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破产程序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若债务人、债权人在上述规定的“十五日”之后才提出异议,能否向人民发院提起诉讼呢?
案例一
裁判要旨
债权人就确认债权存在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债权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裁判。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其有异议的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债权的诉讼,即应当视为对确认债权的认可,再行提起诉讼应予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案,案号:(2022)新民申401号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就确认债权存在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债权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裁判。本案中,山西金晖公司债权已经2018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于2018年12月14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平安银行太原分行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结束之后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山西金晖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债权的诉讼,即应当视为对确认债权的认可。
案例二
裁判要旨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超过该起诉期限丧失对涉案破产债权确认异议的起诉权,不符合受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的起诉条件。
案例索引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案号:(2020)黔民终1227号
裁判观点
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异议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至少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未经异议程序不能直接诉讼;二是对异议结论不服或对异议未予处理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起诉。虽然前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异议的具体时间,但是本案所涉《债权人会议核查及表决规则》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交或在会后三日内向管理人递交书面意见。债权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债权认定的认可,其无权再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若指定的债权异议期间,各债权人都不遵守,随时可以提出异议,则破产程序将无法进行。
案例三
裁判要旨
《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系异议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法定期间,逾期起诉的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
姚开坡、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案号:(2021)豫民申7218号
裁判观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关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的规定,姚开坡应当在2020年7月1日前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而姚开坡提起本案诉讼时间是2020年10月27日,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间,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总结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债权的诉讼,即应当视为对确认债权的认可。异议人超出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起诉,是一种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律明确规定“十五日”期间,是为了为防止破产程序的拖延,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如在此期间异议人不及时起诉,就会使他人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拖延破产程序,损害他人权益。而且,若各债权人都不遵守指定的债权异议期间,随时可以提出异议,那么破产程序将无法进行。在破产实践中,各方除了追求公平的价值之外,还应当高度关注效率价值以及债权人怠于保护自身利益等议题,否则破产程序无法实现真正公平正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期限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是诉讼时效,有观点认为是除斥期间,最高院也有判例支持其为附不利后果承担的引导性规定。尽管对于“十五日”期间的性质存在争议,但各地法院对于超过十五日起诉的请求一般都予以驳回的做法是一致的。因此,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参加债权核查程序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针对实践中管理人不能及时对异议给予答复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及时跟进和沟通,督促管理人尽快给出书面答复。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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