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453号
申请人:深圳至诚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李惠英,深圳至诚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7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至诚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至诚公司管理人。2021年1月5日,管理人以至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至诚公司破产;同时,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财务账册等 资料进行清算,且经管理人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至诚公司破产,并终结至诚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至诚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走访、邮寄、刊登公告等方式告知至诚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等人员向管理人移交至诚公司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清算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未能接管到上述资料,故无法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至诚公司名下有任何财产,此外,至诚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放弃在破产程序中追缴出资。截至申请之日,无债权人向管理人反馈起诉信息,亦无债权人自行起诉追究至诚公司相关主体清算责任。本院裁定确认至诚公司债权总额为236773.93元,经公示的职工债权为101178.25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至诚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至诚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印章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至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至诚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至诚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至诚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至诚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白 田 甜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迪 文(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