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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2020-10-2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4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谢兰军,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破终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受理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指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10月16日,管理人以丝艺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丝艺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丝艺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JEAN PIERRE FETTMANN,注册资本15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丝艺公司的相关人员均下落不明。经管理人调查,丝艺公司名下仅有存款281.17元港币以及车辆4辆,上述车辆全部下落不明,其中1辆被注销、1辆被盗抢;上述财产缺乏变现价值,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放弃对上述财产的处置。管理人接管到丝艺公司会计凭证共计861本,预计将产生一定审计费用,但丝艺公司无财产支付审计费用,也无人愿意垫付。本院共裁定确认3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为137854.62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丝艺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丝艺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丝艺公司自行申请破产清算,但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丝艺时装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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