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9号可以知道,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即如果公司被吊销了没有清算,那么作为股东的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详细见下文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9号: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2、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1)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