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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战成:破产财产处置中的税费承担问题

作者: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 时间:2022-03-03 阅读次数:604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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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20日,第二届MAX价值云峰会在云端开播。本届云峰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旨在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升级。

本届云峰会由徐阳光教授担任总策划和总导演,视频访谈涵盖全国30多个城市170多位行业代表的精彩分享,视频播放总时长约13个小时,分三天播放,按照三大篇章行进:现实篇主题为“‘办理破产’数字化创新与价值最大化探讨”;探索篇主题为“个人破产探索+(预)重整实践+房企破产案例分享”;未来篇主题为“破产审判数字化与营商环境法治化之路”。

本届云峰会通过新浪微博、百度直播、网易新闻等多平台直播,全网2000万+的观看人次,突破时空限制,给法学界带来了一场精神盛宴。为了更好地传播本次云峰会的研讨成果,主办方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陆续推出每位嘉宾的视频演讲和文字内容。

今天为您推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徐战成的发言视频和文字实录。特此说明并致谢!

破产财产处置中的税费承担问题

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 徐战成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叫徐战成,是中国税务系统的一名公职律师,非常高兴参加MAX价值云峰会并与各位进行分享。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拍的规定强调,拍卖税费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各自承担,但是这个规定是关于司法网拍的,而管理人处置财产不属于司法行为,只是管理人处置财产的行为。

另外,在操作性上,它会带来非常多的问题,会导致后续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税务机关都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早在2017年,浙江省以多个省级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已经明确了这一点。2020年2月,浙江省高院执行局又发布了新文件,再次强调了拍卖过程中双方要各自承担各自的税费。

对此,有些人可能不理解,认为如果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税费的话,那么税费怎么出?因为不少地方都有规定在拍卖款中把这一部分税款预留下来,有些人认为这个是不是违反税法规定了?我认为,这个问题在程序上来说也是合理的,比如,预留下来的税费并非算出后直接打给税务机关,而是在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我们将管理人视为在执行破产企业有关涉税问题的角色,他把税款预留下来以后,管理人以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而出卖人就是纳税义务人。

破产处置中买受人涉及的最主要的税种有两类,一是印花税,二是不动产税。不动产买卖涉及到产权过户,要求买受人在办理产权之间要缴纳契税,一般来讲买受人就是这两种税费,而其他有关的税费都是出卖人来承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自行选择计税方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纳税人的具体意思表示其实是由管理人来代表的,那么管理人以纳税人名义办理相关的涉税问题时,有权替纳税人自行选择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我觉得对于买受人来说,如果出卖方给你写的不够清楚的话,那买受人事前需要做好尽职调查。

  再有,我认为买受人需要遵守法律上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即禁反言规则,对于之前愿意承担的税费不能反悔。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个别清偿无效,不论公债还是私债,先缴税总是不妥当的。所以,管理人需要理清楚有企业多少欠税,然后哪些欠税是与标的资产密切相关的,哪些可以跟它相对分离,将这些区分清楚后能为后续涉税问题处理提供不少方便。(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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