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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债权人可以提起重整申请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提起重整申请,但未规定提起重整申请的债权人进行任何限制。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申重整请?是否任何一个债权人无论其拥有多少债权都可以提起重整申请?这些都是事件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权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也可以防止滥用重整权利。笔者在此介绍美国、日本等国的相关规定。

    1. 可以提起重整申请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的规定,提起强制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必须拥有一项债权,并且该债权必须是“非或然性且未被提出善意争执的债权”。

    (1) 何谓“或然性”?

    法典未对“或然性”下定义,这里所谓的“或然性”债权,不同于非金钱债权和未到期债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最典型的案件是In  re  All  Media  Properties一案,该案中法院认为对票据保证人的债权以及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侵权债权均属于“或然性”债权,而商品买卖引发的债权却不属于或然性债权。对于保证人来说,在债务人没有拒付或者实际违约之前,其所承担的债务一直是“户或然性”的,而侵权之外的债权,是否经过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由或然性转化为现实性债权的必要条件。

    (2) 破产法院如何认定债务人对其债权的争执是“善意的”?

    破产法院必须考虑债务人提出争执的法律依据。很多案件都是在使用源自In  re  Lough一案的标准,即要追问“导致债务人责任的重要事实是否存在真正的瑕疵或者在无争议事实的法律使用方面是否提出了强有力的争辩”。

    2. 担保债权人、未到期、附条件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对于债权人的具体情况,国内学界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不论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债权人,有担保还是无担保的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有学者认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申请,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能提出。我国新《破产法》未对提起重整申请的债权人进行特殊限定,因此,无论是担保债权人,还是附条件、附期限或者未到期的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提起申请。

    依据《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担保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但是不能单独提起重整申请,因为,必须有3名无担保债权人以上才能提起申请。该法未对附条件、附期限、未到期债权人的申请权进行限制。

    在我国台湾地区,基本观点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债权人,有担保还是无担保的债权人都可以提起破产申请。也有学者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6条规定,重整债权分优先重整债权,有担保重整债权与无担保重整债权,各该债权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权力,而破产法中破产债权节除 有关别除权及优先权之规定外,于重整债权准用之。准此:第一,附条件之债权,准用破产法第102 条之规定,得以其全额为重整债权,惟是否得为申请重整之债权人,应分别情形而定,如是附解除条件债权在解除条件成就前,其债权是有效存在,自得行使,当然得申请重整,如为附停止和要件之债权,在条件成就前,其债权专于将来不确定之事实,目前尚不得行使,自不得为申请人。第二,清偿期未到之债权,准用破产法第100条规定,于重整裁定时视为已到期,故在准许重整裁定前,不能视为已到期,自尚不得行使而不能申请重整。第三,有担保物权之债权人,依公司法规定既仍应依重整程序行使权力,自亦得申请重整。

    3. 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重整

    我国新《破产法》未明确排除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权。但是,由于职工和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是否重整都要以其财产优先偿付职工和税收,职工和国家的权益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一旦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虽然有挽救的希望,但是如果重整计划不能顺利通过,或者无法实施,难逃清算厄运,职工就会面临失业,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职工都不会主动申请公司重整。税务机关代表政府,出于地方保护或者考虑公司破产的社会影响,一般也不会提起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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