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274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天朗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鲁畅,深圳市天朗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受理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天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天朗公司管理人。2020年8月11日,申请人以天朗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天朗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本案共有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6136537.5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5002737.58元,其中,社保债权1家,债权金额为2737.58元,其余为普通债权。本案另有职工债权2362.44元。
天朗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未接管到天朗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故无法对天朗公司进行审计。据管理人调查,天朗公司有银行存款1.41元,另持有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的部分股权,此外管理人未发现天朗公司有其他财产。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天朗公司无帐册、文件可供审计,依据现有财产状况及债务情况,可以认定天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宣告天朗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天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奇峰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