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韩跨境破产并购服务中心
作者: 时间:2016-09-23 阅读次数:2136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中韩跨境破产并购服务中心
2016年第1期
中心成立
随着跨境交易的发展,一国公司的破产波及到世界各国的债权人,跨境破产业务、跨境并购重组业务迅速发展、备受瞩目。近期,近邻韩国在造船、海运、建筑业出现了大公司重整案例,均涉及到中国债权人。为拯救中韩困境企业并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共同发展东亚经济并完善东亚破产法制,成立本中心。
2016年9月在中投危困企业投资并购联盟下,中国政法大学东亚企业并购与重组法制研究中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中韩跨境破产并购服务中心”。
中心今后力求第一时间向国内传递韩国破产法最新修改动态、专设“大案快递”、“专家点评”等栏目,作为中韩破产法领域学术与实务、产学研结合的最佳交流平台。

组织机构
发起组织包括:中投危困企业投资并购联盟、中国政法大学东亚企业并购与重组法制研究中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专家委员会
林治龙:韩国金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部负责人、破产法修改审议会成员
吴守根:韩国梨花女子大学法科大学院院长、韩国破产法修改委员会主席
吴世庸:韩国大法院研究室法官
李奎烨:济州大学教授、韩中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9人成员之一
郑志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投危困企业投资并购联盟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顾智浩: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
陈景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东亚企业并购与重组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大案快递
1. 韩资STX公司破产重整案
韩资STX公司在中国国内有7家子公司,破产重整失败。STX股份公司在韩国国内先按庭外重组处理。在该公司的自律性程序中,要求公司债的债权人与自律协议规定同等条件调整债务成为自律协议的条件,召集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将公司债的条件调整为与自律协议同等的条件进行。
2. 韩资外商投资企业-世刚案
2008年1月烟台韩资企业世刚服公司欠5400万,30多名高管集体蒸发、跑路。世刚如果经营亏损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程序破产清算,为什么会采取逃走这种极端的方式? 韩资密集地区的破产问题应当高度重视。
3. 韩进海运重整案
韩国最大的船公司韩进海运已进入破产保护倒计时,韩国产业银行为该公司主要债权银行。但产业银行方面拒绝向韩进海运继续注资,由此韩进海运申请破产保护。
2016年9月1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韩进海运作出了重整程序开始裁定。今后的重整程序进程如下:2016年9月19日债权人等一览表的提出;2016年10月4日债权申报;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书提出期限为-中间报告书提交期限是10月7日、最终报告书提交期限是10月2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11月11日;重整计划草案提出期限是11月25日。
韩国破产法快讯
1、破产法修改概况
韩国于1999年外汇危机为契机,应对韩国国内出现的大量的困境企业、破产企业后开始重视、完善破产法。2006年把破产三法(重整、清算、和解程序)统合到一部破产法中,称为《债务人重整以及破产清算相关法律》,2007年开始予以实施。之后,一直致力于破产法的修改,不断完善。近期典型的修改内容可以举:2011年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实施的迅速协商Fast-Track制度;2015年修改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裁量化规定;2016年为了有效利用预重整修改了法定再建程序的迅速而简易化程序;加快实务变化的步伐。
2、庭外重组制度的构建
2001年起实施《企业构造调整(重整)促进法》同步完善庭外重组制度。庭外重组制度作为暂行法,目前为止可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韩国于2001年制定《企业构造调整促进法(简称为“企促法”)》作为暂行法实施到2005年12月31日为止;
第二阶段:2007年又重新制定并暂时实施到2010年12月31日为止;
第三阶段:为强化企业的自律性,完善保护反对债权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的债权金融机构以及小额债权金融机构的权利,2013年3月1日重新修改,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的《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于2015年12月31日再次失效。
现阶段:2016年3月分通过,以前企业结构调整法的主要对象是大型企业,但本次修改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基于该法参加的法庭外重整程序的债权人范围也是从债权金融机构扩到所有金融机构,最终通过企业结构调整改善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并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的,将该法的有效期限暂时延长到2018年6月30日为止。
3、最新修改法条内容收录(法条寻溯)
2016年3月修改的最新条文收录在《法庭外债务重组》第一辑(书籍信息详见“中心科研成果”)
专家点评
韩进海运从庭外重组转入法定重整程序
-- 中国政法大学东亚企业并购与重组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陈景善
韩国最大航运企业韩进海运8月31日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韩进在中国设有多家办事处,其破产重整无疑会涉及到中国债权人。目前,9月1日法院正式裁定开始进入重整程序。该案是典型的庭外重组失败而进入法定重整程序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外重组中现代商船公司和韩进海运公司的自律性协议的条件是降低用船费用,重新调整公司债务,维持海运同盟,如果未满足这些条件自律性协议就中止。这是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出的条件。理由是:单纯的保留金融机构债权进行再调整的话,按照原租船协议支付高额的租船费用,融资给承租方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援助都成为过失,企业更无法重整。但是,最终在庭外重组中其主交易银行韩国产业银行不再提供贷款而资金链完全断掉导致转入法定程序中。该案不仅涉及韩国国内的债权人、还涉及国外债权人、是一个典型的跨境破产案。
其中调查委员调查制度是韩国为创设迅速的审理制度而设,调查委员由法院委任会计专家、法律专家,通过其中期报告制度以及最终报告制度减少司法程序中的成本实现迅速化、简易化。
但是重整投资方由谁来任是其重整计划草案成与败的关键,可以持续关注其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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