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草案,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达成的谅解协议,协议一经通过,债务人应按和解协议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整顿,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如果企业没有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和解协议,依法恢复执行破产程序;如果和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之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认为应当修改而未获通过的,债务人应当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和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予以修改,修改后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应当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参加,因为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制定的清偿债务的具体时间、方法及数额,它涉及要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因此,破产企业在企业整顿过程中,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并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汇报执行企业整顿情况,使债权人全面掌握企业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请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请求。
附: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 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二、 清偿债务的办法;
三、 清偿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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