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1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福盛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郑诗婕,深圳福盛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2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福盛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盛高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8月14日,福盛高科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宣告福盛高科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管理人通过发函、走访、刊登公告等方式告知福盛高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资料配合清算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福盛高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向管理人提交了财务账册、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车辆等重要资料,管理人遂申请本院摇珠选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福盛高科公司进行审计,审计清查后显示福盛高科公司净资产总额为-26356651.15元。另经管理人调查,福盛高科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004349.89元,对外债权共计13287882.45元,车牌号码为粤B2WW42的江铃全顺牌车辆一辆(评估价为44917元),工商登记显示被质押动产284项(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5000万元),软件著作权15项,存货(呆废料)一批,持有深圳福盛恩科投资有限公司99%的股权,此外,福盛高科公司无其他财产。本院裁定确认福盛高科公司债权总额为57882349.07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福盛高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申请人提请本院宣告福盛高科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福盛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艺园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