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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皇庭世家珠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19-09-2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259号

    申请人:深圳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路民生银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邓志威。

    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庭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水贝工业区20栋爱得康大厦C区3F-A。
    法定代表人:蔡文侨,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中心)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庭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世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9月6日进行了听证调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庞芳、余鑫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皇庭世家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参加听证,且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皇庭世家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3日,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股东为李植芝(持股51%)、蔡文侨(持股49%)。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及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以及珠宝首饰、金银、金属工艺品的加工生产与销售。

    2015年12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植芝偿还小微企业发展中心839370.97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皇庭世家公司对李植芝不能清偿部分承担25%的清偿责任。因皇庭世家公司等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小微企业发展中心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25日,该院以皇庭世家公司等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小微企业发展中心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被申请人皇庭世家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且经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被申请人皇庭世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小微企业发展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庭世家珠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曲云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铧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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