2021版本,中国足协进一步加强了对违纪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1.在第八条新增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备案制度:“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在会员协会主办的与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赛事有晋级关系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2.在第十四条新增了“禁止注册新球员”的处罚措施。3.在第七十三条新增了“有赌博行为的,中国足球协会将提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4.将原第五节的标题“使用兴奋剂”与体育法的章节名称做了统一,变更为“反兴奋剂”。从条款的变化即可看出,中国足协又将严管风纪的力度提升到了新的历史高度。
     
      (四)《足球竞赛规则(2022-2023)》
     
      国际足球理事会在2022年的上半年发布了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与《足球竞赛规则(2021-2022)》相比并没有多大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将五个换人名额正式写入足球竞赛规则,这一变化无疑会增加比赛的激烈程度。另外,新版本还对竞赛规则对一些容易引发歧义的措辞进行了完善。
     
      (五)《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2022-2023)》
     
      国际足联在《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2021-2022)》基础上又修订了新一版本的竞赛规则,最为明显的变化莫过于对意外手球导致进球的判罚。因五人制足球场远远小于十一人制足球场,因此在十一人制比赛中罕有发生的情况在五人制足球比赛中却可能成为常态。原有的规则为处于本方罚球区内的防守队员意外手球后,直接将球踢进对方球门,形成了立即进球时,会被判罚手球犯规,又因为是在本方罚球区内,所以会被吹罚点球。该规则饱受争议,而最新版的竞赛规则改变了该判罚,将判罚点球改为判罚间接任意球。
     
      (六)《沙滩足球竞赛规则(2021-2022)》
     
      2005年,国际足球联合会将沙滩足球纳入其管理范围,并制定了更完善的《沙滩足球规则》。同年,举行了第一届沙滩足球世界杯。
     
      在沙滩足球项目中,巴西赫然独立。但在我国因缺乏群众基础和受场地限制,沙滩足球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参与者以业余爱好者为主,职业球员数量稀少。
     
      三、热点事件
     
      (一)原国足主教练李铁接受调查
     
      正当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激战正酣之际,一则原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李铁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的新闻引发了球迷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舆论普遍认为中国足坛正在刮起新一轮的反腐风暴。
     
      尽管李铁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外界尚不得知,但从李铁的任职级别来看此次的调查彰显了国家对足球领域风纪肃反的坚定决心。中国足球无疑存在诸多问题,以致无法长期稳定地取得进步。但“假赌黑”和腐败等影响足球健康发展的风气环境问题是首当其冲需要清理的,对于竞技体育来说没有公平公正的竞技环境就会阻碍优秀足球人才的选拔,阻碍竞技水平的提升。
     
      (二)清远假球案
     
      2022年8月7日,一场广东省第十六届运动会足球项目男子乙A组的决赛引发了各界的关注和质疑。在该场比赛中,清远队在3:1领先广州队的情况下连丢4球,最终以3:5的比分落败。8月8日中国足协即赴广州进行调查。12月25日中国足协发布处罚决定,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操控比赛、以确保广州市足球代表队获得冠军的违纪行为。最终包括开除广东省体育局局长在内,总计多达16人被处理处分,都是相对严重的处罚。
     
      近年来中国足协对于足球风纪的监管和处罚不可谓不严格,但就在如此背景之下,在省级运动会这样的大赛之中,公然踢起假球,显然假球的魔掌已经伸向了中国的青少年。这样的现实让每一个球迷倍感沉重和无奈,多年来最基本的公平公正的竞技氛围仍未形成,中国足球的发展之路仍道阻且长。
     
      (三)升班马武汉三镇首夺中超冠军
     
      12月31日,武汉三镇以中超“升班马”身份摘得桂冠。这也是武汉三镇继2020年中乙联赛冠军、2021年中甲联赛冠军后,连续第三年拿下所属联赛的冠军奖杯。而不了解中超的球迷不禁会问武汉三镇缘何异军突起,能够击败一众传统豪强夺冠呢?
     
      但事实证明任何的成功都不是偶然,武汉三镇的成功也印证了足球发展的规律。在各俱乐部欠薪的背景下,武汉三镇能够稳定投入并及时向球员及教练发放薪水及奖金,在如今的环境下实属难能可贵,也正因此为武汉三镇吸引众多国内外好手的加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加之近十年来,武汉三镇扎根本土,建成了10级青训梯队体系并输送海外进行培养,如今武汉三镇已向各级国字号球队、集训队输送了超过50名球员。武汉三镇夺冠为中国足球树立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事实证明球队稳定而健康的运营状况是球队赖以生存的基础,而扎根青训才能持续发展并不断取得长足的进步。尽管中国足球正处于金元时代褪去后的阵痛期,但这种阵痛是必要的,希望这种痛可以让我们牢牢记住,足球的发展没有捷径可寻。
     
      四、热点问题:体育法或将成为职业球员的护身符
     
      近些年来,国内从事职业足球行业的运动员经常遭受欠薪等问题的困扰,但当运动员以劳动争议为名向地方劳动仲裁庭或地方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常因“职业体育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等理由遭到拒绝,使得这些职业球员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球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尽管中国足协等相关部门为解决欠薪问题作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取得的效果却不甚理想。究其根本,还是在于中国足协只能在足协的框架下采取相应措施,无法对接司法资源获取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3年1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体育法》将正式实施。其中第九章“体育仲裁”格外引人注目,与此前有名无实的体育仲裁不同,本次体育法修订后,国家体育总局也相继发布了《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这意味着中国有了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与体育单项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裁决文件不同的是,体育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全社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如果体育仲裁机构能够正常运行,未来职业运动员将不用再担心讨薪无门。有了法律的依托和体育仲裁制度的保障,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家庭敢于让自己的孩子走上职业足球的道路。
     
      但体育仲裁机构毕竟刚刚诞生,在初始运行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案件受理数量不足、案件受理范围不清以及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问题均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成长与完善。无论如何,单从对职业运动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而言,体育仲裁制度也将为职业足球的发展提供愈发坚实有力的保障。
     
      五、结语与展望
     
      2022年,随着疫情影响的不断加深,中国足球也同大多数其他行业一样,在阴郁的气氛中艰难前行。球员欠薪、俱乐部解散、十二强赛未能出线、假球、腐败、放弃亚洲杯主办权等话题无不彰显着目前中国足球的困境。但常言道,物极必反、否极泰来,尽管困难重重,但黑暗之中我们终于看到了黎明的曙光。
     
      伴随着疫情的降级管理,2023年全社会有望逐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状态,而足球作为一项群众性运动势必会因疫情的放开而逐步恢复原有的活力,相应的职业俱乐部的经营状况也将逐步改善。2023年是否会迎来触底反弹还未可知,但从中国女足勇夺亚洲杯的蓄势腾飞、首届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的成功举办、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的规划、武汉三镇夺得中超冠军、中性名政策以及限薪令的贯彻落实等迹象来看,中国足球正在着眼未来,在稳定健康的道路上前进。
     
     
      第十一章:足球(国际)
     
      (董双全,华城律师事务所;袁璐,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一、年度回顾与概述
     
      国际足联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无疑是本年度全球最受关注的体育盛会。裁判在决赛中的判罚虽受到众多法国球迷的指责,但这并未影响阿根廷队笑到最后如愿捧杯。国际足联则充分利用世界杯这个平台,举办了系列推广活动,利用足球的力量为世界带来广泛的、积极的影响。
     
      后疫情时代,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仍然存在。俱乐部因比赛暂停及相关商业收入锐减在足球转会市场上愈发谨慎。年初爆发的俄乌冲突至今没有结束的迹象,对转会市场造成了一定影响,国际足联对《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进行修订,以附件7的形式应对上述局势。《身份与转会规定》在今年持续进行更新(2022年7月版和10月版)。随后,国际足联陆续发布有关租借新规、未成年人国际转会及《国际足联结结算所条例》等的解释性说明。值得指出的是,国际足联今年启动了新的网络平台用于处理法律纠纷。同时在法国银行监管机构发放许可证后,国际足联结算所于2022年11月16日启用。
     
      最后,大量俱乐部在后疫情时代面临财政困难的挑战,国际足联足球运动员基金在年初批准了140份球员经济偿付申请,体育承继和破产是2022年足球界的热点话题。岁末年初,经过千呼万唤,国际足联最终批准通过了新的《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规则》,足球经纪人制度改革的话题也将冲上热搜。
     
      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一)《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修订(No. 1787通知,2022年3月9日)
     
      为应对俄乌冲突,国际足联理事会主席团与欧足联协调并与各利益相关方协商后,决定暂时修改《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RSTP),发布《处理乌克兰战争引起的特殊情况的暂行规则》,以便在一些问题上提供确定和清晰的法律依据。
     
      这些准则以RSTP临时附件(附件7)的形式列出,附件标题为“处理乌克兰战争引发的特殊情况的暂行规则”。为了方便外籍球员和教练员离开俄罗斯,如果俄罗斯足协(FUR)下属的俱乐部在2022年3月10日或之前未与其各自的外籍球员和教练员达成协议,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外籍球员和教练员有权单方面中止与FUR下属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直至俄罗斯赛季结束(2022年6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中止合同将意味着至2022年6月30日中止期间,球员和教练员被视为未签订工作合同,因此可以自由选择与其他俱乐部签约,而不必承担不利后果。
     
      (二)《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修订(No. 1796通知,2022年5月3日)关于国际球员租借的新规定
     
      《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RSTP)的修订和补充涉及“俱乐部培训球员”一词的定义,以及《RSTP》第1条第3款a)和b)、第10条和附件6、第2条的第4和第5款,已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三)国际足联于2022年6月22日更新《足球法庭程序规则》(2022年6月版)
     
      国际足球联合会于2022年11月8日发布《足球法庭程序规则》(2022年10月版)
     
      (四)国际足联更新《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2022年7月版)
     
      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于2022年6月21日更新《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2022年7月版),相比2022年3月版主要作出了五处实质性修订。主要为:1.定义部分新增;2.第一章“介绍性条款”第一节“范围”第三条新增;3.第三章“球员注册”第五节“注册”第四条删除;4.第三章“球员注册”第十节“球员租借”新增;5.第三章“球员注册”第十节“球员租借”修改。
     
      2022年11月8日国际足联发布《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2022年10月版)
     
      (五)《国际足联结算所条例》获得批准,于2022年11月16日生效
     
      国际足联理事会在新西兰的奥克兰/塔马基·马考劳举行的会议上批准了《国际足联结算所条例》,这是保障全球转会体系透明度和问责制度的重要一步。这些规定是国际足联对转会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的结果,遵循了国际足联足球利益相关者委员会于2017年发起的广泛协商程序。该条例已于2022年11月16日生效。
     
      (六)关于《国际足联结算所条例》的解释性说明2022年11月
     
      为推动结算所运行,国际足联对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修改或增加了相关内容,制定了《国际足联结算所条例》。该文件包括六部分,该说明旨在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以及包括国际足联结算客户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就以上规则提供详细、准确的指导。
     
      (七)《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有关未成年人国际转会新规的解释性说明(2022年11月8日)
     
      足球利益相关者委员会(FSC)于2021年5月14日批准了与第三套改革方案有关的一般原则,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的国际转会议题。FSC批准的有关未成年人国际转会的一般原则是:
     
      人道主义例外:研究《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第19条中的人道主义例外情况,以及是否可以更灵活地适用该条例或使之能够更好地应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私立足校:探讨对在有组织的足球活动范围之外运作的私立足校进行审查和现代化管理的可能性(目前由《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第19条之二涵盖)。试训:探讨试训的监管框架,以提供法律确定性,保护未成年人(和所有足球运动员)免受剥削。保障措施:探讨为在国际转会中的未成年人制定最低保护标准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文件旨在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及其利益相关者针对近期《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修正及补充提供额外的适当指引,这些修正和补充涉及到了上述四个原则。
     
      (八)《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新租借条款的解释性说明(2022年11月16日)
     
      国际足联近期颁布了2022年10月新版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随后,国际足联于2022年11月发布了《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有关新租借条款的解释性说明。该文件旨在为国际足联各会员协会及其利益相关者们就《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近期国际球员租借的修正和补充,提供单独的正确指引。该文件解释了新租借条款中关于如何定义“俱乐部培训的球员”、新租借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及新租借条款适用时可能出现的13类问题,并列举了三个实际案例说明用以解答。下文将详细阐述。
     
      (九)《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修订(No. 1816通知,2022年11月8日)-涉及未成年人国际转会、足球和五人制球员国际转会程序,以及五人制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
     
      国际足联理事会在2022年10月22日的会议上批准了对《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RSTP)的几项修正案。主要包括:(a)第三项一揽子改革--未成年人的国际转会;(b)足球和五人制足球球员的国际转会程序,以及五人制足球球员的身份和转会规定。
     
      (十)国际足联结算所于2022年11月16日运行(No.1817通知,2022年11月8日)
     
      2022年10月22日,国际足联理事会批准了《国际足联结算所条例》,以及《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RSTP”)和《足球法庭程序规则》(“程序规则”)的几项修正案,均与国际足结算所的启用有关。
     
      (十一)《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规则》通过
     
      2022年12月16日,国际足联理事会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批准通过《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规则》,向建立更公平、更透明的足球转会系统迈出了重要一步。该规则寻求为足球经纪人及其客户引入基本服务标准,包括强制持证制度、禁止多重代理以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引入佣金上限。目的是加强合同的稳定性,保护转会制度的完整性,提高财政透明度。
     
      (十二)国际足联发布1822号通知修订《国际足联治理条例》
     
      2022年12月16日,国际足联理事会会议批准通过修订的《国际足联治理条例》。
     
      三、热点事件
     
      (一)国际足联新的法律纠纷处理网络平台上线
     
      后疫情时代,国际足联不断总结纠纷处理模式。为持续推进监管框架的现代化,国际足联今年推出了线上平台--足联法律门户网站(FIFA Legal Portal),自2022年5月1日启用。俱乐部、球员、会员协会、经纪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诉讼参加人等足球运动的利益相关者均可直接通过该平台向国际足联决策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纠纷处理。
     
      国际足联法律门户网站将逐步取代目前的电子邮件通信方式。过渡期后,争议解决程序将只能通过该平台启动,与国际足联足球法庭和国际足联司法机构受理案件有关的沟通函件也将全部通过该门户网站收发。相关程序仍将根据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继续推进,但各类文件的通知和送达将直接通过法律门户处理,以确保国际足联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便利性、安全性和透明度,方便利益相关方了解该争议解决程序,提供程序的可追溯性。新平台还将为用户开辟违规行为报告渠道。对于那些违反国际足联规定的行为,用户可以选择通过现有的举报平台或新平台提供的渠道向国际足联举报。为了利益相关方更好地了解法律门户的使用方法,国际足联官网(FIFA.com)刊载了详尽的用户手册,供利益相关方下载使用。为了协助利益相关者纠纷处理和管理案件,国际足联表示将持续推进裁判过程的简便化和现代化,确保争议解决程序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最后,国际足联鼓励利益相关者在新平台上线(2022年5月1日)后,在法律门户legalportal.fifa.com上注册。
     
      (二)国际足球运动员租借新规实施
     
      根据国际足联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去年通过的决议,在《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修订(No. 1796通知,2022年5月3日)后,国际足球运动员租借新规于2022年7月1日生效并实施。在2017年开始的国际足联更大范围的转会机制改革背景下,新球员租借监管架构的引入是其另一重要举措。原定于2020年7月开始实施的新规,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被迫推迟至今年。其核心目标为发展年轻球员,促进竞争平衡以及防止囤积球员。
     
      为保证上述目标之达成,新的监管架构将包括:要求通过书面协议对租借条款进行界定,尤其是关于租借期限和财务条款;最短租借期限为两个注册期之间的期间,而最长租借期限为一年;禁止将已被租借到第三方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再次租借;限制同一俱乐部之间单赛季租借球员次数:在赛季中的任何时候,一家俱乐部最多只能租出三名职业球员给另一家俱乐部,最多也只能从另一家俱乐部租借三名职业球员。限制俱乐部单赛季租借球员的次数。为保证此工作平稳推进,将设置过渡期,具体如下: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一家俱乐部最多可租出8名职业球员,在一个赛季内最多可租借8名职业球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最多可租借7名职业球员。最后,从2024年7月1日起,最多可租借6名职业球员(21岁及以下的球员和俱乐部自己培训的球员将不受此限)。最后,国际足联各会员协会应在3年时间里,在国家层面实施符合国际原则的租借制度。
     
      2022年11月国际足联发布了《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有关租借新规的解释性说明。笔者选择部分重点内容供读者参考。
     
      关于俱乐部青训球员的定义。
     
      不论球员本人作为足球运动员的身份(职业或业余,如RSTP第2条规定),国籍和年龄,均可被视为俱乐部的青训球员。该定义的重要及核心要素是,在球员15岁(或15周岁生日前开始的赛季)至21岁(或21周岁生日前开始的赛季)之间,在当前俱乐部注册了三个赛季整或36个月整,这个时间段可以连续或不连续。
     
      关于租借新规是否只适用于国际租借?
     
      依照RSTP第1条第3款a)项,新的租借条款属于RSTP的相关规定,在国家层面具有约束力,应不加修改地纳入会员协会的规定中。然而,根据RSTP第1条第3款b)项的规定,从2022年7月1日起,各会员协会将有三年的时间来实施国内租借系统,以确保能够遵循保证竞争完整性、发展年轻球员及防止囤积球员的原则。尽管如此,正如RSTP中明确指出的那样,在国家层面商定的租借规则可以对(国内)租借数量设定不同于RSTP第10条所载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上述原则。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层面的规则需要与国内利益相关者达成一致。
     
      关于球员租借期延长的次数?
     
      规定中没有限制球员的租借次数。因此,一旦租借期结束,租借可以延长。然而,根据RSTP第10条第1款e)项的规定,延期必须得到球员的书面同意才能被视为有效。此外,每次延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租借期限。
     
      球员回归当前俱乐部是否可以注册?
     
      下表说明了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初步证据和国内注册规定为准):
      顶级俱乐部充分利用租借市场培养年轻球员(同时也增加了球员的市场价值),这种球员交易模式将受到新规限制的严重影响。然而,由于上述限制的强制实施,预计在出售球员(特别是年轻球员,他们可能已经租借出去)时,俱乐部将通过增加使用匹配权和回购权进行应对,以确保在球员未来的任何转会中拥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球员才不会成为“漏网之鱼”。
     
      (三)国际足联结算所(FCH)启用
     
      正如国际足联主席詹尼·因凡蒂诺在第71届国际足联代表大会上所强调的,世界足球仍然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对培训俱乐部的奖励严重不足。据估计,每年应向培训俱乐部发放近4亿美元,而目前这些俱乐部只收到约7000万-8000万美元。为确保将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支付给应得的俱乐部,国际足联结算所(FCH)应运而生。其建成并投入使用是近年来最具创新性的监管项目之一。FCH是国际足联努力对足球转会系统进行根本性改革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22年9月23日法国银行监管机构向国际足联结算所发放许可证。建立结算所的想法最初来自国际足联足球利益相关者委员会,随后得到了国际足联理事会的认可。FCH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在法国设立,以确认巴黎作为金融中心的重要性以及国际足联和法国当局之间的全球伙伴关系。国际足联结算所将作为一个支付机构,促进财务透明,并在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方面为足球带来巨大的利益。
     
      在新西兰的奥克兰/塔马基·马考劳举行的会议上,国际足联理事会批准了《国际足联结算所条例》,该条例已于2022年11月16日生效。这意味着,自2022年11月16日起,所有由转会或首次职业注册引发的培训奖励将由国际足联系统自动计算,然后由国际足联结算所处理。
     
      该文件旨在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以及包括国际足联结算客户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就上述内容提供详细、准确的指导。该文件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性条款(第1条-第3条):目的、范围以及关于国际足联结算所的描述。第二部分:培训汇报的识别和计算(第4条-第11条):球员注册与转会;培训回报的启动(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国际转会、带有国际因素的国内转会);球员电子护照及审核程序;国际足联的决定。第三部分:国际足联结算所付款程序(第12条-第14条):分配说明;新俱乐部付款;国际足联结算所向培训俱乐部付款。第四部分:合规性评估(第15条-第16条):合规性评估;合规性评估失败的后果。第五部分:处罚和争议解决。第六部分:最后规定(第19-第26条):及时适用性;临时规定;引用;未规定的事项;官方语言;不一致;运营管理;强制执行。
     
      国际足联结算所已正式启用,其是否能够实现国际足联改革的初衷及其对国际足球转会市场的影响仍有待观察。
     
      四、结语及展望
     
      卡塔尔世界杯后的球员转会市场是否会迎来一场盛大的狂欢?希望如国际足联国际转会快照数据所显示,俱乐部或将有更大的信心投资球员,转会市场会持续复苏。国际足联将继续根据其2020-2023愿景,对监管框架和争端解决系统进行现代化改造。国际足联结算所启用及国际球员租借等新规的实施效果如何仍需实践检验。作为近年来最受期待和最具争议的体育规则,《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规则》将当之无愧会成为2023年的热点话题。无论如何,足球会让世界团结起来--足球是快乐、激情、希望、爱与和平。
     
     
      第十二章:亚运延期法律专题
     
      (张海平,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背景:2022年5月6日,亚奥理事会执委会会议宣布:原定于2022年9月10日至25日举行的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延期举办,赛事名称和标识保持不变。新的举办日期将由亚奥理事会、中国奥委会、杭州亚组委协商一致后对外公布。
     
      为做好延期可能引发的风险应对,杭州亚组委提前进行了充分研判分析,对2200多份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其中尚在履行期间且受到延期影响的合同有近900份)。亚组委从延期续签、协商终止、违约追偿几个角度分别制定了处置应对方案,在宣布延期后按计划有条不紊开展法律应对。到2022年12月31日,亚组委已签订了750余份补充协议,基本完成了协议补签工作,充分保障了亚运筹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评述:亚运会筹办工作涉及工作范围非常广、杂,合同名目繁多,但可以按权利主体粗略分为两大类合同:一是亚奥理事会参与签订的合同(包括主办城市合同、赞助协议等),二是亚组委与企业、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如赞助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票务协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专家聘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等)。
     
      根据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若亚运会延期举办,亚奥理事会无需承担责任,增加的费用由主办城市自行承担。杭州亚组委也在各类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因亚奥理事会要求/疫情导致杭州亚运会延期的,不属于组委会违约情形,组委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主办城市合同在内的很多合同,履行期限大都到2022年12月31日。亚组委请亚奥理事会明确同步延续了亚组委享有的市场开发权益(包括赞助招商权、特许经营权、票务权、电视转播权等),在签订补充协议时重点关注了与延期直接关联的合同期限、履约时间等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履约条件等合同内容;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协商解除并按程序报经决策批准。
     
      亚运延期确实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但积极有效的法律应对化解了可能的风险,至今尚未产生纠纷。

    【作者简介】
    中国体育法学网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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