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如何确定各关联企业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日期?
作者: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时间:2022-05-20 阅读次数:446 次 来自: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如何确定各关联企业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日期?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也即以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日”为停止计息的日期。在多家关联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并最终实质合并破产时,各关联企业“裁定受理破产日”不一致,存在多个“裁定破产受理日”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各关联企业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日期?
目前,在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中,关于如何确定孳息债权的止息日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地区法院裁判标准差异很大。各地法院确定的标准大致分以下三类:第一类,按照各企业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分别确定止息日;第二类,全部企业止息日均确定为最先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受理日;第三类,全部企业止息日均确定为被裁定实质合并破产受理日。
笔者认为,以最先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受理日为全部关联企业止息日,符合实质公平原则,也符合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
我国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非常值得我们在处理实务问题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65号一案中认为:应将合并破产企业的债权利息均计算至最先进入破产的企业破产受理之日。
裁判要旨
合并破产清算统一了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将合并破产企业的债权利息均计算至最先进入破产的企业破产受理之日,符合平等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债权的立法目的。
案件简要事实
2015年9月1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11月15日裁定湖州天外公司与浙江天外公司、镭宝机械公司合并破产清算。2016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湖州镭宝投资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11月28日裁定镭宝投资公司及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内的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郑志峰(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向镭宝投资公司及天外绿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其申报的债权计息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而破产管理人向郑志峰出具的债权确认单中核定的孳息债权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郑志峰不服该结果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
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65号。
再审结果:驳回郑志峰的再审申请。
二审案号:(2017)浙民终808号。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号:(2017)浙05民初57号
一审结果:驳回原告郑志峰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镭宝公司、天外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资金使用和收益难以按各个企业进行区分,人财物高度混同,无法准确界定各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对应性,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符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要件。七家企业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统一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原判决有关“孳息债权计算统一截止至先破产企业镭宝机械破产裁定受理日”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也不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并且充分保障了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的立法目的。
注相关法律规定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
36. 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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