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被执行人;案件执行
【全文】
一、通过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调研,发现以下执行难点:
(一)、查找财产难。实践中,被执行公司往往采取多种方式逃避执行,具体表现如下:
1、“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被执行公司未清算、注销,由另一家公司继续经营。两家公司在组织机构、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存在交叉混同情形。
2、“空城计”。被执行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但已人去楼空。通过线上及线下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障眼法”。随着民事纠纷案件增多,很多债务人在诉讼阶段,甚至在债务产生之前就将名下的所有财产通过多种途径转移;另有些被执行单位将资产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实际由自己使用,表面看有资产,实际无法执行。
(二)、执转破难。部分公司债务缠身,执行案件源源不断涌现,严重占用司法资源。对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唯有推动执转破,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司法效率。目前,推进执行破存在以下难点:
1、启动难。当前主要采取的是以申请主义为原则,以职权主义为例外,在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怠于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另破产程序成本较高,启动破产程序需要申请主体垫付前期的成本费用,这也成为制约执转破的因素。
2、协调难。推动执转破过程中,涉及到同一法院部门之间、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有一环节不通,整个进程都会受阻。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于民事主体而言:
1、在签订合同时要加强对合同相对方履行能力、诚信水平的调查,在对相对方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再做决定。
2、在合同履行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及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财产保全、起诉、申请执行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减少损失。
(二)、于执行机构而言:
1、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注册信息等多方面调查公司,深挖财产线索,对发现的财产及时处置;对于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规定的人员,依法追加。
2、对于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诉前转移财产等情形的,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
3、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破产法相关规定,引导其提出破产申请;认真梳理审查执转破案件,完善移送程序,畅通执破衔接,加强府院联动,形成执转破工作合力。
4、加大拒执罪办理力度,对于执行中,公司有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审查,追究公司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以达到威慑的作用。
【作者简介】
葛伟,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葛伟,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