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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贺兰县人民法院根据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裁定受理宁夏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指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华峰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现定于2021年7月2日下午15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银川市贺兰县富兴北街政法巷政务服务中心西侧)七号法庭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分配方案》。因疫情防控原因,参会的债权人需在法院安检处出示“健康防疫码”,微信扫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确认近期行程轨迹,并测量体温后方能安排是否进入会场。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携带账户确认书,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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