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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整顿

破产和整顿

时间:2015-10-12

  案情简介

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9年3月20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5月24日,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顿。

7月2日,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4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期间,债权人A公司发现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A公司就向人民法院申请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法院裁定后于1999年10月30日宣告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1999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

但是1999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1999年11月,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放弃对江阴医院的40万元债权,条件是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江阴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40万元财产。

  问:

1、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2、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未满,如果出现法定情况,可以宣告破产。

2、江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放弃的4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参考理论分析

1、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企业可以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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