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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0-09-1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439号

  申请人:王展鹏,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菊塘路十一巷35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湖联合华鹏汽车市场综合楼B栋。

  法定代表人:姚斌,执行董事。

  申请人王展鹏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宝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其对破产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宝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27日,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确认宝乐公司应向王展鹏支付34000元。王展鹏未就上述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因宝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另一员工庞亚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宝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宝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资产负债表载明,截止2020年7月31日,其资产为8489212.15元,负债为22516662.17元。听证中,宝乐公司陈述,其已停止营业,资产现仅剩银行存款113627元,由于银行存款被司法冻结,其无法清偿申请人王展鹏的债务。宝乐公司提交的社保缴纳明细表载明,该公司2020年8月购买社保的人数为2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展鹏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被申请人宝乐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宝乐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认定,宝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王展鹏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展鹏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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