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请公司解散法律操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及事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资格、被告身份、第三人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本类纠纷的适格原告,公司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这里的百分之十指的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法律实务中,股东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是该股东的身份为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提起本类诉讼呢?
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此类股东不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主体是股东名义,而决定公司是否解散的就公司管理体制而言仍然是股东而非公司这个法律拟定主体本身,因此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不妨碍其行使股东解散之诉。只是需要指出的是,在此类诉讼中,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再以公司名义做任何有利于股东的陈述或举证。公司解散诉讼的被告为公司自身。公司的其他股东为诉讼第三人。
解散认定
认定公司是否构成解散的合法事由,核心在于公司是否造成的经营管理困难。进一步归纳即为是否造成了公司管理上的困难。在公司解散诉讼中,比较有利于实现解散公司的证据和诉辩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作出有效的决议文件;2、股东之间是否经常发生诉讼且诉讼双方无法达成和解;3、公司重大业务或日常业务因股东之间的矛盾而无法正常展开;4、对本次诉讼不同意和解5、股东之间存在深刻的利益冲突,且该冲突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6、其他情况。
而对于作为第三人的股东而言,如果不希望解散公司,也应当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阐述及举证。同时,第三人还应当注意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答辩和举证:1、拿出解决当前股东之间矛盾或公司经营困难的可行性方案;2、解散公司将会给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3、解散公司造成的不良社会效果。
段文全律师简介:大学本科毕业,具有法律和汉语言文学双专业。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5114200910495932,被评为眉山市优秀律师,执业于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任民商部主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际办案经验,以高度的责任心办理每一个案件,善于承办各类民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案件代理成功率高。担任律师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验,业务功底深厚,是顾问企业的好参谋。工作严谨,思维慎密,文学素养高,表达能力强,是一名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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